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投瑞银双债丰利定开债C: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01 7 年 9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15日证监许可[2014]99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2016年2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基金包括 A、C两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同时募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以2年为一 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自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每个运作 周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当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 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 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可转债、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 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3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对本招募说明 书(2017年9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2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0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 ................................ ................................ ................................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46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5 十七、基金的转型 ................................ ................................ ................................ ................................ ....... 81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2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4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4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4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 144 一、绪言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场所:指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所,包括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 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3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5 、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6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 7 、 销售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8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9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30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2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40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41 、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当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当日)至 2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 易,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42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4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4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指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 别份额(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 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 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 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文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 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 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 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 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及澳大 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基 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 开发部业务分析师。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执行 社长兼主编,兼任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 粤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担任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统 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 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 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建筑专科学 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武汉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副教授,国信证券 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发部 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 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莎莎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中国籍,香港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9年 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分析师、阳光保险资产管理中心信用研究 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2013年7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2014年9月2日起任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年10月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2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赢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2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5月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曾于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和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海证券 研究所分析师。2012年5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3年4月2 日至2013年8月4日任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8月5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3月至2014年12 月3日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7月 7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2014年12月4日起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2月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3月2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5月1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6月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6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8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5年2月5日至 2016年12月16日期间任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部门总经理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61 万亿元,增幅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万亿元, 增幅12.13%。负债总额19.37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增幅14.61%,其 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73万亿元,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团 实现净利润2,323.89亿元,较上年增长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亿元,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本充足率 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洲货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 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 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 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19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 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 61618888 传真: 021 -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虞谷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 www.spdb.com.cn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 - 82806180 传真: 010 - 82806363 联系人 : 许广圣 客服电话: 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 10100123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 www.mszxyh.com (注:目前仅在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开通,民生银行柜台开通时间需另行公告。) 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 - 82492193 传真: 0755 - 82492962 (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 - 54509988 传真: 021 - 54660501 客服电话: 95021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 - 20613999 传真: 021 - 68596916 联系人: 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 - 766 -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 - 88911818 - 8653 传真: 0571 - 86800423 联系人:刘晓倩 客服电话: 4008 - 773 - 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 - 20665952 传真: 021 - 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 020 - 89629021 传真: 020 - 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 - 89629066 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 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 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 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 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 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 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 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 九州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 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 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1月15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9号文注册募集。 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28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803 ,780 ,019.0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35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本基金转为“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 、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人民币 ;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份额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办理 上市交易业务 。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1 )本基 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 . 001 元人民币; (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4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5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 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 2 )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 3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 4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 2 )基金合同终止;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网 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 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开放期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基金转型后,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参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进行 调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7、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8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该申购申请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 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 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 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 申请不得少于50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 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运 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