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华现金宝货币: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9月08日 15:31:47 中财网

南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零一七

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17

8

2
日证监
许可【
20
17

1422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
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利率
风险
、信用风险、
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其他
风险
及本基
金特有
风险
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

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6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6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6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6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64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79

第一部分
绪言


《南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南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南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南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南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华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南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
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
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影子定价: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
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49
、偏离度: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
含节假日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5
2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4

A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类别


55

B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类别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07

法定代表人:路秀妍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6]237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谢超

联系电话:4008105599

股权结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博士。1992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中国证监
会稽查二局、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加入南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路秀妍女士:董事,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1992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建行信
托投资公司、浙江钱塘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信达期货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易升先生:董事,博士。2010年参加工作,任职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企业
运营分析部部长。



陈松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78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马里兰大学、台湾政治大
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历任马里兰大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兼系主任、上海
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王艳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1998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主任律师。


朱国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及上
海金鹏期货经纪公司。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上海金鹏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财
经大学教师。


2、监事会成员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由职
工代表崔楠担任。


崔楠先生,执行监事,经济学学士。2005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3、高级管理人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路秀妍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武祎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云
南省财政厅工作。2008年7月至2016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16年5月至2016年12
月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明德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至2000年任职于北
京中怡康经济咨询公司,担任研究员。2000年至2002年任职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
任研究员。2002年至2011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所副所长、所长。2011
年至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所所长。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投研总监。2017年4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周昱峰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
易总部业务经理、证券分析师,电子商务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营销管理总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产品总监,兼任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尹粒宇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9年至2012年任职于成
都银行新都支行。2012年至2013年任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外币及衍生品交易
员。2013年至2017年任成都银行资金部本币市场交易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王明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成员:

曹进前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08
年至2010年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2010年至2015年任职于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年金投资部投资助理。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德基金交易部,
担任中央交易员、债券交易主管。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斐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08年至2009年,
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9年至2012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研究员。2012年至2013年,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3
年至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尹粒宇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李瑞伟先生,学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5年债券市场经验,具
有较为丰富的交易经验,曾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经纪人,英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
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
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
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
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人;


2
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
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
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进行运作,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审查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 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
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
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
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年
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6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08.38
亿元。

2017

1
-
6
月,交通银
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389.75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至
2013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行长,
2009

12
月至
2013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
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4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
2005

8
月至
2010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9
月至
2005

8
月任本行副行
长;
2004

6
月至
2004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9
月至
2004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
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
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
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
17

6

30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98
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
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
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
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
路秀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599


传真:
010
-
58965908


联系人:
张艳梅


电话:
010
-
58965981


公司网站

www.nanhuafunds.com


个人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https://trade.nanhuafunds.com/etrading/




2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
机构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商务楼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
路秀妍


全国统一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105599





010
-
58965908


联系人:
王磊


三、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 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11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11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 话:0571
-
87901111


传 真:0571-87901501

经办律师:俞晓瑜、刘森


、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两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A
类基金份额按照
0.
25
%
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科目


A
类基金份额


B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



0.01
%/



首次
单笔

/
申购
最低金额


0.01



(直销
柜台为
5
万元)


500




(直销柜台

500





追加

/

购最低金额


0.01



0.01



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


0.01



0.01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认
/
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限制,
并在调整实施
之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投资者
可自行
选择认购
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A
类、
B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得相互
转换,

A
类、
B
类基金份额之间
不存在
自动升降级。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
17

8

2
日证监
许可【
20
17

1422
号文
予以注册




二、
基金类




币市场
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五、
基金
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
份额面值


本基金
A
类和
B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7

9

1
1


2017

9

2
0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
本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
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投资者




十、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
销售机
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4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

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
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投资者通过本
基金指定

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
基金
销售网点
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

易系统
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
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为
5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0.01

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

基金募集期间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

所有投资者累计认购总规模
的比例不
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也不得有变相规避
50
%
集中度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者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者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确认情况。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1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 3

/1.00

10,003
.00
份,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
得到
10,003
.00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7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认购
申请
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销售
机构
(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
、其他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如果
接受某笔或某些

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计
认购总规模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存在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十二、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
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述第五
部分


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
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采用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者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
时,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

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
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0.01

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

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
基金
销售网点
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
具体

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
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机构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
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