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网金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建信 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133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 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若因证券市场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继续大幅下跌,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A类份额的约定收 益,甚至无法支付A类份额的本金,在此情形下本基金A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 险。 本基金单笔场内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7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3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32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11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41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中 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中证互联 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建信网金份额持有人、建信网金A 份额持有人及建信网金B份额持有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1、标的指数:指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32、基金份额:指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和/或建信网金B份额 ; 33、建信网金份额:指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34、建信网金A份额:指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5、建信网金B份额:指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建信网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网金份额、建信 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的10%; 50、配对转换:指建信网金份额与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建信网金 份额按照2份场内建信网金份额对应1份建信网金A份额与1份建信网金B份额 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2、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 按照1份建信网金A份额与1份建信网金B份额对应2份场内建信网金份额的比 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3、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建信网金份额净值、建信网金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建 信网金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 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4、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5、不定期折算:指当建信网金份额净值、建信网金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 建信网金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8、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建信网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 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建信网金份额净值、建信网金A份额净值、建信网金B份额 净值; 6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 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建 信网金A份额参考净值、建信网金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月30日;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 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7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 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员。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年5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年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 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 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2015年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博 士。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 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年8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 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金融工程及指数投 资部总监。2009年11月5日起任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2010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8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8日至2016年7月20日 任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3月16日起任建信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3月25日起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月31日起任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25日任建信中证申万有色金属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 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 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7亿元人民币。公司于 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 从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 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 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 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 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 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 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 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 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 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 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2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2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 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 益特征。 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 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网金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 为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网金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 易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 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网金份额与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之间可 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 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建信网金份额按照2份场 内建信网金份额对应1份建信网金A份额与1份建信网金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 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 信网金B份额按照1份建信网金A份额与1份建信网金B份额对应2份场内建信 网金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 则。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 额、建信网金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建信网金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建信网金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 益之和。建信网金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建信网金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建信网金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 定。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前一日,建信网金A份额的年基 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税后)+4.5%”;第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建信网金A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建信网金A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至 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累加计算。 3、每2份建信网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建信网金A份额与 1份建信网金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网金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建信网金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并公告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网金A份额与 建信网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建信网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总数为T日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的份额数之 和。 建信网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建信网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建信网金A份额与 建信网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中,N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 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至T日} ;建信网金份额 为T日建信网金份额 净值; 为T日建信网金A份额参考净值; 为T 日建信网金B份额参考净值; R为建信网金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建信网金A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网金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网金份额.NAV NRNAVAt1参考 份额建信网金... 参考 份额建信网金建信网金份参考 份额建信网金-2ABNAVNAVNAV.. 参考 份额建信网金ANAV参考 份额建信网金BNAV T日的建信网金A份额参考净值与建信网金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4日证监许可[2015]1133号文注册。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 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 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 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网金份额,并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 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 万元,不设募集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进行,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40%,且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M<50万 0.40% M≥50万 每笔1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 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 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份额=(99,601.59+20.00)/1.00=99,621.59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 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建信网金份额99,621.59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 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 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 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 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以其他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直销机构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1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 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 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A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B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4%=400元; 认购金额=100,000+400=100,4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1.00=20份;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A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经确认的建信网金B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100,4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建信网金A份额50,010 份、建信网金B份额50,010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 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 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 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募集结果 截至2015年7月24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03,974,568.06元。 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3,857.28元。本次募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1,55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 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04,018,425.3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件的情况下,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 交易。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建信网 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建信网金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网金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建信网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建信网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建信网金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特指建信网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跨系统 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元;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持有基金份额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M<50万 0.50% M≥50万 每笔1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35,895.56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386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895.56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的余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483=148,300.00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5%=370.75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370.75=147,929.25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147,929.25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第1、2、3、4、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建信网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网金份额、建信网金 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 网金份额、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网金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5)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内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50,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 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