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台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TAIHUA NEW MATERIAL CO ., LTD .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 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 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 义 在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 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本术语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 台华新材 指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下文也可涵盖其前身台 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 台华纺织 指 台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发行人 的 前身 实际控制人 指 施秀幼、施清岛姐弟 控股股东、 福华环球 指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发行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 之一 施秀幼控制 的公司 创友投资 指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一 施清岛控制的公司 全通投资 指 上海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之一 施清岛控制的公 司 华南投资 指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总经理沈卫锋控制 的公司 嘉兴华秀 指 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名: 嘉兴市华秀纺织有限公 司 ) , 发行人股东, 总经理沈卫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公司 全知投资 指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嘉润丰投资 指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发行人股东 普亚投资 指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股东 正德投资 指 嘉兴正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台湾泛美 指 台湾泛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华纺织设立时的股东 台华织造 指 台华特种织造(嘉兴)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控制的企业, 2007 年 5 月 被台华纺织吸收合并 福华织造 指 吴江福华织造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尼斯达 指 尼斯达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嘉华尼龙 指 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高新染整 指 台华高新染整(嘉兴)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华昌纺织 指 嘉兴市华昌纺织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福华面料 指 吴江福华面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福华纺织整理 指 吴江市福华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伟荣商贸 指 嘉兴市伟荣商贸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陞嘉公司 指 陞嘉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中检 指 苏州中纺联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 参股子公司 华亚织造 指 嘉兴市华亚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的关联方 华美纺织 指 嘉兴市华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关联方 中盈小贷 指 嘉兴市秀洲区中盈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吴江中祥 指 吴江市中祥纺织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关联方 嘉兴中祥 指 嘉兴市中祥织造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关联方 亨华纺织 指 亨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发行人 的关联方 江苏欧索 指 江苏欧索软件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鸿展投资 指 嘉兴市鸿展 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金台华置业 指 嘉兴金台华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华盈投资 指 嘉兴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锦华置业 指 嘉兴市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正伟置业 指 浙江正 伟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丰登置业 指 嘉兴丰登置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关联方 华运环球 指 华运环球有限公司, 曾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已于 2013 年 9 月 注销 王江泾 开发 指 嘉兴王江泾丝绸纺织商贸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 及一期 、报告 期 指 201 4 年 、 2015 年 、 2016 年 和 2017 年 1 - 6 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章程 》 指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草案) 中国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指 本次发行的面值为人民币 1 . 00 元的普通股 中信证券、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汇 所,发行人审计机 构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根据上下文也涵盖其前 身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懋德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中磊 所嘉兴分所 指 中磊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所 嘉兴恒信 指 嘉兴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源评估 指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上下文也涵盖其前身浙江天源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 A 股 指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 普通股股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 00 元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专业术语 ISO 指 全称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即国际标准 化组织,是一个由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的世界范围的联合会, 负责制定统一的国际化通用标准 FDY 指 全称 Fully Drawn Yarn , 即全牵伸 丝, 属于一种特定加工方式 的纤维类别, 是在纺丝过程中引入拉伸作用,可获得具有高取 向度和中等结晶度的 丝束 ATY 指 全称 Air Textured Yarn ,即空气变形丝, 属于一种特定加工方 式的纤维类别, 是利用空气喷射技术对丝束进行交络加工,形 成不规则扭结丝圈,使丝束具有蓬松毛圈状 ,类似于棉纤维风 格的丝束 POY 指 全称 Pre - Oriented Yarn ,即预取向丝,指经高速纺丝获得的取 向度在未取向丝和拉伸丝之间的未完全拉伸的化纤长丝。与未 拉伸丝相比,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取向,稳定性好,常常用做拉 伸变形丝( D TY )的专用丝 DTY 指 全称 Draw Textured Yarn ,即拉伸变形丝,是利用 POY 做原丝, 进行拉伸和加捻变形加工制成,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及收缩性。 BN/ 加捻丝 指 是对短纤纱 、真丝、化纤长丝加上捻度增加其强力和弹性为主 要目的,也称倍捻丝、 有捻丝。 锦纶 / PA 指 合成纤维的一种,即聚酰胺纤维,分子链中含有酰胺键 - [ NHCO ] - 的纤维的总称,俗称尼龙,又称耐纶( Nylon ),英文 名称 Polyamide (简称 PA ),是纪念我国第一批辽宁锦州化工 厂生产的尼龙纤维而命名,常用锦纶纤维包括锦纶 6 和锦纶 66 两种纤维 己内酰胺( CPL ) 指 一种有机合成用化工原料,主要用途是通过聚合反应形成聚合 体聚己内酰胺, 为 锦纶 6 或尼龙 6 原料 尼龙 6 / 锦纶 6 切片 指 锦纶 6 的原料的一类形态,即锦纶 6 原料经过切割成类似于圆 柱体状态原料,是锦纶 6 纤维纺制的原材料 尼龙 66 / 锦纶 66 切片 指 锦纶 66 的原料的一类形态,即锦纶 66 原料经过切割成类似于 圆柱体状态原料,是锦纶 66 纤维纺制的原材料 锦纶 6 ( 尼龙 6 、 PA6 ) 指 己内酰胺 的聚合反应体,即聚己内酰胺,常用化纤原料聚合物 的一种, 又称尼龙 6 或 PA6 , 与锦纶 66 同 属常用锦纶类纤维 锦纶 66 ( 尼龙 66 、 PA66 ) 指 己二酸与己二胺的聚合反应体,即 聚己二 酸 己二胺 , 常用化纤 原料聚合物的一种,又称 尼龙 66 或 PA66 ,与锦纶 6 同属常用 锦纶类纤维 锦纶长丝 指 长度较长的锦纶纤维,是纤维形态的一类,国际上尚无统一的 划分标准,锦纶长丝长度一般几千米至几万米 锦纶短纤 指 长度较短的锦纶纤维,是纤维形态的一类,国际上尚无统一的 划分标准,锦纶短 纤 长度 一般为 几毫米至几十毫米 dtex 指 与旦尼同为纤维粗细的计量单位,即 分特或分特克斯, 纤维长 度 10 , 000 米在公定回潮率下的重量为 1 克称为 1dtex , 1dtex 等 于 0 . 9den ier 旦尼 指 简称旦,符号 D 或 den ier ,是指线密度非法定单位, 1 旦指在 公定回潮率条件下 9 , 000 米长度的纤维重量为 1 克 细旦 指 旦 尼数较小,即较 细 的纤维, 国际上尚无统一的 划分 标准, 在 锦纶 纤维 中, 一般 将 整束丝的旦尼低于 44dtex 或单根丝的旦尼 介于 0 . 88 至 1 . 4dtex 之间的称为细旦丝 超细旦 指 旦 尼数非常小 ,即非常细的纤维, 国际上尚无统一的 划分 标准, 在 锦纶 纤维 中, 一般 将 整束丝的 旦 尼低于 22dtex 或单根丝的 旦 尼低于 0 . 88dtex 称 为超细旦丝 DPF 指 全称 D enier P er F ilament ,即 单 根 丝 的 旦 尼 数, 通常纤维是有 很多根形成一束, 单根纤维越细, 则 DPF 越小 差别化纤维 指 对常规品种化纤有所创新或具有某一特性的化学纤维。差别化纤 维以改进织物服用性能为主,主要用于服装和装饰织物。采用这 种纤维 一般 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缩短生产工序,且可节约能源, 减少污染,增加纺织新产品 差别化锦纶长丝 指 指有 别于普通常规性能的 锦纶长丝 ,即通过采用化学 高分子聚 合改性和纺丝过程中进行改性 或物理 手段经过拉伸、变形、缠 绕 等 工序 后,其结构、形态 、性能 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具有 了某种或多种特殊 性 能的 锦纶长丝 。主要包括 锦纶超细、极细 长丝 、 高收缩长丝 、 高吸湿透湿 长丝 、 光导 长丝 、 以及具有 抗 起毛起球、高 阻燃 、抗熔滴、高导湿、抗静电、 导电 、 抗菌 防 臭、防辐射等多功能复合纤维 长丝 差别化锦纶坯布 指 用全部或部分差别化锦纶纤维织成的坯布 差别化 功能性 锦纶 面 料 指 具有特殊差别化、功能性的一类面料,通过应用差别化 锦纶长 丝 、或功能性整理技术从而赋予面料特殊功能,常见的差别化 功能性面料如超细锦纶防绒面料、锦纶色织功能面料、 及其他 经过后整理具有防水、耐水压、透湿透气、 吸湿快 干、形状记 忆、抗紫外线、抗菌消臭、防静电、防辐射、防油尘、阻燃 等 功能 的差别化面料 纺丝 指 又称化学纤维成型,制造化学纤维的一道工序。将某些高分子 化合物制成胶体溶液 或熔化成熔体后由喷丝头细孔压出形成 化学纤维的过程 织造 指 纺织技术的专业术语, 是指纱线或纤维经由某 种设备织成织物 的工艺过程。目前分为三大类:机织、针织、无纺织造。 机织 指 将 经、纬 向纤维相互浮沉 形成 织物 的 工艺 方法,又称为梭织 染料 指 能使 面料等着色呈现不同色泽的 物质 ,染色工序所用原料 助剂 指 纺织印染工序中应用的辅助性药剂,能 改善产品 品质、提高产 量、 或赋予产品特有性能所添加的辅助 药剂 染色 指 也称 上色 ,是指用化学的或其他的方法影响物质本身而使其 染 上颜色 的工艺过程 。 后整理 指 制造成 品面料的 最后一道功能性加工处理, 后整理 是 赋予印染 坯布 服饰 用 效果 和美观性能的技术工艺,常见的后整理包括 定 型、压光、涂层、贴膜、 磨毛、轧花、烫金、压皱等,后整理 工艺对于开发一些具有特殊功能的面料 、提高服饰 用效果有着 重要的作用。 染整 指 染色及后整理 , 坯布制造成成品面料 一般需经染色着色,再通 过后续功能性整理两道工序完成 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 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 、 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 201 5 年 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 决议,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核 准并得以实施, 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 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二 、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 定如下: 1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1 )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 / 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 2 )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2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1 )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2 )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 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 ,且超过 5 , 000 万 元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5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 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1 、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实际控制人施清岛、施秀幼、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创友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 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其他 5 % 以上股东华南投资、嘉兴华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台华新材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股东全知投资、嘉润丰投资、普亚投资、正德投资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清岛、施秀幼、沈卫锋、张长建、丁 忠华、李增华、魏翔、吴文明、刘小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 后,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 ,并且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 权除息处理。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 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公司其他 5 % 以上股东创友投资、华南投资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减持公司股份 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7 、公司其他 5 % 以上股东嘉兴华秀 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第 一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 ,第二年减持股份的数量 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 。 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施清岛、施秀幼、沈卫锋、张长建、丁忠华、 李 增华 ,公司间接持股股东王剑 承诺:本 人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 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上市公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方案 如下: 1 、 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 =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采取 下述 股 价稳定措施 。 2 、 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第一种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 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 1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的 20 % 。 ( 4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 。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 体实施 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第二种方案: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 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 1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 。 ( 4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 。 ( 5 )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 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 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 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将在 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 股 东 或 实际控制人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三种方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 1 )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 )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 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20 % 。 ( 4 )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 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50 % 。 ( 5 ) 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已采取增持股 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 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 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 对于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 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3 、公告程序 ( 1 )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 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 在公司依法召 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 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 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2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相关 条件成 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将在 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 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 相关 条件成立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 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4 、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有权将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 先行支付代其履行增 持义务,再 从应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如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用 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 先行支付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再 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 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 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有关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 、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 至消除连续 2 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若因除权除息 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 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 1 )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 )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的 20 % 。 ( 4 )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 。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 立 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 启动 董事会 会议 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 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 相 应的法律责任。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 的相应承诺要求。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本公司 / 本人将根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至消 除连续 2 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 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 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 / 本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 1 )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 )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 本公司 / 本人累计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 。 ( 4 )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 本公司 / 本人累计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 。 ( 5 ) 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 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公司 /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 立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 本公司 / 本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 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 本公司 / 本人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 ,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 本公司 / 本人 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 本公司 / 本人 用 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 先行支付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再 从应付 本公司 / 本人 的现 金分红中 予以扣除 。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 本公司 /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 本公司 / 本人自 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本人将根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至消除连续 2 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 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本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 1 )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 3 )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 及 津贴总和的 20 % 。 ( 4 )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 度自公司领取税 后薪酬 及 津贴总和的 50 % 。 ( 5 ) 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 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 立 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本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 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本人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 本人 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 本人 用于回购 股票的等 额资金 先行支付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再 从应付 本人 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 除。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 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 息处理。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 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其他 5 % 以上股东创友投资、华南投资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股 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公司股份前,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其他 5 % 以上股东嘉兴华秀 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第一年 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第二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 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关于信息披露 的承诺 (一)公司 承诺: 如果公司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若事实认定之日(以下称“认 定之日”)本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 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在 本次发行时将持有的股份(以下称“老股”)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的股东不履行购回该等老股义务的,则本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回购该等老股。若认定之日本公司已发行并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二)公司 控股股东 承诺: 如果公司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若事实认定之日(以下称“认 定之日”)本人已公开发售股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 将依 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认定之日公司 已发行并上市,本 公司 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 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 公司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 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 公司 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或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 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如果公司 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 四 )中介机构 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发行人律师 懋德 、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中汇 所 、资产评估机构 天源评估 就公司 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如下: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七、 关于老股转让的安排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76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超过 12.34% ,本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 八、 关于于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 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明确如下: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 本公司将 采取如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 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 、 若 本人 / 本 公司 在 相关 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 措施为准 。 九、本次上市后公司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 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的措施 完成本次发行当年,本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 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 薄。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染色 和后整理募投项目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 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 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正常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 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 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 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 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 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 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 提供制度保障。 十、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对于本次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相关措施,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十一、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引致的风险 公司产品锦纶长丝的主要原材料锦纶切片属于石化产品,其价格受石油价格 波动影响,而石油价格波动涉及全球政治、经济等因素。2014年上半年,WTI 原油价格期货价格一直在100美元/桶左右上下波动,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原油 价格开始大幅下跌,2015年上半年小幅反弹后继续下跌,截至2015年12月末, WTI原油价格约34美元/桶,进入2016年,油价在2016年初下探到30美元/桶以下 后逐步回升,截至2016年末,油价在53美元/桶左右震荡,2017年初石油价格有 所增长,并于3月份后有所回落,总体价格在46美元/桶-55美元/桶之间波动。受 到石油价格影响,锦纶切片主要原材料己内酰胺的价格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6 年下半年总体呈持续下降趋势,至2016年11月才反弹回升。随着上游石油石化产 品的价格波动,报告期公司主要原材料锦纶切片的采购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公 司锦纶切片平均采购价格自2014年的1.62万元/吨降至2016年的1.09万元/吨,2017 年1-6月平均采购价格回升至1.43万元/吨。国际原油价格变动导致锦纶切片及锦 纶长丝价格波动较大。锦纶切片和锦纶长丝的价格波动对市场需求和公司的销 售、盈利能力影响较大。 (二)公司存货比重较高及其跌价的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涵盖产业链比较长、锦纶纺织行业特点以及为了满足对终端客 户的快速反应要求等因素导致公司的存货数量及占资产比重较高。截至2017年 6月30日,本公司合并口径的存货账面价值为66,859.4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 21.82%,其中库存商品33,319.90万元,占存货的49.84%。截至2017年6月30 日,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987.77万元,占存货余额的8.22%。目前公司已加 强对存货的管理,但若在以后的经营年度中,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 致存货跌价增加或存货变现困难,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规模扩大,应收账款呈逐年下降趋势。公司 应收账款净额及其占流动资产、资产总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 6 - 30 2016 - 12 - 31 2015 - 12 - 31 2014 - 12 - 31 应收账款 48,860.61 29,949.55 34,253.37 38,283.37 流动资产 159,256.86 146,225.68 159,660.19 179,362.89 占比( % ) 30.68 20.48 21.45 21.34 资产总额 306,370.46 293,631.21 312,961.98 345,389.21 占比( % ) 15.95 10.20 10.94 11.08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21.34%、21.45%、20.48% 和30.68%。2014年-2016年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能力不断加强,期中2015年末, 公司的应收账款较2014年末减少4,030万元;2016年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较2015 年末减少4,303.82万元。2017年6月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较2015年末增加 18,911.06万元,主要公司上半年销售较多发生在二季度,年中尚未回款所致。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金额总体相对较高。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如果应收账款余额仍保持较高水平,将给公 司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方面,较高的应收账款余额占用了公司的营运资金,减少 了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应 收账款回收周期延长甚至发生坏账的情况,将会给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造成一定 的影响。 (四)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锦纶切片及生产用机械设备部分从国外进口,主 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汇率波动会影响以人民币折算的采购金额和应付账款金 额。此外公司也存在一定的外销收入,主要采用美元结算,汇率的波动也会对公 司产品外销收入和产品市场竞争力产生一定影响。 与公司业务相适应,公司保持了一定的外币借款。2017年6月末,公司外 币借款余额折合人民币0.86亿元,主要为美元折合人民币0.25亿元、日元折合 人民币0.61亿元。该等外币借款将随着汇率变化产生较大的汇兑损益,对公司 的利润波动产生了较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 - 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汇兑 损益 - 535.81 - 1,102.95 - 2,487.56 884 . 38 利润总额 24,749.21 27,202.66 4,996.55 10,062.33 占比( % ) - 2.16 - 4.05 - 49.79 8.79 注:汇兑损益正数代表汇兑净收益。 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79%、-49.79%、-4.05% 和-2.16%,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变化对公司利润波动产生了一定影响。如未来人 民币汇率进一步波动,汇兑损益的变化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公司债务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导致经营性资金需求较大,银行借款保持在较高水 平,报告期各期末,银行借款分别为163,604.99万元、136,588.59万元、94,931.75 万元和83,344.74万元,相应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1,828.99万元、9,420.01万元、 5,941.77万元和2,051.42万元,金额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86、0.87、0.97和1.09,速动比率分别为0.43、0.48、0.57和0.64,截至2017 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1.39%,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48.89%, 公司存在一定的债务不能如期清偿的风险。 (六)对外贸易政策发生变动引致的风险 2009年、2010年,中国商务部裁定向美国、欧盟、台湾等部分国家、地区 进口锦纶66切片、锦纶6切片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实施期5 年,2015年、2016年,中国商务部裁定从上述部分国家、地区进口锦纶66切片、 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延长5年。根据进口国不同,锦纶6切片 和锦纶66切片的反倾销税率也有所不同。目前行业普遍做法为通过“一般贸易” 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进口锦纶切片。在与实施反倾销税的美国、欧盟、台湾 等国家、地区进行贸易时,一般贸易方式下需要缴纳反倾销税,进料加工贸易方 式下无需缴纳反倾销税。 报告期内,嘉华尼龙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锦纶切片,无需缴纳反倾销税。 公司在开展进料加工贸易过程中按照海关统一要求规范操作,并经过海关监管部 门 “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核检查,公司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定 而受到过重大处罚。但未来如果反倾销政策、进料加工贸易政策等对外贸易政策 发生重大变动,包括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对公司所从事的进料加工业务征收 反倾销税,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收入和利润波动幅度差异较大的风险 2014年-2017年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94,197.21万元、189,691.51万 元、224,381.62万元和130,372.14万元,2015年较2014年减少4,505.70万元, 减少2.32%,2016年较2015年增加34,690.11万元,增长18.29%。同期公司净 利润分别为8,064.03万元、4,139.59万元、22,755.82万元和20,114.88万元,2015 年较2014年减少3,924.44万元,2016年较2015年增加18,616.23万元,报告期 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波动趋势相同,但波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 上述差异主要是受到毛利率、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波动等的影响。如果 未来宏观经济和上下游行业发展不利,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失误,公司毛 利率、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因素均可能出现波动,公司存在收入和利润波 动幅度差异较大的风险。 (八 )票据结算金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票据结算金额较高,各期末的应收票据分别为 20,156.76 万元、 22,156.40 万元 、 9,347.01 万 元 和 7,669.86 万元 。报告期末 应收票据均为银 行承兑汇票,不存在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 公司 票据 结算金额 较高 , 虽然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度较高,但如使用、管理不当,将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 。 十 二 、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 签署日,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经营模 式未发 生重大变 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 不利 变化。 根据公司 201 7 年 1 - 6 月份经营情况, 预计公司 2017 年度 经营模式 不会 发生 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将保持 稳定,整体经营环境 不会 发生 重大不利 变化。 合理预计 201 7 年 1 - 9 月 公司营业收入 为 178,456.29 万元至 202,791.24 万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 10% 至 25% , 受益于本年度毛利率增加,财务费用减少等因素, 2017 年 1 - 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 为 25,472.07 万元至 27,483.0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0% 至 1 05% 。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 利预测) 。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业绩预计合理、谨慎。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序号 项目 基本情况 1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 每股面值 1 . 00 元 3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760 万股,本次发行不 安排老股转让 4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不超过 12.34 % 5 每股发行价格 9.21 元 / 股 (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向询价对象的询价结 果确定) 6 发行市盈率 22.97 倍(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7 发行后每股收益 0.40 元 / 股(以 2016 年 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91 元 / 股(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9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57 元 / 股 (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 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 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后除以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 0 市净率 2.58 倍(以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 1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 证监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1 2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 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 3 承销方式 由保荐 人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承销团 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 4 募集资金总额 62,259.60 万元 1 5 募集资金净额 55,500.00 万元 1 6 发行费用概算 发行费用总额 6,759 . 6 0 万元,其中新股承销及保荐费用 4,700 .00 万元、审计费用 1,148.07 万元、律师费用 284.72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 92.16 万元、发行手 续费用 134.65 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发行人名称: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 JIANG TAIHUA NEW MATERIAL CO., LTD. 注册资本:48,000万元 实收资本:4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施清岛 成立日期:2001年2月21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1年9月26日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