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恒生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 14日证监许可[2012]82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 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 票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通 常情况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 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 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 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 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风险揭示 ................................................................................................................................. 5 四、基金的投资 ............................................................................................................................ 10 五、基金的业绩 ............................................................................................................................ 20 六、基金管理人 ............................................................................................................................ 20 七、基金的募集 ............................................................................................................................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2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十二、基金的财产......................................................................................................................... 4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十八、基金托管人......................................................................................................................... 54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 55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5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8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二十六、备查文件......................................................................................................................... 85 一、绪言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 规则和规定。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 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 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 标的指数: 指恒生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 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简称IOPV。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或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或互联网 网站或其他媒体。 T日: 指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T+n日: 若无特别说明,指自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 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 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2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 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 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金份额净值。 (4)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 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5)申购、赎回风险 ①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 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 动遭遇损失。 ②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 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 (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结算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 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③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 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④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 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9)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 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的风险;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 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 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 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 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 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 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不会因(i)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 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 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 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 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 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 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 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子公司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的 50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经调整的流通市值作为权数计算得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 数,是目前反映香港股市走势的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恒生指数于1969年l1月24日首次公 开发布,以1964年7月3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为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 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符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 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衍生品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以及外汇汇兑、资金 划转的操作问题,基金将会保留一定的现金头寸用于满足赎回及香港证券交收要求。现金头 寸的增加将导致跟踪误差的扩大,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以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衍生 产品(如期货、掉期等)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 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再平衡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小组、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成份股 替代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衍生品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 相关事项。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小组以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及 其他合理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小组将采取适 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小组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再平衡: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 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其中,经人民币汇率调整 的标的指数为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 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5)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6)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申购或赎回数 额较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 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 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追求最佳交易执行,并且可靠、诚信、 及时,拥有较高的交易保密性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相关的研究报告和服务,包括提 供量化投资策略、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等。 (3)公司综合实力: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财务指标健康等。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清算交割准确顺畅,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 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参考市场惯例合理确定佣金费 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707,896,722.84 92.77 其中:普通股 1,707,896,722.84 92.77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5,292,201.12 5.18 8 其他各项资产 37,737,490.37 2.05 9 合计 1,840,926,414.33 100.00 注:①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②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86,976,209.09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54.08%。 5.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707,837,282.51 93.58 合计 1,707,837,282.51 93.58 5.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823,547,546.50 45.12 信息技术 198,287,272.52 10.86 房地产 186,327,347.88 10.21 电信业务 120,519,478.39 6.60 能源 101,940,997.61 5.59 公用事业 93,349,263.64 5.11 工业 90,776,730.57 4.97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68,745,684.04 3.77 日常消费品 24,342,961.36 1.33 材料 - - 保健 - - 合计 1,707,837,282.51 93.58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5.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 控股 有限 公司 00005 香 港 中国 香港 2,889,452.00 182,192,627.52 9.98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有限 公司 00700 香 港 中国 香港 726,123.00 175,956,495.42 9.64 3 AIA GROUP LTD. 友邦 保险 控股 有限 公司 01299 香 港 中国 香港 2,895,600.00 143,375,159.13 7.86 4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0939 香 港 中国 香港 25,979,585.00 136,416,618.55 7.47 5 CHINA MOBILE LTD. 中国 移动 有限 公司 00941 香 港 中国 香港 1,475,030.00 106,065,235.92 5.81 6 INDUSTRIAL &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1398 香 港 中国 香港 17,714,108.00 81,023,238.80 4.44 7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 银行 股份 03988 香 港 中国 香港 19,075,407.00 63,409,201.34 3.47 有限 公司 8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02318 香 港 中国 香港 1,252,084.00 55,911,164.95 3.06 9 CK HUTCHISON HOLDINGS LTD. 长江 和记 实业 有限 公司 00001 香 港 中国 香港 648,542.00 55,162,492.12 3.02 10 HONG KONG EXCHANGES & CLEARING LTD. 香港 交易 及结 算所 有限 公司 00388 香 港 中国 香港 279,359.00 48,928,682.93 2.68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股指期货 HANG SENG IDX FUT Jul17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注:期货投资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相关价值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具体投资情况详 见下表(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卖) (单位: 手)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HIN7 HANG SENG IDX FUT Jul17 100 111,898,722.60 -21,264.04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 -21,264.04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 8,545,057.6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1,419,663.52 5.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5.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5.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35,746.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885,061.45 3 应收股利 16,504,882.27 4 应收利息 11,800.0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737,490.37 5.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8月9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3.37% 0.54% 12.03% 0.89% -8.66% -0.35% 2013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1.40% 0.95% -0.26% 0.98% 1.66% -0.03% 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3.99% 0.88% 1.62% 0.88% 2.37% 0.00%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1.61% 1.36% -1.41% 1.36% 3.02% 0.00%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9.83% 1.17% 7.19% 1.18% 2.64% -0.01%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6月30日 15.27% 0.68% 13.63% 0.68% 1.64% 0.00%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沈强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国 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 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 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弘弢先生,硕士。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上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 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等,现任数量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0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12月25日起任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2月23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月13日起任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2月12日起任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2月12日起任职)、华夏网购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 起任职)、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8日起任职)、华夏 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盛六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5日起任职)、华夏睿磐泰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14日起任职)。 徐猛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曾任财富证券助理研究员,原中关村证券研究员等。2006 年2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数量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等,现任数量 投资部总监,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4月8 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 月12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12 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1日起任职)、恒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1日起任职)、中小企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日起任职)、华夏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王路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宋洋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14日证监许可[2012]822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自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8月3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3,585,559,21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504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9日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2年10月22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59920) (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1、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 但当基金投资的香港市场出现停市、临时停市等情形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公 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香港市场实时行情以及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 港币的汇率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其中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目前采用实时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公司在 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 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北京 时间16:30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如上述机构未正式发文规定公布上述收盘价, 则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五)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 机构”中“(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此外,为了保证申购赎回的顺利进行,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且休市期间香港交易所存在交易的前两个共同交易日,本基金目前暂不 开放申购和赎回,将来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10月2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 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7、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T日的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如 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