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证睿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8月29日 08:09:42 中财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日证监许可【2014】1293号文
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低于
5000万元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
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
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
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7年7月18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3
十、基金的投资.....................................................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6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7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十九、风险揭示.....................................................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
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5、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7、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6、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9、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 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
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 开放日:指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
务规则
44、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1、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0、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陈光明先生,董事长,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
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兼基金经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


官(代行)。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潘鑫军先生,董事,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
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
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杭州东方
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证券
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
士,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
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
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会主
席、纪委委员,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1968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
营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
资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曾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收益获奖者)、2012
年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
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
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卢强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冶金部安
全环保研究院五室项目经理,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客服总监、综合行政部行政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销售部销售总监,海通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总监兼机构业务部总监、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唐涵颖女士,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6年出生,法律硕士。历任上海
华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上海宏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税务部主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同业金融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筹备组副组长、督察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唐涵颖女士,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林鹏先生,生于1976年,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自1998年
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投资经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专户投资部投
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任东方红睿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起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任东
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任东方红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东方红睿华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秦绪文先生,生于1974年,香港大学MBA硕士研究生。自2007年起开始
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平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分析师,东方证券证券研
究所董事、汽车行业分析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资深研究员、
权益研究部资深研究员,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
4月任东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任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延飞先生,生于1983年,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研究生。自2010年起开
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年6
月起任东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刚登峰先生,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委
员李家春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


列席人员:唐涵颖女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
理兼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
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87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1,914.93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
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
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
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
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
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管理人指定电子交
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管理人指定电子交
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沙牧楠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杨国平、吴蓉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景斌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天天基
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211842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黄琳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11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唐成

电话:021-63392558


传真:021-63391166

联系人:唐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日证监许可
【2014】1293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
前一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
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2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530,480,573.38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761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
1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清算,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
权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于2015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上市
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
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
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
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


同)。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5%。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365日

0.5%

365日≤L<730日

0.3%

L≥730日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
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
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
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场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
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
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
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
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
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37,893.14份。若投资者是场内申
购,则所得份额为37,89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4份)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7,893×1.040=39,408.72元

退款金额=40,000-39,408.72-591.13=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4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37,893份基金份额,同
时应得退款0.15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5% = 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16- 50.80=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
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
期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
期间,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
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封闭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10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积极把握由新型城镇化、人口结构调
整、资源环境约束、产业升级、商业模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转
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


业,积极把握由新型城镇化、人口结构调整、资源环境约束、产业升级、商业模
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自下而上精选具
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
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
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
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
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进行投资。


(1)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1)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城镇化带动大量农村人口进
入城镇,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以及住房建设等投资需求。


城镇化既创造了供给,也能够创造需求。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
费市场扩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此外,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
相连,城镇化还可以推进消费和服务行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


我国的城镇化率刚刚超过50%,仍然处于快速提升的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城镇化率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但是受到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等诸多
因素制约,传统的以基建投资和圈地造城为主要手段的城镇化方式已经面临越来


越高的成本约束,走到了尽头。如何把潜在的空间变为现实,解决的办法只有依
靠改革。十八大以来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就是旨在通过改革财政
金融体系、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人口政策、要素价格、人力资本等多方面,优
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未来的城镇化图景一定有别于过去,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它应该着眼农村和
中小城镇,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城人口的市民化,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升级,
投入资本的回报率逐步提升,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提升,消费和服务业
占GDP 的比重提高,资源和环境更加友好。新型城镇化将带动消费和服务产业
大发展,尽管增长速度的绝对值未必比得上过去,但增长将更有质量和更加可持
续。


2)人口结构变化


随着出生率的下降、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我国人
口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势是无可逆转的。随
着人口结构的调整,将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挑战与考验,同时对相关产业带来
投资机会。比如将形成大量对于自动化的需求以替代人工;比如由于老龄化人口
的增多,使得医疗服务业、养老产业的市场需求迅速进入到爆发周期;又比如人
口结构的剧变也会驱动着人口政策随之变化,从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3)资源环境约束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以GDP单一考核的机制,已经让环境付出
了巨大代价。环境治理、能源结构调整、要素价格改革将为中国的环保服务、新
能源产业和设备商等带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同样,也将对传统产业的行业集中
度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企业的投资价值。


4)产业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

由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约束,传统型企业正在逐渐失去成本优势,迫切需要转
型升级来提高附加值和竞争力。这种机会既有产业层面的,比如劳动力结构的智
力化带来的工程师红利,将直接表现为我国科技型企业的人均效率和成本优势。

也有企业层面的,更多依靠企业家的勤奋和创新精神,运用智能化生产、信息和
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先进手段来建立创新型企业,或者改造传统企业。



产业升级带来的投资价值提升是巨大的,重要的是回避了低水平恶性竞争,
提高了企业的附加值。企业的人均产出和人均效益将得到提升,资产由重变轻,
更多依靠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另外,人力资本高端化正在成为重要的趋势,有
些企业在享受这种红利,比如在互联网、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已经在
局部领域具有了全球一流的竞争力,这样的企业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多。


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无所不在的基础设施,互联网化已成为一个
趋势。互联网化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包含移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从事的内外
部商务活动。随着企业互联网化的发展,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优化、创新、甚至
替换,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具体分析时,基金管理人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
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的预期,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
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每个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
批重点研究标的,围绕这些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了上市公司外,基金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产业链的上下游,以此来验证
基金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
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
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如果成(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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