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陵体育:逸信汇富1号金陵体育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17年09月11日 18:32:27 中财网


逸信汇富
1号金陵体育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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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金陵体育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
/贵机构认购或申购本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
临着投资风险。您
/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充
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评估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运作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
素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的判断而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本基
金投资运营的相关管理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致的投资亏损。



2.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本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财产如投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固定收益类
品种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财产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本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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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本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本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
收益率。


(7)投资建议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主动管理过程中,可能征求委托人意见或可能考虑及采纳委托人的投资
建议,但由于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要求、市场行情变化、法律法规监管限制等原因,管理
人的投资管理结果与委托人的意见或投资建议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对本基金资产可能产生
不利影响,甚至发生亏损。



3.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过程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本
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
判断不准确,可能使本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18个月。本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开
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开放申购、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
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
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2)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
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
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
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3)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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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
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期货合约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资金损失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
属预期风险等级【
R5】级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
C5】级别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普
通合格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



6.其他私募产品投资风险
(1)本基金认(申)购、赎回、持有私募产品时,可能产生认(申)购费、赎回费以
及管理费等费用,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持有本基金也需要支付同样的费用,投资者可
能面临双重收费。

(2)在赎回开放日,本基金接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指令后,需要向子基金发出赎
回指令,待子基金收到赎回款项后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发起赎回
指令至收到赎回款的时间可能因此延长。

(3)由于本基金投向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以产品管理人最新公布的
净值进行估值,如该类投资品种按周、按月或者更低频率公布净值,将会造成本基金的估值
结果存在滞后性,据此净值进行的产品申购赎回、业绩报酬计提、预警止损等操作将存在一
定的误差。

7.操作风险
(1)在本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本基金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
生管理风险。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本基
金的收益水平。管理人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本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在本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3)本基金为非保本型产品,且未设置预警止损线,基金管理人不承担预警止损的义
务,基金委托人应特别关注此项风险,了解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委托财产损失。

8.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管理人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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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
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管
理人无法继续经营资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
可从事托管业务。虽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
其本身可以永久具备托管资格。如在基金存续期间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
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基金服务机构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服务机构须获得基金服务资格。虽基金服务机构相信
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具备基金服务资
格。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服务机构无法继续从事基金服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
利影响。


(4)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
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
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
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9.其他风险
(1)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因不满足成立条件而募集失败风
险。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为了应对市场可能的流动性不足及降低资产变现损失,可能对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采取部
分延期赎回的处理,基金委托人将因此面临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的流动性风险。


(3)合同变更风险
在合同变更安排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未在约定或指定时间内以约定方式表示意见,视为
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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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本基金合同变更事项,从而存在风险。


(4)提前终止风险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本产品,可能造成委
托人投资本金或收益损失。


(5)基金认购、申购申请延迟和失败的风险
1)投资者向销售机构发出认购、申购申请后,由除销售机构以外的人员在冷静期后进
行回访确认,并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销售机构的回访确认数据进行份额登记,份额登记的日
期可能迟于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和回访确认的日期,具体时间和数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可能由于无法进行回
访确认等原因导致回访确认失败,从而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的风险。

(6)本基金合同系根据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及本基金的特点制作而成,但与基金业协
会合同指引的文本可能存在差别。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理解本基金合同的每个
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基金合同的决定。

(7)本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
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8)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管理人和托
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基金投资
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本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
财务安排,能够承受本基金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
行承担参与本基金投资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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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募集机构经办员(签字):
日期:年月日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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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声明与承诺

作为本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
/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
/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
声明,并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________】”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


1、本人
/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等其他相关文件,充分理解相关
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
全部后果。【
________】


2、本人
/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
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
www.amac.org.cn)查询
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
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
/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即投资
于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人
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
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
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私募
基金。【
________】


5、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
担购买本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________】


6、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合同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________】


7、本人
/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________】


8、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的投资”

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本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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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人
/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合同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合同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和
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________】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
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
财产安全的保证。【
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
/机构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本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
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________】


14、本人/本机构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
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________】


15、本人/本机构承诺在参与本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因存在欺诈、隐
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
/本机构自行全部承
担。【
________】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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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管理人进行销售。本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身份
识别均由管理人负责。因管理人违规宣传推介或违规销售本基金给投资者带来的
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托管本基金,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对于投资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由基金委托人
自行承担。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所形成的本基金财产(如有),托管人不承
担安全保管责任。


本基金募集账户由本基金基金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
和存续期间认
/申购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募集账户不表明基金
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对于投资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由基金委托人自行承担。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本《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本基金财
产保管、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可能导致的风险
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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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风险揭示书
......................................................................................................................................1
投资者声明与承诺
...........................................................................................................................7
投资者告知书
..................................................................................................................................9
目录
...............................................................................................................................................10
一、前言
........................................................................................................................................12
二、释义
........................................................................................................................................12
三、声明与承诺
.............................................................................................................................14
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18
六、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21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21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九、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33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
.................................................................................................................34
十二、越权交易
.............................................................................................................................37
十三、基金的财产
.........................................................................................................................38
十四、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40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43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4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5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二十、风险揭示
.............................................................................................................................53
二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5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签署、成立、生效
.....................................................................................5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55
二十四、清算程序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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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违约责任
.........................................................................................................................58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58
二十七、其他事项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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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委托人自签订本基金合同之日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至基金委托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份
额之日起,该基金委托人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4、本基金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
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逸信汇富
1号金陵体育私募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逸信汇富
1号金陵体育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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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
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委托人:指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本基金的委托人为江
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其代员工持股计划履行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5.管理委员会:指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6.基金管理人:指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基金服务合同
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服务
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基金合同,履行出资义务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

10.基金募集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委
托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资金归集、存放。

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指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
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2.工作日或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本基金成立日:指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的当日。

14. T日:指某工作日或交易日。

15. T+n日:指
T日后的第
n个工作日或交易日(不包含
T日)。

16.基金财产:指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基金合同标的的财产。基金财产自本基金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
起形成,至基金清算结束之日止。

17.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8.证券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
券账户,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以及在
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其他证券投资账户。

19.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本基金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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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
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0.募集期:指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1.存续期:指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清算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2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23.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委托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2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2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9.基金份额净值,或简称份额净值:指
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总份额。

30.基金估值核对日
:本基金的估值核对日为每工作日。

31.销售机构、募集机构:指本基金管理人。

32.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私募基金
合格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
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
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
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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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
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
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信息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
或误导,并于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后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4、基金投资者声明其充分认识到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已了解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收
益特征,基金投资者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承受能力。



5、基金投资者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
或担保。



6、基金投资者确认,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本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如涉及未上市股权、
未上市债权、收益互换、有限合伙份额以及通过场外方式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可能脱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除外)并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资监督义务,不会因本基金投资亏损追究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为
P1019912。



2、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
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募集行为符合《基金法》、《暂行办法》及基金业协会的
规定。



4、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基金投资者签订本基金合同前向基金投资者充分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了本基金相关投资风险,向基金投资
者充分说明了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已经了解本基金投资者
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5、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保证基
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6、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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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的商誉进行

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三)基金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
履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对于因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管理而产生的经
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2、基金托管人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履行资产托管和投
资监督职责,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等涉及的本基金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请复核或未及时向本基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引起的纠纷,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对在托管过程中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一切合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以上资料仅做形式性审查,对其真
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5、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如有,指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收
益互换、有限合伙份额以及通过场外方式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可能脱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产,下同),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由此可能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本基金因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或存在场外配资及投顾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引致
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7、如因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证券或期货经纪商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错误、
延迟或不完整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8、基金托管人承诺,其同时作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已通过系统、人员、办公场
所的独立设置实现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的分离,能够识别、管理和监控潜在的利益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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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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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上市公司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300651),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现金类及固收类理财产品。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为【
18】个月。如果因投资标的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基

金存续期导致不能如期清算的,本基金自动延期。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七)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托

管职责。

(八)基金的外包事项
本基金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服务机构,按照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基金服

务合同约定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
编码为
A00017。

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

包而免除。

(九)冷静期
本基金为投资者设置
24小时冷静期,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

金款项后起算。冷静期内,投资者有权解除本基金合同。投资者要求解除本基金合同的,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于本基金成立后或管理人认定募集失败后
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的
认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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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满足以下情形的,可不适用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如有)
的相关约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十)其他
本基金财产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的交易日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通知或

公告为准。

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本基金的募集。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本基金的投

资者不得超过
200人。

1、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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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四) 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委托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
同,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基金委托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每次追加认购
的金额应当不少于
1万元。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应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内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规则及程序确定具体的认购时
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
交易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向销售机构提供本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
件、认购申请表格和认购资金汇款证明,接受销售机构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调查,并签署《风
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销售机构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就认购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办理规则等另行做出规定。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投资者认购的具体金额和基金
份额以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利息)
/1.00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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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

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的募集账户。

1、基金管理人直销
基金委托人通过管理人直销认购本基金,应在认购日
17:00前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基金直销募集账户。本基金指定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备注:基金委托人划付资金时,请注明划款用途为“认购逸信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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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否则无法确认资金到账,由此引起的后果及风险由本基金委托人自行承担。



2、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
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账户产生的利息在基
金成立时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的募集账户由本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保障募集资金划

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本基金由管理人直销的,监督机构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

(八)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5个工作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托管人已盖章的本基金相关合同协议
原件全部返还基金托管人。不能全部返还的,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函件说明原因并承担
不利后果;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投资者应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
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退还其已签署的本基金全部认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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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成立:
1、单个投资者交付的净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
2、有效签署本基金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1人(含)且不超过


200人;
3、全部投资者已过冷静期且经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如安排回访)。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本基金

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电子或纸质资金到账通知书,
资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基金的成立日。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开始履行资
产安全保管及投资监督职责。


冷静期内或经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如销售机构安排回访)投资者要求解除本基金
合同的,销售机构应于产品成立后
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的认购款项,期间产生的利息按
照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后
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完

成备案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证明。

(三)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基金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四)备案失败的处理
本基金未能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做以下处理:
1、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合

同印刷费、印章刻制费(如有);
2、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终止清算。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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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开放。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的,应于申购开放日(
T日,包括临时申购开放日)前三
个交易日(
T-3日)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募集账户或在销售机构指定的网
站上发起申购申请。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的,应于赎回开放日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赎回或在销售机构

指定的网站上发起赎回申请。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基金委托人通过直销申购本基金,应在开放日
15:00前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基金直销募集账户。本基金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备注:基金委托人划付资金时,请注明划款用途为“申购逸信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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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否则无法确认资金到账,由此引起的后果及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2、基金委托人申购本基金时,按照申购日当日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日当日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委托人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如本基金开放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且当日无投资者新增申购,则本基金应作

提前终止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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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委托人净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追
加申购的金额应当不少于人民币
1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但赎回
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万元。如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后可能导致其在赎回
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足
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万元,应
当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
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及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净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基金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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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4)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超过上限
200人;
(5)如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单位净值跌破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委托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委托人账
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委托人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缓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委托人。

在暂缓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
委托人。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缓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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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余额)超过前一交易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次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次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20个交易日。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件、传真、函件或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法律法规及技术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通过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份额转让
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转让要求等)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开始
转让前通知份额持有人。受让方首次购买本基金,应满足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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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托人签署本基金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签署本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告知书》,保证委托资
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管
理费、托管费、基金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及时、全面、准确的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
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4)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承担本基金的投资损失;
(5)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
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开展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6)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9)因任何原因在本基金申购、赎回、分配等过程中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及时、足
额返还;
(10)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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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除外;

(11)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有不得买卖股票的信
息敏感期间,在该期间内本基金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这些期间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基金买卖标的股票前,委托人有义务在上述期间提前
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若
委托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管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承担因该交易导致的任何或有负面
后果及相关责任。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056
法定代表人:黄邵隆
联系人:况思施
联系电话:
020-87836357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号
2401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
(3)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履职行为,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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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订和调整有关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转让业务规则;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代表本基金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等手续;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投资相关账户,办理本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4)制作调查问卷和风险揭示书,按规定对本基金委托人进行风险揭示及合格投资者
适当性评估,向基金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按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
息,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
(10)督促并确保本基金的证券
/期货经纪服务机构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发送交易结算数据、对账单等估值核算所需的资料;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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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
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本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年;
(1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签署的相关合同文件、资产凭证或股
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
)等重要文件;
(16)如签署电子合同,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委托人满足签订本基金合同所使用的电
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资料;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19)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20)确定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
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2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2)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负责本基金的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88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17楼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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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
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如有)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职责;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
资料;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本基金投资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交易记录;
(12)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4)保守商业秘密。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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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并按本合同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按本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
,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代表基金份额
20%以上(含
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20%以上(含
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10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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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
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
2/3以上(含
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
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日基金总份额
2/3以上(含
2/3)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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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决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全体通过。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约束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

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十)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
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机
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4、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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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销售机构提供的加盖销售机构公章的投资者回访确认成功相

关文件后(如安排回访)确认投资者的认
/申购份额。

(四)基金管理人委托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应
承担的份额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基金合同即视同同意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本基金经理为黄邵隆。


基金经理简介: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和投资研究
工作。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广发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广发期货发展研究中心期货
研究员、量化投资研究组组长、总经理助理、投资咨询部总经理,具备丰富的量化投资研究
及管理经验。主持开发及投资运作多个量化投资类资产管理产品,均取得优秀的投资业绩回
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于变更后五个交易日在基金业协会资产管
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内的“产品重大变更”栏目内进行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操作,
同时以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托管人。



(二)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上市公司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
300651),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

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通过二级市场(含大宗

交易)购买等方式投资于金陵体育(证券代码:
300651)股票,锁定期到期后择机退出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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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良好的收益。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能投资于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标的;


2、本基金以委托资产从二级市场(含大宗交易)购买的标的股票及其配送股等股票孳
息,从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起
12个月内锁定,不得进行交易。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有不得买卖股票的信
息敏感期间,在该期间内本基金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这些期间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标的股票处于以上信息敏感期间的,委托人有义务提前
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若
委托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且管理人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以上敏感期间的,管理人买卖标的
股票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承担因该交易导致的任何或有负面后果及相关责任。



2、3条投资限制条款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控制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如
基金管理人由于违反第
2、3条投资限制条款对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被动超标

由于基金管理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为被动超标。


发生被动超标时,基金管理人应自被动超标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因标
的证券暂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
则不受上述约定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标的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
内使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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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投资运作


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与基金管理人的对接工作。基金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晓,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对此提出异
议;


2、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基金委托人向基
金管理人提交投资建议书;


3、管理人就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及其发送的投资建议书向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
司进行合规确认,具体由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指定人员进行合规确认(详见
附件);


4、管理人综合考虑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议及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交
易。



(九)关联交易


1、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的股权,或基金托管人担任主办券商的公司股权;或上述主体直接或
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基金合同投资范围
规定的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亦可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就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必要的审批、监
督程序,保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并按监管要求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3、合同各方确认,基金托管人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有关限制的执行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承担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关联交易限制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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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基金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5、基金投资者不得因本基金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
补偿的要求。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等级【R5】
级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
C5】级别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普通合格投资或专业投资
者。



(十二)预警止损

本基金不设置预警和止损线。


十二、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


1、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
理,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2、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并就违规事
项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于当日通知管理人,且有权拒绝执行并按照相关规
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
资运作的,应就违规事项通知管理人,且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一般情况下,
通知时间应不晚于发现违规事项后的三个工作日。



3、基金托管人进行投资监督时,涉及基金净值或份额净值的,仅依据托管人估值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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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基金净值或份额净值进行监督。


(三)通知与送达

以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函件、传真、短信等方式)。


基金管理人接收投资监督通知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温勤华

电子邮箱:
gzb@esfund.com.cn

固定电话:
020-87836062

手机号码:
13925085013

传真号码:
020-87836996

发送电子邮件的,邮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即为送达;如因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变
更或注销等)导致发送失败的,邮件发送之时视为送达。


基金管理人承诺,变更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接收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的专用邮箱:
compliance_zctg@gf.com.cn。在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前,按照原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仍然视为有效送达。


(四)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本
基金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因上述机构提供信息错误、
遗漏或延迟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及时履行托管职责或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无投资管理责任,对因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
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或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的,不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承担任何补充或连带责任。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直接控制下
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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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的财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对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职责。



2、对于本基金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
相关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
责任。



3、对于因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6、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
独立性。



7、本基金证券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