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华惠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0月18日证监许可 [2013]132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24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已届满,即2017年1月25 日,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 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 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7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3 七、基金的存续 ...................................................................................................... 3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八、风险揭示 ...................................................................................................... 78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1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新华惠鑫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惠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2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3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2、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4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4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注册资本:21,75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人事 部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于泽雨先生:经济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债券研 究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经理,于2012年10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助理、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恒稳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崔建波先生、 投资总监助理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会忠先生、 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17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9只。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3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陈静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010-68730888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唐文勇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热线: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2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2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3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3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3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联系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3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热线:400-820-281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4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4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座机: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4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2期53 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 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成。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3 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20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自2013 年 12 月26日至2014 年1 月20 日止。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惠鑫A 430,024,631.26;惠鑫B 296,060,689.40份,总份额共计726,085,320.66份。募 集有效认购户数惠鑫A 为2839 户,惠鑫B 为172 户,共计有效认购户数为3,011 户。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24日正式生效。 根据《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封闭期为三年, 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2017 年1月24日到期,2017年1月25日起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更名为“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变更登记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 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开 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各销售机构 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 份的,则在该销售机构的剩余份额需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与赎回费,每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 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00=9,803.9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0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803.92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00=9,803.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803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申购金额=9,803×1.0200=9,999.06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06=0.94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0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803份,退款0.94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赎回其所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元。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而自动撤销。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①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②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③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①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含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及所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