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英飞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公司原 激励对象中有65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8.0042万股,故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光电”) 因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拟为该笔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以与招商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英飞特光电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具 有控制权,英飞特光电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稳定的偿债能力。公司为浙江英飞 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英飞特光电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是保障 其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能有效促进英飞特光电的生产发展。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 次担保处于公司可控的风险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此次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盛 况 陈良照 王 进 2017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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