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招商证券: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款额度展期的关联交易公告

时间:2017年08月24日 21:05:55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2017-05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

贷款额度展期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风险:无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关联交易详见公
司已披露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公司与关联
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及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
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额
度的关联交易公告》的相关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招商证券大厦建设需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滨河时代支行(原深圳新
洲大厦支行)于2012年10月30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将于2017年10月30
日到期。根据大厦实际建设情况,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款额度展
期一年(以实际协议约定日期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因
苏敏董事、王大雄董事同时担任招商银行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亿元,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
公司与招商银行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及与本
公告同日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关于公


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公告》的相关内容。截
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为598.26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为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款额度展期,公司实际控制
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招商银行第一大股东的母公司,公司董事苏敏、王大雄
同为招商银行董事,因此招商银行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接受财务资
助”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关联人招商银行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其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招商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种批发及零
售银行产品和服务,以及自营及代客进行资金业务。具体情况详见《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交易类别

交易标的:招商证券大厦贷款

交易类别:接受财务资助

(二)交易标的主要情况


因招商证券大厦建设需要,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滨河时代支行(原深圳新洲
大厦支行)于2012年10月30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将于2017年10月30日到
期。根据大厦实际建设情况,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人民币7亿元的招商证券大厦
贷款额度展期一年(以实际协议约定日期为准)。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交易额度内贷款利率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人民币7亿元的招商证券大厦专项贷款额度展期一年
(以实际协议约定为准),担保方式为以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宗地号
为B116-0075的商业性办公用地(房地产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529581号)
作为抵押。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该项交易额度内贷款将用于招商证券大厦建设。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可以解决招商证券大厦建设用资问题,以有效的把公司资金用于业
务及创新发展。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应出席会议15人,
其中,苏敏董事、王大雄董事为关联董事,不参加表决。应参加表决董事13人,
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3人。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款
额度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相关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交易的开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3、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就《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款额度展期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之关联交易发表同意意见。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
款额度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
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
款额度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
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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