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亚士创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 021 - 610590 传真: 021 - 6105910 邮编: 20120 目 录 释 义 .. .. .. .. .. 4 正 文 .. .. .. .. .. 7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 7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 .. 1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 .. ..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 2 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 .. . 2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 3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 .. .. 44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4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 6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8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 9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9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9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9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 .. .. 9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9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10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 .. 10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10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 106 二十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 .. 107 二十三、结论意见 .. .. .. .. 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 201 4 ) 锦律非(证)字第 370 - 1 号 致: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或 “ 公司 ” 或 “ 创能 股份 ” )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 下简称 “ 本次发行上市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 本 法 律意见书 。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 本法 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 和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 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 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 本法律意见书 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法律意 见书 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 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 和《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 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审核要求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 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 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 意见 如下。 释 义 除非 本法律意见书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创能股份、股份公司、 发行人、公司 指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创能有限 指 上海亚士创能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亚士漆 指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亚士瑞卡 指 亚士瑞卡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亚士建材 指 上海亚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创能(乌鲁木齐) 指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创能(天津) 指 亚士创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创能(西安) 指 亚士创能科技(西安)有限公司 润合源生 指 杭州润合源生实业有限公司 润合源科技 指 浙江润合源科技有限公司 同泽新材料 指 浙江同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亚士` 指 苏州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2013 年 7 月更名为 苏州法意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14 年 11 月更 名为苏州奥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亚士 指 宁波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亚士 指 安徽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亚士 指 湖南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亚士 指 温州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亚士 指 沈阳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亚士 指 黑龙江亚士创能科技有限公司 创能明 指 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 润合同生 指 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 润合同泽 指 上海润合同泽投资有限公司 润合同彩 指 上海润合同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能源投资 指 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泓成投资 指 上海泓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祥禾泓安 指 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AGL 指 ASSETSINO GROUP LIMITED 亚士漆(香港) 指 亚士漆(香港)有限公司 亚士保温 指 亚士保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2012 年 11 月 更名为润合明仓储 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润合明仓储 指 润合明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亚士涂装 指 亚士涂装(上海)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称为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 订 )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 4 年修 订 ) 《招股说明书》 指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立信出具的 “ 信会师报字 [2015] 第 11037 号 ” 《审 计报告 及财务报表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立信出具的 “ 信会师报字 [2015] 第 11038 号 ” 《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次发行 指 创能股份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不超过 4,90 万股 ( 含本数 )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的行为, 采取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开发售股份的方式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正 文 一、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准程序及内容 1 、 2015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到董事 6 名,实到董事 6 名,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 议案,并决定 将其提 交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2 、 2015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 12 名,代表股份 14,5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 ,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 议案 : ( 1 )《 关于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 案 》 ①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②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 元。 ③ 发行主体: A. 公司; B. 符合公开发售股份条件的公司股东,即截至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方案的 股东大会表决日( 2015 年 2 月 4 日),已持有公司股份满 36 个月的股东。 本次 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4,90 万股(含本数),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9,480 万 股 ( 含本数)。 ④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 过 4,90 万股 (含本数) , 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4,90 万股 (含本数)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 不超过 2,0 万股 (含本数)。 ⑤ 本次 发行比例不 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具体比例根据公开发行新股和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确定。 ⑥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确定原则: 根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结果,在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公司 拟募集资金总额,计算公司需要公开发行新股数量。根据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发行前总股本及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所需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且不超过发行方案 载明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⑦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 由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部分股份。但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2,0 万股 ( 含本 数 ) 。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 4,90 万股 ( 含 本数 ) 。 如本次公开发行没有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则不安排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⑧ 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 根据询价结果,如本次发行安排公开发售,则符合公开发售股份条件的股东 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按其持有已满 36 个月的公司股份数占已满 36 个月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乘以公开发售股份总数确定。 如本次公开发行没有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则不安排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⑨ 定价方式:通过向网下投资者 询价,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价格相同。 ⑩ 每股发行价:根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定价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定价,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公司发行新 股的价格相同。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 1.0 元。 .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发行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股东 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 禁止者除外) .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 发行费用分摊原则: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承销费用,由公司及公司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比例分 摊。其中,公司分摊的承销费用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包括公 开发行新股与公开发售股份)总数的比例乘以承销费用总额;公开发售股份的各 股东分摊的承销费用为: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包括公开 发行新股与公开发售股份)总数的比例乘以承销费用总 额;保荐费用、审计费用、 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 本次发行股票的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 2 )《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议案 》 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项,制作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 ②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具体方案, 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 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和上市地点等内容。 ③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文件、 协议。 ④ 在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申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可结合中国证监会 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和具体投资计划进行调 整 。 ⑤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政策及规定进行更新,授权 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更新后的政策及规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 作相应调整,但该规定要求须由 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决议的除外。 ⑥根据本次实际发行结果,修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相应条款、办理注册资本验证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⑦本次发行完成后,授权董事会申请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⑧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 效。 ( 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方案的议案》 同意 本次募集资金 总额将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 股 票所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以下项目,募集资金 运用顺序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 (万元) 1 建筑防火保温材料及保温装 饰一体化系统建设项目 65,80 .0 51,0.0 2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 6,0 .0 6,0 .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 30,0.0 合计 101,80.0 87,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若本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对上述部分 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则募集资金到位后用于项目剩余投资及置换已支 付款项。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投入需要,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完成项目投资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上述项目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剩余资金将用于补充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流动资金。 ( 4 )《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和专 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海通证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本所作 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 ( 5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公司发行上市前的滚 存未分 配利润由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 例共同享有。 ( 6 ) 《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上市后将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加大向产业链上下游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 本投入力度。上市后的三年内,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 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较高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满足现金股利的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7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通过《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8 )《关于公司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报出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 ( 9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同意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10 ) 《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 约束措施的议案 》 同意公司拟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向有关机构出具《亚士 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承诺函》等承诺,并承诺履行关于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 11 )《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主要关联交易的议案》 ( 12 ) 《 关于制定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 的议 案 》 ( 13 ) 《关于制定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 案) > 议案》 ( 14 ) 《关于制定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 > 的议案》 ( 15 ) 《关于制定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 > 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 发行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内容合法 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合法、有效。 (四)授权范围及程序 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 权行为,其授权所涉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行为本身也属股东大会 的职权。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 及程序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 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具备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所必 须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发行 上市所需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 是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系由 创能有限 以 201 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 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等均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 本所律师 对 发行人的 《营业执照》、 工商 登记文件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文件 、《审计报告》 等资料 进行了查验。查验结果表明 发行人 不存在破 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 是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 办法》 第八条 的规定。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 3 年以上 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 3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 法》 第九条 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各 发起人和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 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 发 行人 的 股权清晰,控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 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类别 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交所主板 上市交易。 (二)发行、上市的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创能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应满足的条件进行逐项审查,结论如 下: 1 、创能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 1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 境内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同股同 价 , 同股同权, 符合 《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 2 )创能股份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为询价方式,不低于票面金额,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 规定 。 ( 3 )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 会秘书 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 4 )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5 )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6 )目前 发行人的股本总 额为 14,580 万元,不少于 3 ,0 万元 ,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7 )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4,90 万股 ( 含本数 ) ,发行比 例不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8 ) 发行人聘请 海通证券 担任保荐人 并 委托 其 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 符合 《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 创能股份本次发行上市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质 条件 ( 1 ) 主体资格 经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八 条 至 第 十三条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需主体资格,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之 “ 二 、 发行人发行股 票的主体资格 ”部分 。 ( 2 ) 独立性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独立于 实际控制人、 控股 东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至二十条的规定,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之 “ 五 、 发行 人的独立性 ”部分 。 ( 3 ) 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 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制度 ,核查了 发行人历次股东 ( 大 ) 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材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相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等文件, 本所律师 认为: ① 发行人已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已经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 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了海通证券组织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辅导, 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 规章 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A.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C.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④ 根据立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⑤ 经 本所律师 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A.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 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 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 最近 36 个 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 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 D.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F.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⑥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 不存在为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⑦ 根据立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 核查, 截至 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之日,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规范运作 ,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 至 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 4 ) 财务与会计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承诺, 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财务与会计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七条 所规定的发行条件: ①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立信出具了无保 留结论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③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立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 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⑤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 方 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 露关联交易。关联交 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之 “ 九 、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部分 。 ⑥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A.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C.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 万元; D. 最 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 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E.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⑦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 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⑧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 。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部分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 ⑨ 发行人申报文件 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A.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B.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⑩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A.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B.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 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E. 发行人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F.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5 ) 募集资金运用 经 本所律师 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相关资料的核查, 本所 律师 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 条 至 第 四十三条所 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 发行人 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发行人系由 创能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而来, 创能有限 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的具体 程序如下: ( 1 ) 201 1 年 1 月 18 日, 创能有限 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 公司 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本次股份制改制,确认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委托立信为本次改制审计机构。 ( 2 ) 201 1 年 2 月 1 6 日,立信出具 “ 信会师报字 [201] 第 12686 号 ” 《审计 报告》,经审计,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创能有限 的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为 34,849,129.03 元。 ( 3 ) 201 1 年 4 月 30 日, 创能有限 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 创能 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审计后的净资产 34,849,129.03 元按 1:0.8609 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3,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余净资产 4,849,129.03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 4 ) 201 1 年 4 月 30 日, 创能明 、 润合同泽 、 润合同生 、 润合同彩 、 赵孝 芳 、 沈刚 、 徐志新 、 刘江 、 王永军 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 协议书》,约定以 2010 年 12 月 3 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各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的数额、发起人的权 利和义务等做出了约定。 ( 5 ) 201 1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 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 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 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201 1 年 2 月 24 日, 创能有限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了 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 代表 监事。 ( 6 ) 201 1 年 5 月 15 日,立信出具 “ 信会师报字( 201 )第 1274 号 ” 《验 资报告》,确认 发行人已于 201 1 年 5 月 15 日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 股方案,将创能有限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4,849,129.03 元按 1:0.8609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3,0 万股,每股 1 元,共计股本 3,0 万元,折 股溢价 4,849,129.03 元计入资本公积。 ( 7 ) 201 年 5 月 26 日, 创能有限 取得 “沪工商注 名变核 字第 012010526029 号 ” 《企业名称变更 预先 核准通知书》,核准 创能有限 的名称变更为 “ 亚士创能科 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 ” 。 ( 8 ) 201 1 年 6 月 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向发行人核发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 姓名 认购股数 (万 股 ) 持股 比例( % ) 1 创能明 1,20.0 40.0 2 润合同生 440.0 14.67 3 润合同泽 40.0 13.3 4 润合同彩 332.0 11.07 5 赵孝芳 276.0 9.20 6 沈 刚 240.0 8.0 7 徐志新 40.0 1.3 8 刘 江 40 .0 1.3 9 王永军 32.0 1.07 合计 3,0.0 10 .0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 发行人有 9 名 发起人股东,其中 4 名法人股东, 5 名 自然人股东 。本所律师 核查了 5 名 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和 4 名法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9 名 股东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担任发起人并对发行人出资的资格,具备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3 、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 1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9 名 ,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要求,并 均在中国 境内有住所; ( 2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本为 3 , 0 00 万元,发起人缴纳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3 )发行人系由 创能有限 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折合的实收 股本总额 不高于 公司净资产额; ( 4 )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 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5 )发行人名称已经核准,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6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住所为 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5098 号 3 、 4 、 7 幢 。 4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系由 创能有限 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按 1:0.8609 的比例折合注册 资本 3, 0 万元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 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 发起人协议 201 1 年 4 月 30 日, 创能明 、 润合同泽 、 润合同生 、 润合同彩 、 赵孝芳 、 沈 刚 、 徐志新 、 刘江 、 王永军 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的 发起人 协议书》。 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关于变更设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 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 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时履行了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201 1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 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 核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 认为,发 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独立 性条件。 (一)发行人的资产 完整 经对创能有限 和发行人设 立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声明等文件及 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进行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均已足额到位, 创能有限 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 时,其全部资产依法由发行人承继。 发行人具备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 完整 。 (二)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根据 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共设 6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共设 3 名监事,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2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议记录和决议, 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名 , 副总经 理 5 名,其中 1 名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1 名 。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 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任职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职务 兼职单位与本公司的关系 李金钟 董事长 兼 总经理 创能明 执行董事 发行人的控股东 润合同彩 执行董事 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润合同生 董事长 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润合 同泽 执行董事 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AGL 董事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 司 亚士漆(香港) 董事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 司 李甜 董事 创能明 总经理 发行人的控股东 润合同彩 总经理 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润合同生 总经理 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润合同泽 总经理 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杭州乐享餐饮管理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 制的公司 杭州乐丸餐饮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 制的公司 徐宏 监事 润合同生 监事 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4 、 根据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承诺及本所律师 核查, 发行 人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关联企业; 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 总监 、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 的 人员独立。 (三)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有 独立的财务部门 , 负责 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 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 发行人董 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负责发行人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2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独立开设了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或被其控制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财务 独 立 。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 、 本所律师 核查 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创立大会的会议资料 ,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总 经理等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 明确的规定。 发行人的创立大会通过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亚 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本所律师 核查,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 构,能够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 的机构独立。 (五)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当地工商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和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及抽查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间 的经营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 的经营范围相符。 2、发行人系创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依法承继了创能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 务,能够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经营性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六) 发行人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 及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 定。 六、 发行人 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关于变更设立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协议书》以及创能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发行人共有 9 名 发起人,包括 4 名中国法人, 5 名中国自然人。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创能明 创能明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核 发的注册号为 31018025817 的《营业执照》。根据创能明的工商 登记资料记 载,创能明的住所为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 7 号 4 幢 1 层 A 区 136 室 , 法 定代表人姓名为李金钟,注册资本为 3,1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10 万元,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 询”,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 自创能明设立之日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创能明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金钟 2,170.00 70.00 2 李甜甜 930.00 30.00 合计 3,1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了创能明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资料,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创能明依法存续。 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创能明持有发行人 5,40 万股份,占发行前 股本总额的 37.04 % ,为发行人的控股东。 2 、润合同生 润合同生成立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核 发的注册号为 3102901435484 的《营业执照》。根据润合同生的工商登记资料 记载,润合同生的住所为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 7 号 4 幢 809 室,法定代 表人为李金钟,注册资本 为 1,1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1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商务信 息咨询”。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 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润合同生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1 李金钟 871.50 79.23 2 李占强 17.50 1.59 3 沈一岳 15.00 1.36 4 刘润生 12.50 1.14 5 傅红清 10.00 0.91 6 胡汝燕 7.50 0.68 7 黄健华 7.50 0.68 8 沈安 7.50 0.68 9 沈敏 7.50 0.68 10 吴晓卫 7.00 0.64 1 1 肖长勇 6.00 0.55 1 2 刘敏 6.00 0.55 1 3 蔡永刚 6.00 0.55 1 4 沈国华 6.00 0.55 1 5 朱瑞祥 6.00 0.55 1 6 徐宏 6.00 0.55 1 7 李茂林 5.00 0.45 1 8 李华锋 5.00 0.45 19 袁志良 5.00 0.45 2 0 孙立志 4.00 0.36 2 1 蒋振伟 4.00 0.36 2 2 孙先海 4.00 0.36 2 3 余先明 4.00 0.36 2 4 温宇莹 4.00 0.36 2 5 查纯喜 4.00 0.36 2 6 王鹏 4.00 0.36 2 7 刘永超 4.00 0.36 2 8 武钟海 4.00 0.36 29 庄薇 3.50 0.32 3 0 官世全 3.50 0.32 3 1 张朝国 3.50 0.32 3 2 盛桢 3.50 0.32 3 3 姜福利 3.50 0.32 3 4 廖军辉 3.50 0.32 3 5 胡永伟 3.00 0.27 3 6 徐汉贵 3.00 0.27 3 7 夏海青 3.00 0.27 3 8 郝鹏 3.00 0.27 39 周慧红 3.00 0.27 40 许荣春 2.50 0.23 4 1 江勇 2.50 0.23 4 2 陆伶俐 2.50 0.23 4 3 叶会元 1.50 0.14 4 4 王影 1.50 0.14 4 5 王炳军 1.50 0.14 4 6 张洪基 1.50 0.14 合计 1,1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了润合同生的《营业执照》,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润 合同生依法存续。 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润合同生持有发行人 1,980 万股份,占发行 前股本总额的 13.58 % 。 3 、润合同泽 润合同泽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 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180258149 的《营业执照》。根据润合同泽的工商登记资 料记载,润合同泽的住所为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548 弄 58 号 14 幢 2 层 E 区 221 室,法定代表人为李金钟,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 万元,公 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 询”,营业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 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润合同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1 李金钟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了润合同泽的《营业执照》,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润 合同泽依法存续。 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润合同泽持有发行人 1,80 万股份,占发行 前股本总额的 12.35 % 。 4 、润合同彩 润合同彩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青浦分局 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1802581432 的《营业执照》。根据润合同彩的工商登记资 料记载,润合同彩的住所为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548 弄 58 号 14 幢 2 层 E 区 22 室,法定代表人为李金钟,注册资本为 830 万元,实收资本为 830 万元,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实业投资,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营业期限为 201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 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润合同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金钟 565.00 68.07 2 王永军 60.00 7.23 3 徐志新 90.00 10.84 4 刘江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