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达宏利恒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880号文注册。基 金合同于2017年1月22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7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1部分 绪言 .......................................................................................................... 1-1 第2部分 释义 .......................................................................................................... 2-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1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1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10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1 第11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2-1 第12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3-1 第13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4-1 第14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5-1 第15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6-1 第16部分 风险揭示 ................................................................................................ 17-1 第17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8-1 第18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9-1 第19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0-1 第20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1-1 第21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2-1 第22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3-1 第23部分 备查文件 ................................................................................................ 24-1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2部分 释义 在《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 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 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迪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雇员福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期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2007年 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退休 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200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年至2003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 年至2014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年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8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年至 1978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 (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 公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 士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 董事,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 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起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2005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年6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自2014年10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 ,职工监事。文学学士,金融学在职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15 年12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经理、机构主管、销售部 门总经理助理;2016年1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销售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 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年5 月至 2008年2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年8月至 2015年10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年10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2015年12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作。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年11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理学学士;2008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交易部交易员,负责债券交易工作;2013年9月起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3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5年6月1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5年6月1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6月18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11月4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月2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5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0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备9年基金从业经验,9年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投资副总 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总监戴洁、研究部总监陈伯祯、资深 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陈伯祯、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20 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 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 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 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 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 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 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6年12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1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4.71%。2016 年实现净利润179 亿元,同比增长6.2%。资产利润率0.9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92%。贷款总额8,999 亿元,较年初增长16.1%;存款 总额1.15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58%。不良贷款率1.27%;拨备覆盖率256.06%。 全行品牌价值超过300 亿元,一级资本在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提升至第77 位, 连续三年跻身全球百强银行,并名列首都金融业第一位。20 年来,北京银行积 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 1 亿元, 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 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 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 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 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 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 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 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汇付天下支 付和快钱支付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天下支付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80号文 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 数为223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0,001,234.68元,折合基金份额 200,001,234.68份;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1月2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7年1月22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3月2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 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250万元 0.15% 25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50万元 0.60% 25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设置相同的赎回费率。本基金赎回费 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 类/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日-365日 0.10% 366日(含)-730日 0.05% 731日(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 宣布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 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9,603.17/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822.02份A类基金 份额。 例如:若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C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0,000/ 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200日,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资产支持证 券、逆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 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主要采取 信用策略,同时辅之以目标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配置策略 等,并且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债券品种将采用针对性投资策略。 1、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信用债券根据发债主 体的差异,可以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本基金管理人设立 了与之匹配的评级体系。 A、产业债评级系统 对于发行各类产业债的工商企业,本基金将借助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整体的 行业研究能力,建立分行业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通过行业风险比对,确定各行 业信用等级天花板。依据不同行业特点、风险特征提炼各行业的关键竞争因素和 信用风险要素,并据此设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风险评级。具体定量的信 用分析和财务分析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 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在指标分析的基础上,还将结合债券增信方式、发债企业股东背景等因素综 合考量,最终形成内部产业债评级。 B、城投债评级 对于城投债,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 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现金流生成能力和可变现资产 价值等。 . 政府财政实力:主要考察当地的经济基础、政府的行政地位、财政实力、 财政支配自由度,以及平台的地位和政府的支持力度。 . 金融资源支持能力:主要考察存款、贷款整体规模,平台类贷款的占比情 况,以此判断可能的支持能力。 对于持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会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跟踪,及时、准确地修 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并结合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 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 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重点选 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 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2、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变化趋势的综合分析,形 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 收益并减少风险。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适当延长投资组合 的目标久期,从而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收益;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 升时,则适当缩短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的风险, 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 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 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 合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 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8月 1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2、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31,378,000.00 77.47 其中:债券 1,931,378,000.00 77.4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3,567,909.05 0.54 8 其他资产 548,181,776.06 21.99 9 合计 2,493,127,685.11 100.0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60,426,000.00 87.67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1,620,432,000.00 80.6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1,170,000.00 5.0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69,782,000.00 3.47 10 合计 1,931,378,000.00 96.18 注:其中“其他”包含地方政府债券,公允价值为69,782,000.00元,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为3.4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5,000,000 497,900,000.00 24.79 2 160402 16农发02 2,200,000 215,908,000.00 10.75 3 160301 16进出01 2,100,000 205,989,000.00 10.26 4 160307 16进出07 1,800,000 175,572,000.00 8.74 5 160420 16农发20 1,700,000 165,733,000.00 8.2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