[发行]广发添利: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时间:2017年08月21日 15:06:22 中财网

广发
添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6

5

10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1
6
]
1
008
号文
注册
,并于
2017

8

9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7
]1
472
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另外,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
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
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
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
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
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
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当日可赎回和卖出;T日申购的A类基金
份额,T+2日可赎回和卖出。T日申购的B类基金份额,T+2日可赎回。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
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添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
以及《
广发
添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等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添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
添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添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
添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添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
添利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
12

1
2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十

会议通过,自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七部法律的规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办法》:指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5

12

17
日联合颁布、
2016

2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
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6

注册
登记机构: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B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交易
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3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A


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买入和
卖出操作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44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5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B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6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7
、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
、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0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
按实际利率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A
类基金份额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5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B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58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0

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
付收益



6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
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两类基金份额
七日年
化收益率
的过程


65
、偏离度:指采用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等于

NAV
s
-
NAV
a

/
NAV
a
,其中
NAV
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
a
为摊余成本法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6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
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
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
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
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
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
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
任,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
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
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16
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从业证书,
2000

7
月至
2004

10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
2004

10
月至
2008

8
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08

8

11
日至今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10

4

29
日起任广发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1

14
日起任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6

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12

2
日起任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3

17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4

8

28
日起任广发活
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11

22

起担任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先生;成员: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
理孙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A
类基金份额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B
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两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
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
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4

1

1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7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十四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A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主协调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
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
-
87555888


传真:
020
-
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
www.gf.com.cn


2

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中信金通”)、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有限责任
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
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
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排序不分先后)。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具有基金
销售
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将另行公告。



二、
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7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020
-
89899042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环球财讯中心
D

11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905
-
10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名称: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
66107900


传真:
010
-
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
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
-
87555888


传真:
020
-
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
机构或
销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注册登记
机构


1

A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4008
-
058
-
058


2

B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电话:
020
-
89188970


传真:
020
-
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负责人:黄永东


电话:
020

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林晓纯


联系人:黄永东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
6

5

10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1
6
]
1
00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2017

8

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472

文准予变更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投资人可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
6

11

9
日至
201
6

11

11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
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
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初始
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4
、认购

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
=
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的比例全部予以
确认,则其可
得到
的基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10,000
×
1.00

10,000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
销售
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投资人认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应基金公司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
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人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基金公司及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4
、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
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本基金的认购数额限制为:
认购份额为
1000
份或
1000
份的整数倍
,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份额为
1000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
1.00
元。

A
类基金份额折算方法如下: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A

基金份额
=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A

基金份

/100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折算后每份
A

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上海证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B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
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
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A

100
元,
B

1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B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A
类基金份额以每百份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
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对应的
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人,投
资人全部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
算并计入投资人账户;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B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为:申购和赎回为
1
份或
1
份的整数倍。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
控制。



3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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