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业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9月16日 15:04:05 中财网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重要提示】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5年12月18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81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成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
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并请关注不适用基
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的情形。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于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
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
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九、基金的保本 ..................................................... 59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 6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95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十九、风险揭示 .................................................... 113

二十、保本周期的到期 .............................................. 11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5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67




一、绪言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
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
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39、持有到期:指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
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0、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
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本基金,下同)的投资人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
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2、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
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3、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
月止
4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
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4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
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
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转入
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
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
额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行长,兴业


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兴业银
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历任中国远洋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导、国际金融研究所所
长,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
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第十二届全国政
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发


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北京
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系主任,兼
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西部促进会
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评论员,北京
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广州市、西安市、哈尔滨
市、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云南省政府经济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室
主任、系副主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兴业银行广
州分行行长等职。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
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骏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小企业部总
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注:根据本基金管理人2017年8月11日发布
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王薏女士于2017年8月9日
起担任督察长职务,张银华女士不再担任督察长职务)。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集
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
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沈
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上
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兼任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总
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丁进先生,理学硕士。7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5年7月至2008年2月,在
北京顺泽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年3月至2010年10月,在新华信
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担任企业信用研究高级咨询顾问;2010年10月至
2012年8月,在光大证券研究所担任信用及转债研究员;2012年8月至2015年2
月就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
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担任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5月至
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2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29日起任兴
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6日起担任兴业年年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1日起任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起任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2月3日至2017年5月9日任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6月17日起任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月30日起任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15
日起任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起任兴业启元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0日起任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一部总监。

冯小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徐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投资总监。

杨志清先生,研究部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制
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控制
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如图1
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障
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事
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实
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致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投资
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

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建立严


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中
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性,
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投
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
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告面
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
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
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
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
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
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
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
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销售机构(除直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010-95566
网址:www.boc.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赵天杰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于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网址:www.nbcb.com.cn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邮政编码:653100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2791676
网址:www.ynhtbank.com
客服电话:0877-96522
11)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电话:0371-67009698
传真:0371-67009097
联系人:焦明飞
客服电话:967585(河南地区) 4000-967585(全国地区)
公司网址:http://www.zzbank.cn/
1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朱玉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1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1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1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1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栋23层01、0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栋23层01、04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马怡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2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7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8楼
邮政编码:200129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4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2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A座4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30)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 徐璐
电话:400-820-5999
网址:http://www.shhxzq.com
3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33)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杨徐霞
电话:021-60818249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14、16、17楼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3882


网址:www.cgws.com
(2)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 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5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981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2016年1月18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6年1月29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446,447,428.8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596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4月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
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
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过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赎回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
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赎回时,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
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保留的基金份
额最低余额为500份,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
外)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投资者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3%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2.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5年

2.0%

1.5年≤N<3年

1%

N≥3年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
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注:此处1个月按30天计算)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

N≥180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
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注:此处1个月按30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3%,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98,716.68元
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元
申购份额 = 98,716.68/1.017 =97,066.5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2年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1%,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1%=1,017.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100,683.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
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


入业务)。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7、发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
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
出业务)。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和/或开
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
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
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
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
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二、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至保
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1.2%。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持有期间基
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100,000-1,185.77+10.00)/1.00=98,824.23份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

认购保本金额=100,000+10.00=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0.900×98,814.23=88,923.81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8,814.23=4,940.71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3,864.52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三、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
型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
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
额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
如下:
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5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
净资产: 26.6亿元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
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除传统担保
业务外,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微
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
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
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资本市场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
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
协议存款等)、(类)信贷资产证券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合同履约、要
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全国第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丰富
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100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
等),采用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
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
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
保、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信
托、证券、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
供间接融资类(包括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
业集合债、集合票据、PPN、中小私募债等)、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
及押汇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
结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由担保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
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
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
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
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