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易方达增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5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增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2号)和2015年1月13日《关于易方达增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106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5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 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 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因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 本的风险,因发生特定情况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因收益分配处理的业务规则造成持 有份额数较少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因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风险、因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因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达 到一定程度而导致暂停申购,或者暂停赎回并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7年7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3 九、基金的转换 .....................................................30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36 十二、基金的业绩 ...................................................45 十三、基金的财产 ...................................................4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十九、风险揭示 .....................................................6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9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 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 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副总裁;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 官;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省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 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 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 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 梁莹女士,经济学硕士、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交 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年9月24日起任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9月24日起任职)、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20日起 任职)、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3月17日起任职)、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3月17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5年3月17日起任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6月19日起任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 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8日起任 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 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 方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 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 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 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RQFII/QFII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徐珣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 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 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刘晓春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本科、高级经济 师。刘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副主 任、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 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英文简称“CZBANK”。浙 商银行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1993年在宁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2004年6 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2004年 8月18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2016年3月30日,浙商银行在港上市,股 票代码为(02016.HK)。 浙商银行确立了“两最”发展总目标:到2025年左右,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最具竞争力是指在服务能力、风控能力、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成为服务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功能齐 全、规模领先、业绩优良、声誉卓著的代表性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总目标,浙商银行确立 了全资产经营战略:在继续做大信贷资产规模的同时,通过加强与银行同业、非银行金融 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金融市场,实现资产经营表内与表外、本币与 外币及多品种融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持续性金融解决方案。以尽量少耗用资源的方 式,在不同阶段强化相应的战略性业务、轻资产业务和效益型业务,进而重塑银行资产负 债表,以资产经营能力驱动负债,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2016年,本公司在“两最”愿景引领下,深入推进全资产经营战略,较好地应对了经 济结构调整和市场的快速变化。截至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3548.55亿元,较上 年末增长31.33%,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36.53亿元,同比增长33.91%,2016年实现净利润 101.53亿元,同比增长44.00%。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属于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 心、市场部、运营中心和监督中心共四个业务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的前、中、后台相互 独立,确保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6年年末,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25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 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 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 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 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 险。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 年 11 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6年年末,公募基金托管产品11个,规模合计200.47亿元,且目前已经与多 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 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电话:0571- 88261822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 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2559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公司网站:http://www.jtnsh.com (3)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52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1月19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 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 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2月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申购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前(包括申请日的下一工作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进 行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 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 ÷1.00=10,0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 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 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 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1)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 否与赎回款一并支付给投资者,以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 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88.08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8,010.8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8,010.80×1.00+88.08=8,098.8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8,010.8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8,098.88 元。 如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不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 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88.08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8,010.80 份,则赎回金额=8,010.8×1.00=8,010.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8,010.8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8,010.80 元。 2)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未付收益与赎回款一并结算 给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8,010.8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8,010.80 ×1.00 - 88.08 = 7922.72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前(包括T+1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前(包括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 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2月2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销售机 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转出该 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 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 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10,000份,持有100天,现欲转换 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 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2.0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0=10,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000.00-0.00)×2.0%÷(1+2.0%)=196.08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96.08=196.08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0,000.00-196.08=9803.92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03.92÷1.020=9611.69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 所有;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 达价值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 小盘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汇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沪深300ETF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 盘ETF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 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基金、易方达 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基金、易方达天 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 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 融ETF联接基金、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经济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裕如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收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改革红利混 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常态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鑫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丝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 新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景混合 型基金、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 瑞财混合型基金、易方达黄金ETF联接基金、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瑞选混 合型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型基金、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鑫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丰和债券型基 金、易方达科瑞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型基金、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型基金、易 方达瑞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弘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丰惠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深证成指ETF联接基金、易方达掌柜季季盈 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时,转入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 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换 转出或部分转换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换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 有公告外);在转换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换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 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含转换转入)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含转换转入)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含转换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含转换转 入)金额上限时。 8、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转换转入,具体以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0、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2、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入申请。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 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 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 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 险特征,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对于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的投资,本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债券类资产和银行存款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制定和调整银行存 款及同业存单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 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结合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 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从市场上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券中筛选 投资备选券,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从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中,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本 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