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交银天运宝货币: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9月02日 15:05:2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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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
天运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七年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天运宝
货币市场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7年7月5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36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
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的收益
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
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
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故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的风
险。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此外,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
.........................
4
二、释义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0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3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106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天运宝
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天运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
天运宝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
天运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
天运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
天运宝
货币
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
天运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9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
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和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5
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
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
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
董事长,硕士
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历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
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
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李定邦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武汉
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施罗德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
副总监。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连端清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8

证券投资相关
从业经验。

2009
年至
2011
年于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职,
2011
年至
2013
年任湘财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13
年至
2015
年任中航信托资产管理部
投资经理。

2015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5

8

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至今

2015

10

1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6

7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活
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6

10

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6

11

2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至今;
2016

12

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
2016

12

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
2017

3

3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境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
2017

3

31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经营实力
不断增强。

截至
2016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亿元,实现营业
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



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
算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止
2017

3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
式基金
1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442.02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
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
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
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
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
2005

8

4



电话:(
021

6105
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E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上述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投资者通过
上述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
仅可
办理开户、本基金
A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电话:(
0
21

61055
097


传真:(
021

61055064


联系人:
单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5日证监许可[2017] 1136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开放A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仅限在基金管理
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且首次认购、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得
低于5,000,000元。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15%

0.15%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5%

0.05%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
降低
销售服务

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但应在
该等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本基
金E类基金份额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向投资人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7年9月
6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4)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
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
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如
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0.0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投资者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直销柜台接受
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认购申请。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2)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4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1.00+4/1.00=10,004
.00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
10,004
.00

A

基金份额。



4
、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
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
有效
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
柜台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电话:(
021

6105
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
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及E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上述
具体
业务
开通情况及
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者通过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仅可
办理开户、本基金
A

基金
份额的申购及赎回

业务。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
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但应最迟在
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T+
1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
者申购
A

基金份额的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
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A

基金份额的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0.01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0.01
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0.01
元,以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直销柜台接受
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
回份额高于
0.0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
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并在相关限制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
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和基金总规模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10,000
.00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以得到
10,000
.00

A类
基金份额。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等于登记机构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投资人提交全额赎回申请
时,所有未支付累计净收益将随赎回款项一并结清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将所持有的
10,000

A类基金份额赎回(非全额赎回),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
.
1.00=10,000
.00




当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
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处理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
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


8、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
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1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9、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7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并终
止基金合同
进行清算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具体操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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