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盛弘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58号)核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281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42元,募集资金总额328,920,200.00元,扣除 发行费用总额33,003,090.5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917,109.44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8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420007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 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科苑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签署主体 专户账号 金额 (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科苑支行 民生证券 755917030710688 13,326.56 电动汽车充电 系统建设产业 化项目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内环支行 民生证券 743269348290 9751.08 电能质量产品 建设产业化项 目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景田 支行 民生证券 603328986 6514.07 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及偿还 银行贷款 总计 29591.71 注: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家银行相关规定 及授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订的专储账户开户网点为其下 属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内环支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签订的专储账户开户网点为其下属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景 田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 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 须及时通知民生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民生证券报送。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嘉、徐杰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 生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 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各专户存储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420007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9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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