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农银7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5日证监许可【2012】1635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 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 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4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销售...........................................................................................................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业绩...........................................................................................................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6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3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7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起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次一工作日 32、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次周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周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 保证金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5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1983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人事部处长、副总经理,电子银行部总经理,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年9月30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1978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 部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2005 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管理学博士学位。1999年10月起历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 公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中铝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工会 主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铝保险经纪(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英 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 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 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国际协调与支持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公司总秘书兼支持与发展部负责人。 杨静女士:监事 美国管理会计师,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年4月起历任雷博国际会 计高级经理,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助理,德意志银行(北京)总 裁助理、战略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2008 年3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力 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1983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人事部处长、副总经理,电子银行部总经理,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年9月30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年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 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11月起参加农银 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史向明女士,理学硕士,17年证券和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 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上海总 部债券研究员、天治基金管理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 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 理金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投资总监,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投资副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农银汇 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 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农银汇理金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泰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信息传媒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 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 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 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61万亿元,增幅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万 亿元,增幅12.13%。负债总额19.37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增幅14.61%,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73万亿元,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2,323.89亿元,较上年增长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 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年“世界银 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 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中国平安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fund.10jqka.com.cn (1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徐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根据投资人认购或申购的金额的不同,本基金将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立的A 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直销中心个 人投资者为5万元,直 销中心机构投资者为 50万元) 500万元 (已持有本基 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 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份 10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500万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 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 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 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 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635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1月31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11,782,059,071.0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8,974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2月 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2月1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详见2013 年2月7日公告的《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周的对应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 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 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部分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部分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自2017年1月19日起,A类份额调整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和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10元,最低赎回 份额及最低保留份额调整为10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1.00=5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 5000.00份基金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 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 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 金收益。 例三:某投资人于2012年10月8日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周一),第一 个运作期共7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该投资人于10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1+10000×5%×7/365=10009.59元。 例四:某投资人于2012年10月8日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周一),第一 个运作期共7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该投资人未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 基金份额变为:10000×(1+5%×7/365)=10009.59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2年10月16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 日为2012年10月22日,第二个运作期共7天,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 为5.5%。 若该投资人于10月22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该投资人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为:5.5%×10009.59×7/365+1×10009.59=10020.15元。若该投资人未于10月22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10月23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10月29日。投资者B可于10月29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10月30日 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 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 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 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最重要指标。基金管理人将在对未来短、中、 长期收益率变化情况进行预期的基础上,对于组合内各券种期限结构进行相应的 调整。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 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 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随着短、中、长期利率变化的幅度不同,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会表现出非平 行移动,出现曲度变化、斜率变化等情况。管理人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合 理预期,合理配置在短、中、长期券种上的配置比例,对于预期收益率下降的期 限段增加配置比率,同时减少预期收益率升高的期限段的配置比例,充分利用曲 线形变提供的投资机会。 2、类属选择策略 由于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 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并呈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不同类属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分析各类品种的 利差变化方向,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 比例,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券种 的投资比例。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 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对 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给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给出各目标信 用债券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并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跟踪发行人基本面的变化情况,通过卖方报告及实地调研等方式,对于发行人 的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从而得出信用债违约可能性和理论信用利差水平,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债券定价。 在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该信用债进行合理定价。 4、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 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 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 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必须考虑到始终保持债券收益率与回购 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 5、衍生品策略 若未来有以固定收益品种为基础性资产的场内上市并交易的衍生品推出,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框架内,以风险管理为目标, 在充分考虑衍生品风险收益及交易特征的基础上,严格风险控制流程,审慎参与 衍生品交易。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人民币7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可多次支取,支取时 需提前7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该通知存款具有流 动性高、利率高于活期存款的特征,与本债券基金的特征类似。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 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 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和交易室四个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 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 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 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 人、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 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 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 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 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