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园林: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21:31:14 中财网


合同号:云信信2017-1469-【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
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
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建议权人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
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
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
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
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
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
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
风险申明书、《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招信智
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
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
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
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合同》第1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
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
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
见《信托合同》第14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参考收
益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收益。在最不利情形下,信托计划收
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
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
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
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三、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
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
法律文件。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
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
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投资建议权人、推
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
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
出的陈述、承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
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五、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提供身份
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


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
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
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
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包括但不
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
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基于对投资建议权人的了解和信任,全体委托人指定其
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
资建议权人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
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建议权人违约、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
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
和损失。投资建议由投资建议权人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作出,不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
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七、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
员的过往业绩不应作为信托计划业绩的预测或参考、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结果。

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建议权人管理及提供类似
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八、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劣后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当某一交
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补仓义务人未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
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
的证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
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变
现操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
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风险监控指标a值可能低于止损线,
信托收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可能损失。此外,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
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九、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
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参考收益获得信托利
益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
产出现损失时,劣后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劣后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
的和后续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相对
于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劣后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
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本信托计划设置了补仓义务人取回资金的安排(详见本合同第【10.6】条),信
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如果补仓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取回已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将
降低信托计划的安全垫,有可能影响优先受益人取得收益,甚至影响本金安全。


十一、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计划
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
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二、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
《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
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


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三、投资建议权人暨劣后委托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规定、交
易所规则、监管通知/政策等关于股票交易限制、内幕交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
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或限制交易期限内均不得出具投资建议买
卖目标股票,承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
行为。本信托存在投资建议权人违反前述承诺出具投资建议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可能导
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投资建议,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或执行完毕投资建议但遭致监管处
罚等,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由信托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
一切风险和损失。如因委托人未履行其相应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公告义务的)或未遵守股票交易限制义务或违规开展内幕交易的,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
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投资建议权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
偿。


十四、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投资建议权人承诺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制的相
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但仍存在投
资建议权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时告知受托人关于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的风险。


十三、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
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
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十四、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
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
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
a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
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五、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
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
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
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
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
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
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
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信托公司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
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


处分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
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
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本人/本机构应承担由此
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14条)和受托人免
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26.4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
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
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认购风险申明
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
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
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
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
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
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
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
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
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
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
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
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
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
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
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
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
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
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
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
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劣后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


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
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
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
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
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
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
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
先受益人获得按照参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
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
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
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
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
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
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
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
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
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建议权人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
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
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
获得按照参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
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
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 ,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应加盖公章并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目 录
第1条 定义 .............................................................. 11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 16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 16
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 17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 17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 17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 17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 20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 21
第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 22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 32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 36
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39
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 45
第15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 55
第16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58
第17条 信息披露 .......................................................... 64
第18条 受益人大会 ........................................................ 65
第19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 69
第20条 账户的变更 ........................................................ 70
第21条 受托人的变更 ...................................................... 72
第22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 73
第23条 保密事项 .......................................................... 74
第24条 通知与送达 ........................................................ 75
第25条 不可抗力 .......................................................... 77
第26条 违约责任 .......................................................... 77
第27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79
第28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 79
第29条 合同的完整 ........................................................ 80
第30条 条款的独立 ........................................................ 80
第31条 合同的解释 ........................................................ 81
第32条 合同的解除 ........................................................ 81
第33条 其他事项 .......................................................... 82
信息及签字页 .................................................................. 83
说明书 86
第1条 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 87
第2条 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 88
第3条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4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 89
第5条 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 90
第6条 相关服务机构 ...................................................... 90
第7条 《法律意见书》摘要 ................................................ 90
第8条 风险警示内容 ...................................................... 91
第9条 其他 .............................................................. 91
投资建议权人预留信息.......................................................... 93



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办公电话:【】

传 真:【】

经办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其余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云南信托大厦

联系电话:0871-63661652

传 真:0871-63661664

网 址:www.yntrust.com

经办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
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
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
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
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
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
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
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
资共同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云南信托-招信智赢
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
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
以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6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2017-1469-BGHT
的《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
云信信2017-1469-JJFW 的《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差额补足协议书》:指经委托人审阅并认可的,由全体委托人指令受托
人与优先级委托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或补仓义务人)签署的编号为云信
信2017-1469-CEBZ的《云南信托-招信智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
补足协议书》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0 优先委托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 劣后委托人:指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东方园林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

1.12 投资建议权人:全体委托人指定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为北京东方园
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1.13 补仓义务人:全体委托人指定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为自然人:何巧女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以下
简称“补仓义务人A” )、唐凯(证件类型: 证件号
码: ,以下简称“补仓义务人B” ),两
个补仓义务人以下统称“补仓义务人”。

1.14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5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
有劣后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劣后受益人。

1.16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7 推介机构:指代理受托人推介信托计划的金融机构。

1.18 投资建议: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
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
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19 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20 证券经纪商: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1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22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
托人,并进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3 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
功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4 劣后信托资金:指劣后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劣后委托人成
功认购劣后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5 信托计划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优先委托人交付
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劣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
劣后信托计划资金。

1.26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
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7 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
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28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



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减掉负
债)。

1.29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
总值-当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当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当日
应计提的保管费。如果“某估值基准日”不是“费用计提日”,则当日应
计提的各项费用为零。

1.30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有信托受
益权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
对应1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
信托计划资金÷1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委
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31 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
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

1.32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
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优先信托单
位对应优先受益权,劣后信托单位对应劣后受益权。

1.33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
余额。

1.34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
托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35 信托计划收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资金本金的余额部分。

1.36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部分。

1.37 风险监控指标a:风险监控指标a=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

1.38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39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



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40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
银行账户。

1.41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42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4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44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
单位净值的工作日,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45 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计划费用
每个自然日计提。

1.46 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
日期,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年度末月01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47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48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
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
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49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
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
契税、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1.50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51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
构;(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
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52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5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54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55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
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
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劣后信托单位而享
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指定北京东方园
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并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
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
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分
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对享有不同类型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进行信
托利益分配,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
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
全体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之前,自行负责对投资建议权人以及标的股票、
差额补足义务人等进行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豁免受托人的尽职调查
责任。全体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
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标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
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
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但受托人存在故意
或过失的,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自行负责尽职调查,并
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
等事宜。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
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


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并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
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9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亿元整),包括
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5.4亿元和劣后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3.6亿元。

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和劣
后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
劣后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1。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36个月,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的当日(如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均于
终止日终止。劣后委托人在存续期满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申请延长存续
期,经受托人及优先级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
月。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根
据本合同约定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 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
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
定的合格投资者。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
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
金作为认购资金。优先委托人承诺理财资金为高资产净值客户、私
人银行客户或同业理财、企业理财。劣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
金是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财产。委托人资金来源合
法,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
金额为300万元并应以10万元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
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 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50人。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
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
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
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
定银行账户划付。

(2) 委托人如果通过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并且推介机构依法开立了
用于接收认购资金的特定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从其在中国境内开设
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该特定银行账户。

7.3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或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
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
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或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
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
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
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
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
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 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受托人有权优
先接受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
接受认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
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


劣后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
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
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
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
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
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加计交付日至返
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其认购资
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
管理费(如有),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2)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
际规模,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劣后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5:1。

8.2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
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
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C 采用录音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
划推介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
金,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
计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


9.2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劣后受益人从
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
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并且最高不超过按照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
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2) 劣后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劣后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
劣后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人全额获得按



照参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劣后受益人分配信托
利益;优先受益人全额获得按照参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补仓人
累计已追加资金全部返还完毕后,劣后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
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
托人、投资建议权人、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
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基于对投资建议权人的了解和
信任,全体委托人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投
资建议权人,由投资建议权人向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
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投资建议权人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并执行投
资建议(根据本合同约定受托人不承担审核责任的除外);如果投资建议
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
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但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
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投资建
议权人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后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
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
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10.2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002310. SZ)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
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债券逆回购。


10.3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建议权人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本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



易完成并经上市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

B 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上市公司东方园林(股票代码
002310. SZ)向投资建议权人通知如下敏感期后,投资建议权人
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承诺敏感期内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a) 东方园林(股票代码002310. SZ)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东方园林(股票代码002310. SZ)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c) 可能对上市公司东方园林(股票代码002310. SZ)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后2个交易日内。



C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债券、正回购交易。

D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E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F 如被动持有超过投资范围限制的,受托人有权在10个交易日内
减持到规定的比例范围内。

G 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
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
则,受托人有权在10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
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
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
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
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
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
则进行相应调整。

(4) 投资建议权人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
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
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由投资建议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4 管理运用流程
(1) 投资建议权人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按
照法律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无需取得投资建议权人提供的投资
建议):
A 投资建议是投资建议权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
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
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B 投资建议权人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投资建议权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
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PB系统)
发出;当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建议权
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除前
述场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投资建议权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
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b 如投资建议权人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出具大宗交易的投
资建议,应在发出电子邮件或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
进行电话确认,且投资建议权人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时间
应不晚于交易当日下午13:00(不含)前。

c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建议权人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
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将投



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
资建议内容与电子邮件或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
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 投资建议权人以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
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
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建议权人未留出足够时间导
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投资建议权人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
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
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
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受托人对投资建
议进行审核。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
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
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
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或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当时已知晓的信
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

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
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投资建议权人未出具投资建议
的情况下买入或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当持仓股票处于锁定期的情况
除外):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
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当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且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
及时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受托人决定执行降仓或止损操作。

C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



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投资建议权人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在受
托人通知的时间内出具投资建议。

D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
行信托利益分配。

E 信托计划终止前10个交易日内投资建议权人未逐步出具信托计
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投资建议权人未及时出具投资建
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F 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

G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4)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
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建议权人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
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
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建议权人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
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
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5)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
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通过授权投资建议权人行使或者按照投
资建议权人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进行表决。如投资建议权人未行
使表决权或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受托人不行使股东表决权。

C 投资建议权人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权,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
公司提出议案。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劣后委托人确认,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自行履行


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权益或权益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前述
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受托人无需就信托项目承担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劣后委托人拒不履行
或者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劣后委托人对前
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因劣后
委托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给信托财产或受托人造成损失或带来任何
不利影响的,劣后委托人应当向信托计划或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消除
不利影响。


10.5 风险监控措施
(1) T日及风险监控指标a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为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估值基准
日,简称为“T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风险监控
指标a,于T+1日完成T日风险监控指标a的计算,通过风险监控
指标a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


(2) 预警线和止损线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止损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达到的具体数值,a=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预警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134%,止损线为风险监控指标a=125%。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应
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
约定履行交付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为两
个自然人。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应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总额对补
仓义务人进行通知后,具体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主体和金额,由补
仓义务人自行确认。


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A 所投资股票锁定期内:如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134%,受托人应在
不迟于T+1日以短信、电子邮件或录音电话等至少两种方式通知补仓
义务人以及劣后受益人进行风险提示。补仓义务人应于T+2日17:30
时前将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
的风险监控指标a≥134%。

B 所投资股票限售解禁后:如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134%,受托人应
在不迟于T+1日以短信、电子邮件或录音电话等至少两种方式通知补
仓义务人追加信托资金,补仓义务人于T+2日17:30时前将追加的信
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134%。否则无论补仓义务人是否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视作投资建议
权人已发出指令,受托人有权自T+3日9:30时起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
非现金资产,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市价、大宗交易等卖出证券的方式将
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持仓比例降至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50%或以下。

该种情况下,受托人自主选择的变现时间和变现策略等均视为受托人
已勤勉尽职履行受托人职责,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果因投资建议权人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目标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经上市公
司公开披露后可以变现的情况除外)、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
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
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降仓操作,则
操作时间相应顺延。

C 自风险监控指标a触及预警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T+1日)起,受托
人有权仅接受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卖出等增加信托计划持有现金的投
资建议,有权不再接受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等减少
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受托人可恢复
接受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
a 风险监控指标a≥134%;
b 风险监控指标a≥125%且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持仓比例在50%



或以下。

D 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
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3) 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A 如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125%,受托人应在不迟于T日以短信、电
子邮件或录音电话等至少两种方式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信托资金,补
仓义务人应于T+1日17:30时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
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125%。如补仓义务人未在
T+1日17:30前足额追加增加资金的,则劣后委托人自动丧失其在本
信托计划自成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期间根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
部权益, 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为零,剩余信托利益由优先委
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全额分配。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
再接收投资建议权人的投资建议,并根据优先信托受益人的指令变现
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此处所有指令应该在解
禁期满后发出,如果因投资建议权人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制的相
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
限等,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后可以变现的情况除外)、交易所休市、投
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
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
成变现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选择延期执行变现指令,但应提前通知
优先信托受益人),在此期间若优先级受益人未及时提供变现投资建议,
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
切风险和损失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由信托财产承担。无论补仓义务
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该止损及变现操作不可逆。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在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
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论补仓义务人此后是否
履行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保持为
零,劣后委托人/受益人无条件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



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

10.6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不可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
可随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按照本合同第10.5条的约定追加信用增
强资金。

B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时,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C 本信托计划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
托计划财产,在本信托计划分配或清算时优先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分
配或清算完成后仍有剩余的归属于补仓义务人(补仓义务人根据本合
同约定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除外)。

D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
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到账日确定资金追加日。

E 补仓义务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不因此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也
不因此增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2) 信用增强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稳定在1.00元以上时,补仓义
务人可以向受托人同时提出申请取回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但补仓义务人取
回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元, 且补仓义务人
取回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以其实际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金额为限。补仓义
务人取回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等比例取
回:

补仓义务人A可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可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
×补仓义务人A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合计累计
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单位:元,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补仓义务人B可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可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
×补仓义务人B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合计累计
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单位:元,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0.7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
合同》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
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
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
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
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10.8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A 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
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
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

B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
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 号:【 】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
商、保管银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
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


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与信托计划无关
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
任何活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
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0.9 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1)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将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资金
金额的1%(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
保障基金专项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在本信托计划存续
期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信托计
划需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模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则按照增
加信托资金规模的1%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 为避免疑义,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计算信托利益及信托报酬等信
托费用时,所缴入的保障基金本金仍应视作信托资金总额的一部分,
而不作相应扣减。

(3) 保障基金收益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实际分配给受托人的
收益为限,由受托人计算并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11.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金
融产品以及其它财产。


11.2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信托业保障基金除外)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
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
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


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实缴保障基金本金和实收收益计算
(应收未收保障基金收益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发生
停牌情况且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受托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停牌
标的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具体参考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公布的数据,
受托人将在该标的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不
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基准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
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计算;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
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 债券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
日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



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
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
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
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
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
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
按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
含该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
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
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C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买断式、质押式国债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
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
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
减交易费用。

E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
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F 未上市债券,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a 以增发方式发行的债券,按原发行债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 证券投资基金



A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B 场外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当天估值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天估值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
以之前一个公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天估值基准日之前
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货币市场基金,按实际持有份额乘以1估值,并按照该基金公布
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按购入成本估值,并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预计收益率计提收益。


(6)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
金额计算。

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外,应付
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
及其他负债等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
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



行向委托人披露。

11.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
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
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1.4 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保管银
行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等费用;
信托计划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
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邮寄费、召集受益人
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
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
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费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


【】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除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其他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
承担。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的,受托人有
权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延期支付相关信托计划费用。


12.3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
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
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0.03%
的年费率,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
×0.03%÷365

a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保管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
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
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B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费用发生时经
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
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
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管理费



A 信托管理费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a)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0.12%
的年费率,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b)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 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
金×0.12%÷365。



c)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信托管理费(不含费用核
算日当日),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
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
托人。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如信托计划不成立,与设立信托计
划相关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12.5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
税及附加等)、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含保管费、监管费、转账手
续费等)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
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
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
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 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
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
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
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
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
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
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
纳的罚款向劣后受益人追讨。



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3.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
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劣后信
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劣后受益人享有劣后信托利
益。优先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优先信托单位
份数的比例享有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劣后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
数占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劣后信托计划利益。


13.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由受
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 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利益。

(2) 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如有)。补仓义务
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等比例分
配:


补仓义务人A应分配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可分配的信用增
强资金×补仓义务人A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
务人合计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单位:元,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位)

补仓义务人B应分配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可分配的信用增


强资金×补仓义务人B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
务人合计累计已追加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单位:元,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位)

(3) 劣后受益人的劣后信托利益。





13.3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优
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为5.6%/年。该收益率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
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
也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
证。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每日
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元/份×
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365。


当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按照实际存续天数+30
日计算(本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情况除外)。


当信托计划延期终止时,延期期间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仍按照
上述公式每日计提。


(2) 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自然年度末月01日和信托计划终
止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第1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以
及相邻两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
期间。第1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第1
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间。第1个优先信托利


益分配期间届满时,如果信托计划继续存续,则第2个优先信托利
益分配期间为第1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之日当天起至第2
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第3个及之后的优先信托
利益分配期间,依次类推。本信托计划的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
为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
间为上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之日当天至信托计划终止日
(含提前终止日,均含当日)的期间。


(3)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分配


当每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且信托计划未终止时,每个优先信
托利益分配期间仅分配优先信托利益中的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部分,
应分配的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元/份×
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信托计划实际存
续天数÷365,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单位份数变化的,
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分段计算。


B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a 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单位份
数×1元/份+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优先受益人预
期收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单位份数变化的,优先受益
人预期收益分段计算。

b 若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或本信托计划触发本信托合同第10.3
条第(3)款约定的止损措施时,劣后委托人丧失其在本信托计划自成
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期间根据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权益, 劣后受
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为零,剩余信托利益由优先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
托单位比例进行全额分配。




c 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
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
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
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
投资运作,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无论本
信托计划的存续期是否已满180天,本信托计划均按实际存续天数
计算并支付优先信托利益。

(4) 优先信托利益的支付


每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
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
利益。




13.4 当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管理费、保管费以及信托计
划利益分配,则受托人有权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如补仓义
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则受托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相关费用和信托计划利
益分配。

13.5 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


信托计划终止时,若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后还有剩余的,则信托计
划终止日返还给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
MIN[劣后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
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利益-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具体分配方式见
本信托合同第13.2条)。


13.6 劣后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完毕补仓义务
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



劣后信托计划利益。

(2)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
划利益-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给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
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

(3) 信托计划终止时,按劣后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持有的劣后信托
单位份额占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信托单位份额的
比例分配劣后信托计划利益。若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非现金资产的,
则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市场情况以及信托计划财产中
现金资产与非现金资产的比例等情况确定劣后信托利益的分配时
点及分配金额。

(4)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劣后受益人分配劣后信
托利益。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应收未收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的,则受
托人有权以固有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应收未收的保障基金
本金或收益,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受托人代垫后,后续
获得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
益全部归属于受托人,无论受托人垫付的数额与最终实际获得支付
的数额是否一致,均不再进行任何多退少补的调整。受托人也有权
在收到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13.7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
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中的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优先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如果
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足以支付按照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
率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受托人分配完毕优先信托利益、返还完补
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分



配给劣后受益人,再将剩余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后分配给劣后受益
人。如果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不足以支付按照优先受益
人预期收益率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受托人首先按照优先受益人持
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将信
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优先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再将剩余非现金
资产全部变现后向优先受益人补充分配,直至全体优先受益人获得
按照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优先信托
利益;然后返还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
最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

(2)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出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
付优先信托利益的情形,受托人将按照先分配信托资金本金、后分
配信托收益的方式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后,未分配的优先
信托资金本金将继续计提预期收益,计算公式为:尚未分配的优先
信托资金本金*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终止日次日至该部
分优先信托资金本金的实际分配日期间的天数÷365。存在多次变现
并多次分配的,同样按照上述先分配优先信托资金本金、后分配信
托收益的方式分配,直至全部优先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待上述流通
受限资产变现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清算顺序进行后续分
配,直至全部信托计划财产清算完毕。

(3) 受托人仅以现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信托计划优先级
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
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余额(以下简称“可分配信托财产”)不足分
配全部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可分配信托财
产不足分配全部优先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及信托资金的,受托人
应当按照《差额补足协议书》的约定由优先委托人通知差额补足义
务人/补仓义务人追加差额补足资金,直至优先受益人足额获得当期
信托收益。




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4.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
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
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
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
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B 投资于目标股票的特殊风险
a 投资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受托人根据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有效
的《投资建议书》进行投资操作,不排除会出现全部信托财产
主要投资于目标股票的情况,从而导致投资较为集中的风险。

b 根据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本信托计划
投资的目标股票可能因此具有锁定至少12个月无法减持的风
险。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
损失。




c 投资建议权人承诺并确保投资建议权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则、监管通知/政策等关于股票
交易限制、内幕交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各项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或限制交易期限内均不得出
具投资建议买卖目标股票,承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
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信托存在投
资建议权人违反前述承诺出具投资建议的风险,在此情形下,
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投资建议,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或执行完毕投资建议但遭致监管处罚等,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
损,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由信托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
一切风险和损失。如因投资建议权人未履行其相应承诺(包括
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或未遵守股票
交易限制义务或违规开展内幕交易的,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
失由投资建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
投资建议权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d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投资建议权人承诺其及时向受托人报
告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股票处于锁定
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但仍存在投资建议权人因
任何原因未及时告知受托人关于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的
风险。

e 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持有达到
或超过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在进行买卖目标股票等操
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
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f 投资建议权人可能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
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投资建议权人从事前述行为可
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进而将被要求合并计算所持目标股票的
股票数量,该等认定可能会导致本信托计划进一步受限于股票



买卖的相关限制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限制可能对本信
托计划造成不利影响,若投资建议权人未履行相关交易限制义
务或信息披露义务,有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监管处罚等,
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投资建议权人承担,如因此给受托
人造成损失的,投资建议权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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