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巨轮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31 证券简称:巨轮智能 公告编号:2017-075 债券代码:112330 债券简称:16巨轮01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巨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78号》核准,公司于2014年通过向特定对象人 民币普通股92,165,89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85元,募集资金合计 999,999,993.3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发 行费用共计20,014,6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79,985,393.30元。 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14GZA2015)。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 规定,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2014年11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份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原募集资金专户(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485040810018010046007)中资金全额转入巨轮 (广州)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 支行所开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技 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6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撤销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银行账号为:692384706),将存放在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余额全部转至珠海华润银行东 莞分行所开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账号为:213201002320400001。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用途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的议案》提交2017年7月 17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募集资金专户(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755901605710205)中资金全额转入公司全资 子公司巨轮中德机器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 行所开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60270112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工业机 器人及智能化生产线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同时,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银行账号为:60303664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持德国欧吉索机床有限公司 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本次募集资金存放账户签订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经公司 于2017年8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东莞分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7年9月7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巨轮(广州)机器人与智能制造 有限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1: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2:巨轮(广州)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之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珠海华润银行东莞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3223150602900001。截至2017年8月28日,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高端智能精密装备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启洪、蔡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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