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科力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19:02:03 中财网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2号)核准,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90.00万股,
其中发行新股1,760.00万股,原股东公开发售老股330.00万股(即本次公开发
行中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33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1,760.00万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05.60万元,扣
除公司应承担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061.5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844.07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8月14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
[2017]4832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须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
户集中管理。


2017年9月4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深圳市科力尔电机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祁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科苑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和子公司作为
共同一方。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

账户名称: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3050171790800000318

专户余额:人民币128,580,090.09元

资金用途:罩极电机、贯流风机技改与扩能建设项目以及本次发行股票相关
的发行费用

2、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

账户名称: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84670737143

专户余额:人民币26,300,000.00元

资金用途:高效直流无刷电机产业化项目

3、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

账户名称: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5920176910601

专户余额:人民币29,000,000.00 元

资金用途:3KW及以下伺服电机系统产业化项目

4、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科力尔电机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18200000390

专户余额:人民币21,900,000.00 元

资金用途: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科力尔电机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4969329994

专户余额:人民币75,160,000.00 元

资金用途:深圳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或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应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该专户账户收入仅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公司或子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17年8月21日,公司没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专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支付
结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确认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发
行募集资金用途公告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兴
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指定保荐代表人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核查与查询。兴业证券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华辉、杨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兴业证券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兴业证券出具的单位介绍
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授权联系人及兴业证券保荐代表
人张华辉以挂号信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或子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变更指定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
面通知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
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兴业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账户收支情形的,兴业证券
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或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8、履行协议而产生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兴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
业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11、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兴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共5份);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瑞华验字
[2017]4832000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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