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富美元债定期债券(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6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2737 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 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 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 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 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7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26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78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82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 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37、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 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 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 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美元份额 52、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3、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人 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境 外投资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 (一)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 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开放期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 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 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 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 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 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 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 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 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 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 性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9、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 付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2、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 助做出投资决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 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 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 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等 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 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 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是指相比较成熟市场而言,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 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波动性较高等特点, 投资于新兴市场的潜在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 性和潜在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 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 幅波动也会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4、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 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 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 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5、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 政治风险。例如,国内政治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 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 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7、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 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 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8、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 投资风险。 9、境外托管行破产清算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境外托管账户 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境外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禁止该等现金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并不构 成境外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国家和地区,可能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 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债券,如出现债务人因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公司治理等因素经营不善、市场信用利差扩大甚至企业发生 违约时,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最终使基金净值下跌。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在本 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 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 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 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产业 政策和投资限制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 业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 本。 (四)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 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 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 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 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 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财政及 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结合对中长期利率走势、通货膨胀及各类债券的 收益率、波动性的预期,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的比例进行最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 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主要投 资策略包括战略性久期配置和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 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及陡峭度,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 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的战略性久期配置。 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主要通过对市场短期趋势、资金流动、经济数据发布 等因素所引起的市场利率、价格波动的研究来调整投资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 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 择和行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 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1)个别债券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 属、信用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 理)、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 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 约相关度,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 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 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 略,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 债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等模型,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 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4)高收益债投资策略 高收益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高收益债 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 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 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 用变化。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 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高收益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 低高收益债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投资人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 变动幅度往往不一致,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期限 债券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采取相 应的债券期限配置,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利率变化差异中获取超额收 益。 (4)券种配置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 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利差不断变动。通过对影响各项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 益。 (5)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 利用衍生工具,控制下跌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期权、 外汇互换协议等金融工具。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并可能适度提高现金比例,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巴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由于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美元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以95%×巴 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元债券,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六、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 决策做出决议。 (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三)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四)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美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 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7、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二)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三)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四)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7月 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59,853,200.71 97.58 其中:债券 659,853,200.71 97.5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8,238,980.37 1.22 8 其他资产 8,147,879.79 1.20 9 合计 676,240,060.87 100.00 注: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至A- 27,500,405.82 4.07 BBB+至BBB- 128,826,082.13 19.07 BB+至BB- 287,962,968.42 42.63 B+至B- 119,275,728.67 17.66 未评级 96,288,015.67 14.26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适用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国际权威机构评 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USG8539EAB14 Studio City Co.Ltd STDCTY71/411/30/ 21 33,872,000.00 36,887,624.15 5.46 2 XS1588158342 Huantaihu International Invest HTHG53/403/30/20 33,872,000.00 34,021,375.51 5.04 3 USG2952LAA82 eHiCar Services Ltd EHICAR71/212/08/ 18 32,517,120.00 33,894,545.20 5.02 4 XS0920864708 Parkson Retail Group Ltd PRKSON41/205/03/ 18 33,302,950.40 33,053,178.27 4.89 5 XS1013209017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td SHIMAO81/801/22/ 21 30,484,800.00 32,387,051.52 4.80 注: 1、债券代码为ISIN码。 2、数量列示债券面值,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 整数。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资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 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723,124.9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424,754.88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47,879.7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7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月25日- 2017年6月30日 -1.38% 0.16% 2.12% 0.18% -3.50% -0.02% 注:上述“净值增长率”为人民币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 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 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和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董事,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执行副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 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 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 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 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 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兴亚置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 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 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 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 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 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 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 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 层董事。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 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现任基金经理 徐成先生,CFA,朴茨茅斯大学(英国)金融决策分析硕士。历任永丰金 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新加坡东京海上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首席代表。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QDII投资副总监,国富亚洲机会股票(QDII)基金、国富大 中华精选混合(QDII)基金、国富美元债定期债券(QDII)基金及国富沪港深成长精 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 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 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 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的要求,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 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 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 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 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2737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19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684,614,710.34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63,487.67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9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元人民币计算,本 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684,614,710.34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63,487.67份,两项合计共684,878,198.0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 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 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 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 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