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京新药业:关于签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706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4号)的核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8,126,67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1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93.12元,扣除承 销及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0,400,357.02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725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7年8月21日与专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嵊州支行以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 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_571900191010288_,截至_2017_年_8_月_4_日,专户余额为_109069.99931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研发平台建设______项目、____补充流动资金____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张士利 、__徐光兵_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壹仟_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_18_年12月 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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