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全兴泰债券:招募说明书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 八 月 重要提示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 7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7 】 1110 号文 准予募 集注册。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及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 风险 / 收益的产品 。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 ,因此可能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 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特定机构投资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施加重大影响的风险,等等 。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一、绪言................................ ................................ ................................ ................................ ........... 5 二、释义................................ ................................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8 七、基金备案 ................................ ................................ ................................ ................................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十六、风险揭示 ................................ ................................ ................................ ............................. 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9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01 一、绪言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全 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 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该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 指自 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38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9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 2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4 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换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8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9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申购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申购 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 元:指人民币元 52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 -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 系 人: 江映华 联系电话: 021 - 2039 8 88 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证监基金字 [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 监许可 [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受让公司股权 并成为公司股东。 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 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 51%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 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证监许可 [2008]888 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 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 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1 7 年 7 月 30 日 ,公司旗下 已 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基金( LOF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 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共 18 只基金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 、厦门 设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 子公司 ——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下设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综合管理部、财务室、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FOF 投资与 金融工程 部 、新三板投资部、交易室、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 务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 196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 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证 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 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 表人。 庄园芳女士, 董事, 总经理, 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 兴业证券 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证券 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 裁 、 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现任兴全基金公司 董事及 总 经理 。 郑城美先生,董事, 1974 年生,中共党员, EMBA 。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 滨江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 。 万维德先生( Mar c van Weede ),董事, 1965 年生 , 荷兰国籍, 经济学硕士 。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 .V. 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 . 范布伦先生( Bastiaan Van Buuren ),董事, 1971 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 士。曾任荷兰国际集团( ING )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客户发展部门负责人、亚太区机构业务 负责人、新加坡公司首席执行官、亚洲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等职务。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 司亚洲区负责人。 桑德 . 马特曼先生( Sander Maatman ), 董事, 1969 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任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 Ae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品发展部总 监、 Aegon 银行财务总监、 Aegon 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 公司首席财务官。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 1962 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融学博 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 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 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 独立董事, 1977 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威尔士 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咨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鹤松先生, 独立董事, 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 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 DAC 财务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董事经理。 2 、监事会成员概况 杜建新先生,监事, 1959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情报 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 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营业部副总经 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 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理, 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 助理副总裁。现任 同方全球人寿 保险 有限公司 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 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 咨询有限公司内部审 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 等职务。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综合管理部总监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 1982 年生,工商管理硕 士 。历任《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 记者,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3 、 高级管理人员 概况 庄园芳女士,总经理, 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 兴业证券 交易业 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证 券投资部 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 ,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 ,督察长, 19 64 年生, 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 先后 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公司,历任兴业银行党办副 科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 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 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 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 兼 市场部 总监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 1977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 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助理、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F )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 1963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研 究所首席策略师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绿色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 FOF 投资与金 融工程部 总监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及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 1969 年生, EMBA 。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翟秀华女士, 1984 年生, 理学 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总监助理,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兴全添利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至今)、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12 月 16 日起至今)、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今)、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4 日至今)。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管理人 固定收益公募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由 以下人员 组成: 庄园芳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睿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2 日起至今)、兴全 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至今)。 翟秀华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至今)、兴全稳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16 日起至今)、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4 日至今)、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 4 日至今)。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 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理念 (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 2 )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 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 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 )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资料保 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 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 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 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 3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 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 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 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 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 和实施工作。 5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 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190.52 336751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62677777 - 212017 传真: 021 - 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 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336751 亿元。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 持 “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 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 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2 、 资产 托 管 部的部门设置及 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 2016 年 末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46 只,托管 基金财产规模 4678.33 亿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 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 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 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 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5 )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 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 )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 4 )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 5 )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 6 )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 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联系人: 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 021 ) 20398706 、 20398927 传真: 021 - 58368869 、 021 - 58368915 ( 2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直连、建设银行直连、 农业银行直连、 招商银行直连、银联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 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南京银行、金华 银行、浙商银行、温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通联支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上海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 及网上直销汇款交易 )(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 https://trade. x q funds .com 客服电话: 400 - 678 - 0099 ;( 021 ) 38824536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 -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朱瑞立 电话: 021 - 20398888 传真: 021 - 20398858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 四 )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顺福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湘照 、汪芳 联系人: 汪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 7 年 7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7 】 1110 号 准予募集 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止;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 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金认购采 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七)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 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 7 年 11 月 20 日 。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 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投资人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 认购原则: (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 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等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 认购限额: 在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5 . 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 .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 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 50 万 0.4 % 50 万≤ M < 200 万 0.3 % 200 万≤ M < 500 万 0. 2 % M≥500 万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 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