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特生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8月22日 18:05:56 中财网


证券代码: 300683 证券简称:海特生物 公告编号:2017-008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165]号)核准,武汉海特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838,76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2.94 元。截至 2017 年 8 月 3 日,公司应募集资金总额851,128,754.40元,
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652,900 元(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797,475,854.4元,已于2017年8月3日存入公司指定专户。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众环验字
(2017)01009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公司(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太平洋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积玉桥支行(简称“乙方”)及保荐
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与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表:



编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金额(元)

用途

1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2660 1100 0336 723


220,000,000.00

生物工程药物综合制
剂基地升级项目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太平洋支行

4218 6330 8018 8000
22959


380,300,000.00

研发中心及实验室建
设项目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1707 1201 0400 17137


101,880,000.00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积玉桥支行

1279 0494 0810 302


107,277,554.40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项目

合计





809,457,554.4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
集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冬梅、肖江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值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汉口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平
洋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积玉桥支行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7)
01009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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