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浙商大数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Y:\浙商基金及产品介绍\公司VI\logo.jpg 浙商 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7年第 1期) 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15 重要提示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2016年 6月 15日 《 关于 准予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6】 1283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 回款顺延划出 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 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是一只 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7 年 7 月 11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 7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7 年 6 月 3 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浙商大 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同:指《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大数据智 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 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括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 2010年 10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联系人:何萍 联系电话: 021- 60350835 二、 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生学历。历任深圳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 。现任中国万 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 董事长、万向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 。 周跃先生 ,董事, 1972 年生, 中共 党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 。 历任 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 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部门副 经理;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 、 处长,机构监管 处 副处长, 信息调研处处长 。 现任 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副总裁。 耿小平先生,董事, 1948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商 管理学院 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高速公 路指挥部副指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交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董事, 1967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任 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 2004 年 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及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 室 总 经理 兼 董事会秘书、公司 副总裁 。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 周一烽先生,董事, 1962年生,复旦大学经济系学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 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 EMBA。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宏观 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泰信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浙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现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 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或研究员 。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 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 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学术秘书 ;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副研究员 ;海南航 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首席经济学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 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 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董事委员会副主任 、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兼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生导师。 。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 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精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 , 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赵琦女士,监事, 1971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生,职工监事, 1981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硕士,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职工监事, 1986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2009年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 。 3、公司高管人员 李志惠 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 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曾任招商 局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 1979年生,南开大学 EMBA。曾任恒生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唐生林 先生 , 副 总 经理, 1 980 年生, 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学士。 曾 任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 CIO办公室 PE投资管理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 1982年生,曾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金融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 核心研究院,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 员 、博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 大宗商品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现任 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及 量化 投资 部总经理,浙商沪深 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 979 年生, 复旦 大学数学金融 硕士 。历 任 兴业 银行资金 营运 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债 券自营交易员、 汇率 利率及债券交易处副处长 ( 主持工作)。现任 浙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唐桦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1980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投资部总经理 , 浙商 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倪权生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投资 部 副总经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简历同上 。 王峥先生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1983年生, 历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 海 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交 易部 交易员 、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 , 上海国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 主管。 现任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容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目标 (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 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 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 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 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 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 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 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 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 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 2016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61万亿元,增幅 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1.27万 亿元,增幅 12.13%。负债总额 19.37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47万亿元,增幅 14.61%,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5.40万 亿元,较上年增加 1.73万亿元,增幅 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 2,323.89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净利息收益率 2.20%,成本收入比为 27.49%, 资本充足率 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 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年“世界银行 1000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2016年世界 500强排名 第 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 基金托管人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 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 —— 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 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电话: 021-60350830 传真: 021-60350836 联系人: 高日 (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 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 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区 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座 507室 联系电话: 021-60350885 传真: 021-60350836 联系人: 史苑卓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 021-22122888 传真: 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黄超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6月 15日证监许可【 2016】 1283号 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1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0%)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10.00) /1.00=9882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10.00元,则可得到 98824.23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 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 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额 (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 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 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 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已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具体申购金额以 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 额数量请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表 2:本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 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基金财 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不少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基金财 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1个月等于30日,1年指365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 基金,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5%,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 元,可得到90720.2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