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通瑞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9月16日 15:03:41 中财网

海富通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5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92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3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
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
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
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 基金的投资 ..................................................... 37
十、 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 风险揭示 ..................................................... 68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1





一、 绪言

《海富通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瑞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
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
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明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陶乐斯(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黄金源(Alex NG Kim Guan)先生,董事,马来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年7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Bruno 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月起
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年4月至
2015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2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轶平先生,博士,CFA。历任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金融
分析师、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
2011年10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
金管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
监。2013年8月起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
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基金经理。

2015年12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和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基金经
理。2016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海富
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和海富通瑞丰一年定
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2017年
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ETF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
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和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

2017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欣悦混
合、海富通瑞福一年定开债券、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刘田女士,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银行同业客户经理,2016年4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起任海富通瑞益债券的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
慧,总经理助理;杜晓海,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黄东升,机构权益投资部总
监;王金祥,研究副总监;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
监;赵赫,年金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
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上年上升4
位;根据2016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53位,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7337.11亿元。2017年一
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193.23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
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
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
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
年10月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交
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
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交通
银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交通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交通银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年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
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
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
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88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
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
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6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92号文件准予募集注
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共募
集200,077,600.6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08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8月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10月26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
元,且须为100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须是整数份,且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笔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同时对通过直销申购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申购费率。

对于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万元

0.12%

M<100万元

0.16%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M<100万元

0.80%




场内、场外销售的申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2年

0%



场内、场外份额的赎回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
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80%/(1+0.80%)=39.68元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4,397.4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397.45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可获得4,397份基金份额,不足一份的申购资
金零头则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4,397×1.128=4,959.82元
退款金额=5,000-4,959.82-39.68=0.50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1年后(未满2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11,474.2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1年后(未满2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份额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力争实现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品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此约束
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


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本基金根
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类属配
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力
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
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
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之间的配置,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
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
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
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
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
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
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
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在流动性风险控制,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
级市场,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严格防范
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主要依据海富通基金研究部的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
主,结合事件驱动策略,精选股票构建基金的股票组合。研究部分析以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点对个股的估值水平及成长性进行判断和评级,以
筛选精选股票组合。本基金的基本面分析主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六个维度的分析,
具体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资产质量、估值、盈利趋势以及盈利


与发展等。事件驱动策略为股票的辅助策略,在提前挖掘和深入分析可能造成股
价异常波动的事件基础上,通过充分把握交易时机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将重点
关注以下事件可能催生的超额收益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权激励、业
绩超预期、重要股东投资行为、定向增发等,把握事件驱动相关的投资机会,力
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
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
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3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 指数收益
率×2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最
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了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8月28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102,186.20

70.07



其中:债券

1,102,186.20

70.0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3,956.03

24.41

7

其他资产

86,774.60

5.52

8

合计

1,572,916.8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02,186.20

82.2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02,186.20

82.2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9546

16国债18

7,400

739,186.00

55.16

2

019557

17国债03

2,100

209,181.00

15.61

3

019563

17国债09

1,500

149,850.00

11.18

4

020177

17贴债21

40

3,969.20

0.3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管理人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
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298.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532.47

5

应收申购款

10,491.61

6

其他应收款

39,452.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774.6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8月3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6年12
月31日

-0.10%

0.18%

-0.32%

0.21%

0.22%

-0.03%

2017年1月1日
-2017年6月30


24.32%

2.44%

4.57%

0.29%

19.75%

2.15%





2.44%

4.57%

0.29%

19.75%

2.15%

2016年8月3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7年6
月30日

24.20%

1.80%

4.23%

0.26%

19.97%

1.54%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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