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财通资管鑫锐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9月07日 15:46:57 中财网

财通资管鑫

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7年6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70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
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4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4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一、绪言
................................
............................
1
二、释义
................................
............................
1
三、基金管理人
................................
......................
5
四、基金托管人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
1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十六、风险揭示
................................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1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0

一、绪 言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鑫锐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白云路
26

14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8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马
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旭芬

电话:(021)20568365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
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联合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
产品部执行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裴根财先生,董事,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浙江
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证券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方正证券机构
管理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官勇华先生,董事,1975年9月生,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历任财通证券经
纪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兼合规部总经理。



杨梅女士,董事,1974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明先生,董事,1967年9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宝钢集团投资部首席策
略师,华宝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汇利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投连投资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志凡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历任阳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
才绩效室总监,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赵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李红芸女士,副总经理,197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

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钱慧女士,副总经理,1978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国际注册
内部审计师/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
主管;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
人。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1983年9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债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宫志芳女士,基金经理。武汉大学数理金融硕士,中级经济师,6年证券从业
经验,2010年7月进入浙江泰隆银行资金运营部先后从事外汇交易和债券交易;
2012年3月进入宁波通商银行金融市场部筹备债券业务,主要负责资金、债券投资
交易,同时15年初筹备并开展贵金属自营业务;2016年3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宫志芳(基金经理)

周庆(高级产品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曹剑飞(权益业务投资总监)

聂炜(权益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
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
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574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四宜大院22号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8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0571)89720021、(0571)89720022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吴琳晓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 章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吴蝶

电话:0571-85011911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732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白云路
26
号14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四宜大院B幢

法定代表人:马
晓立


电话:(0571)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9日证监许可[2017]8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
认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的适用下表特定认
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A类、C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0.15%

500万元≤M<1000万元

0.10%

0.02%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
A

基金
份额
100,000
元,所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1
.
0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1
.
0
%
)=
99,
009
.
90



认购费用=
100,000

99,009.90

990
.
10



认购份额=
99,009.90
/1.00

50.50/1.00

99,
060
.
40



即:基金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
可得到
99,060.40

A

基金份额。



2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4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机
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
原销售机构
打印交易确认
书。




5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限额


直销
柜台
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
,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柜台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
柜台

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

销售
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如果
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该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
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4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40%
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募集期资金的存放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元;已在直销柜台
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
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本基金直销柜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
机构每个


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申购和赎回

登记



1

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
申购
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表特定申
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0.4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70%


0.21%


500
万元≤
M<1000
万元


0.20%


0.04%


M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每笔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赎回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1.50%


7
日≤
Y<30



0.75%


30
日≤
Y<6
个月


0.50%


Y

6
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
1

月为
30
日。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期限

Y



赎回费率


Y<30



0.50%


Y

30



0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0=95,013.6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95,013.68份A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680×0.50% = 53.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680-53.40 = 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0,626.60元。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680×0.50% = 53.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680-53.40 = 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0,626.60元。


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
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4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工作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4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
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
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票、权证等,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
股进行投资,强化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以期达到收益增强的效果。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
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和债券、货币、
股票

投资品种
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
评估,并结合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
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

债券
投资策略



1

普通
债券
投资策略


1
)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
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子
市场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提高投资收益。




4
)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



5
)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
风险进行评
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2

可转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
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
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价上
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



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
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转债,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



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
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3

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
股型和平衡型可交
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
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配
置。




4

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
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
债券资产
投资比例,追求
债券资产
的超
额收益。




5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
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



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
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
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
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
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
回报率。



4(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