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恒利半年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9月11日 11:36:30 中财网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9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
合同于2015年1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7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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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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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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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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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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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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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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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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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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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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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十、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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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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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十二、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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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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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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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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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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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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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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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九、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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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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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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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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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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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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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
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
.......................
10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模式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
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3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
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
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
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
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董
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先生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
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
范围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
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
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
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
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会计
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
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
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
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
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
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
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
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

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
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



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就
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7月加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
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
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
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
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
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YANG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金
融市场总部主管。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ED)
,经济学
硕士。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8
月至
2011

3
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08

11
月至
2014

3
月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0

11
月至
2012

6
月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1

6
月至今任中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2

9
月至今任中银保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3

9
月至今任中银新回报基金基金经理,
2014

3
月至今任中银多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

6
月至
2015

6
月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
月至今任中银恒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
9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
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
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是
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
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


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
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
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
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
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
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
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
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
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
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
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
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
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
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
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
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关
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
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
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推
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定
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制
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控
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
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
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4

8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电话:
0755

83199084


传真:
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3月31
日,本集团总资产60,006.74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43%,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2.0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
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
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7
月至
2013

5
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
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
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
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85
只开放式基金







(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
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
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
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
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
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
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
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
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
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
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
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
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
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
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
步灾备,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
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
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
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
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陈洪源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1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
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5年1月26日起
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1
,
553
,
492
,
017
.
3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96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1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6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
201
6

8

11
日至
201
7

2

12
日。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3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



开放期为
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5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12

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4

12

2
日至
2015

6

1
日,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6

2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3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

2015

6

2
日至
2015

6

4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6

5
日至
2016

12

4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3

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3

5
日至
2015

9

4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
期时间为
3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9

7
日,首个开放期为

2015

9

7
日至
2015

9

9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
6
个月的期间,即
2015

9

10
日至
2016

3

9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于2017年2月13日进入开放期,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2月15日为本基
金的第四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2月9日发布的《中银恒利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

30



0.75%


Y
≥30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8%

=49,603.17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396.83



申购份额
=49,603.17/1.05=47,241.11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其赎回适用
费率为
0.75%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

11480



赎回费用=
11480×0.75%

86.10



净赎回金额=
11480

86.10

11393.9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
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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