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商证券:海外监管公告

时间:2017年08月24日 15:54:08 中财网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
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
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099)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條規則作出。


茲載列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
於公司向招商銀行申請非融資性保函專項授信額度的關聯交易公告》,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霍達

董事長

中國深圳,
2017年8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霍達先生、王岩先生及熊劍濤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為蘇敏女士、
熊賢良先生、粟健先生、彭磊女士、黃堅先生、王大雄先生及陳志剛先生;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
向華先生、肖厚發先生、熊偉先生、胡鴻高先生及楊鈞先生。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2017-05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
专项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风险:无
● 过去 12个月内,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关联交易详见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公司 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公司与关
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
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款额度展
期的关联交易公告》的相关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招商证券大厦建设情况,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
额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因苏敏董事、王大雄董事同时担
任招商银行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5亿元,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个月内
公司与招商银行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公司 2017年度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及与本
公告同日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关于公
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款额度展期的关联交易公告》的相关内容。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为 598.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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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为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
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招商银行第一大股东的母公司,公司董事苏敏、王大雄
同为招商银行董事,因此招商银行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接受财务资
助”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关联人招商银行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A股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其 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招商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种批发及零
售银行产品和服务,以及自营及代客进行资金业务。具体情况详见《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报告》。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交易类别

交易标的: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

交易类别:接受财务资助

(二)交易标的主要情况

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予公司 5亿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额度,手续费率不

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收取方式以实际使用保函额度按季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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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关联方招商银行深圳滨河时代支行(原深圳新洲大厦支行)申请不超
过伍亿元人民币的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额度,专用于招商证券大厦项目,期限
不超过三年(以实际协议约定日期为准),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担保方
式为信用。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本次交易主要用于招商证券大厦项目建设。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促成公司与招商证券大厦项目建设承包方合同的实施,提

供支付担保,推进招商证券大厦项目的建设。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应出席会议 15人,
其中,苏敏董事、王大雄董事为关联董事,不参加表决。应参加表决董事 13人,
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13人。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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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相关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交易的开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3、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就《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之关联交易发表同意意见。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
款额度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
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
款额度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
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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