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石基信息: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 地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经公司2017年1月9日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分期向境内银行招商银行申请担保总额不超过5500万欧元 的内保外贷业务,融资期限为三年,2017年1月9日,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路支行(“保证人”)签署《担保协议》,被担保人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石基(香港)有限公司,受益人为招商银行卢森堡分行,公司向招 商银行万寿路支行申请开立金额为2650万欧元的融资性保函,石基香港凭借保 函向招商银行卢森堡支行申请不超过2650万欧元的贷款,公司以价值人民币 20700万元(质押存款总额可能因汇率变动而变化)的定期存款存单作为质押向 石基(香港)提供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为全资子公司石基(香港)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2,585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585万元, 占2017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68%和4.45%,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和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公司已建立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有利于满足子公司 实际资金需求,降低子公司融资成本,不会增加公司及子公司不可控的财务风险,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邹小杰 刘丹萍 叶金福 2017年8月22日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 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 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公司2017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17 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 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邹小杰 刘丹萍 叶金福 2017年8月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