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天启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9月07日 15:46:54 中财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本基金经2016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81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
月25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7月24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8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天启18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天启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5、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18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18个月月度对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
厦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出资6,5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3,7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上述五个股东共出资18,800万元人民币。


(经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7]1253号),公司股东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将其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窦玉明、于洁、赵国英、卢纯青、方伊、关子阳、卞玺
云、魏博、郑苏丹、曲径、黎忆海等11人,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7%股权转让给
周玉雄、卢纯青等2人。此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仍为人民币188,000,000元,
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并已于2017年8月8日公告。)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中
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
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
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


监,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国籍。现任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
人,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
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16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券部研
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6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9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孙甜

性别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


上海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金融
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

其他公司历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助理、投资经理,上海海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
所管理基金
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12-09

2016-01-08

2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4-12-15

2015-12-25

3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

2014-11-18

2016-08-03

4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8

2016-07-01

5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12-15

2016-10-18

6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4-12-01



7

中欧瑾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06-18



8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06-18

2016-07-01

9

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04-07



10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
基金

2015-06-12

2016-10-18




11

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09-02

2016-10-18

12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12-14



13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11-17

2016-12-22

14

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11-17



15

中欧天添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4-01



16

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1-25



17

中欧天尚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3-08







姓名

王家柱

姓别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北京大学企业管理学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级研究员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瑾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05-04



2

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05-04



3

中欧天添18个月定期开放

2017-05-04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中欧天启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5-04



5

中欧天尚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5-04



6

中欧达乐一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7-14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副总经理顾伟、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
刁羽、周玉雄、曲径、赵国英、曹名长、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
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牟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3月31日,本集团总
资产60,006.74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43%,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2.0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85只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本基金A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A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A类)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二)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C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C类)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6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813号文准予募集。募集期自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
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221,523,752.74(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
认购户数为1518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每18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18个月月度对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
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5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
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21%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7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7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70%)=99,304.87元

申购费用=100,000-99,304.87=695.13元

申购份额=99,304.87/1.0000=99,304.87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
金份额99,304.87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100,000.00份。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费率

N<30日

0.20%

N≥3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
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
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款项不得低于全部赎回款项的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
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每个自然年度份额折算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
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
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预期未来市场
利率水平以及利率曲线形态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基础上进
行组合期限配置形态的调整。通过对宏观经济、产业行业的研究以及相应的财务
分析和非财务分析,“自上而下”在各类债券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自下(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