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冠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10 股票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2017-12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日,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电气”、“上 市公司”或“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省金冠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向南京能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77号),核准公司向南京能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能策投资”)、孙金良等31名自然人股东发行31,007,751股股份购买相 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9,747.40万元。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21,433,60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3.21元,募集资金总额497,473,995.2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964,314.77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3,509,680.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 〔2017〕7-73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金冠电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金冠电气对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于2017年9月11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31901093310666,截至2017年9月5日,专户余额为483,024,515.35元。该专 户仅用于金冠电气支付购买南京能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瑞 自动化”)100%股权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服务等交易费用及能瑞自动化充 电桩产业化制造项目(一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 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金冠电气如果以存单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需通知国泰君安,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 金冠电气存单不得质押。 (二)上市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 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上市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 君安对上市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上市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余越、明亚飞可以 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上市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上市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上市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上市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泰君安。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上市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以较低者为准),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国泰君 安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 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上市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上市公司有权 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上市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国泰君安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