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利尔: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39 证券简称:海利尔 公告编号:2017-063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9号)的核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4.95 元。 募集资金总额748,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72,081,259.3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月6日到账,资金到位情况经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17)第 03000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8月31日,公司除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 人民币37,900 万元外,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599.91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经公司2017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7年4月 28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2017-015号公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签署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17年 8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利尔”) 开始会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 称“招商银行青岛城阳支行”)通过邮寄传签的方式最终于2017年9月7日完成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章,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签订的《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用途 存放募集资金金 额(人民币/万元) 海利尔药业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 青岛城阳 支行 532902840510301 山东海利尔2000吨/年 丙硫菌唑原药及多功 能生产车间建设项目 13,451.94 注:其中存放金额为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数据,其包含正在进行理财中的本 金。基于新项目进度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考虑,上述资金暂存于公司名下募集资金 专户,待山东海利尔项目有实际资金需求时予以办理其名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1、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甲方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变更募投 项目的决议,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协议。 2、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的其他企业,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丙硫菌唑原药及多功能生产车间建设项 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2902840510301。该专户仅用于乙方2000吨/年丙硫菌唑原药及多功能生产车 间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待履行相关程序审议通 过后可转账至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的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乙双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 及监管事宜。 4、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 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6、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先惠、陈凤华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8、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 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1、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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