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华阳集团: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华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電話 : 86755 - 83517570 傳真 : 86755 - 83515502 中國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7楼C 郵編: 518034 電子郵件 : shenzhenfs@tongshang.com 網址 : www.tongshang.com 目 录 释义 ................................ ................................ ................................ ................................ ................................ ................ 4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 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 ................................ ................................ ......................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 .................. 11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 ................................ ................................ ... 11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 ...... 1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 ................................ ................................ ...................... 11 九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 .......... 1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 ..............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 .. 26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 购兼并 ................................ ................................ ................................ ...................... 31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 ...... 3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 ................................ ................................ .............. 31 十五、 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 .. 3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 ................................ ................................ ...................... 3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 ................................ ...... 3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 ...... 3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 .......... 3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 ...... 3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 风险的评价 ................................ ................................ ................................ ......... 38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 法性 ................................ .. 38 二十三、 笔误更正 ................................ ................................ ................................ ................................ ..................... 38 二十四、 结论意见 ................................ ................................ ................................ ................................ ..................... 39 附件一:《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 同表》 ................. 41 附件二:《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的境外商标专用权变更情 况表》 ................. 55 附件三之表 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直 接控股子公司的新增专利权情况表》 ...................... 61 附件三之表 2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直 接控股子公司主要放弃维护的专利权情况表》 ...... 63 附件四:《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销售或加工合同》 ............................. 67 附件五:《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采购合同》 ................................ ......... 7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财务报表及 审计报告》 指 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 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 审计报告(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期间 、 2014 年度、 2013 年度及 2012 年度)》(德师报(审)字( 15 )第 S0251 号 ) 《内控 审核 报告》 指 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 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 核报告( 2015 年 6 月 30 日)》(德师报(核)字( 15 )第 E0129 号 ) 《内控自评报告》 指 由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关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估报告》 报告期 指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及 2015 年 1 - 6 月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電話 : 86755 - 83517570 傳真 : 86755 - 83515502 中國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7楼C 郵編: 518034 電子郵件 : shenzhenfs@tongshang.com 網址 : www.tongshang.com 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华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致: 惠州市华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 首 次 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简称 “A 股 ”)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以下简称 “ 本法律意见书 ” )。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出具了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 《法律意见书》 ” )和 《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 《律师工作报告》 ” ) 。 现就发行人自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并根据 德勤华永 会 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发表补充法律意 见。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 法律意见书 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当事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取得了由发行人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方提供的证明和文件。本所律师已 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或本法律意见书 “ 释义 ” 部分重新 定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及做出的确 认、承诺、声明及保留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发行人境外设立的子公司的成立、延续及经营等法律问题,我们依赖发 行人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表意见。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 及《律 师工 作报告》 中详细披露,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上述股东大 会召开的程序合法有效,有关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我们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的发行 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 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条件没有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仍具备《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 2. 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所 律师的适当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 报告、文件无虚假记载也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1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第50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规范运行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之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 (a)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c)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 根据《内控审核报告》、《内控自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 (3)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25条规定: (a)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 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 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 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 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 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 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 盖章; (d) 本次报送的 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 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f) 严重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 根据《内控审核报告》、《内控自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自本所《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 2.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 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 (2) 根据《内控审核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 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 (3) 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内控审核报告》及《内控 自评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 (4) 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内控审核报告》、《内控 自评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 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 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 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31条 的规定。 (5) 经核查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财务报 表及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和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 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 (6) 我们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 了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财务状况 及股本总额情况,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 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该等情况未发生 变化;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净值) 为人民币17,641,441.45元(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净资产为 人民币2,184,306,022.87元,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截至2015年6月30日, 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33条规定的条件。 (7)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文件、税收优惠及其依 据、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发 行人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 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 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 (8) 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之内容,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 (9) 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 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 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 (a) 故意遗漏或虚构 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b)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 关凭证。 (10) 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 (a)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 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b)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c)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 关联方 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d)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e)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或者使 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f)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 3. 募集资金运用 我们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运用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我们 已经在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 发行人的设 立情况。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作为一个整体, 发行人 及其境内直接 控股子公司 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发行 人 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 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生 产经营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 14 条至第 20 条的规定。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我们 已 经 详细披露了截至 在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的 发起人及股东 的 情况。 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 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股本设置和股权变动的情况 , 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 许可 等方面亦未发生变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我们已经详细披露了截至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的发行人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取得的证照 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华阳通用、华阳数码特和华阳 思维有下述变化外,其他 未 发生变化: 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阳通用从事的进出口业务已经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深圳海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13331033),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 11月8日,证书有效期为长期。 2.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阳数码特从事的进出口业务已经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深圳海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 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13331035),注册登记日期为2008 年8月12日,证书有效期为长期。 3.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阳思维的进出口业务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深圳海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注册编码:4413933113),注册登记日期为2004年11月29 日,证书有效期为长期。 (三) 根据 曹美婷 律师行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和 2015 年 8 月 11 日出 具的 香港华旋和博通精密的 《 香港 法律意见》, 截至 各 《香港法律意 见》出具日 , 香港华旋和博通精密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营业务未 发生变化,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根据 《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2 年、 2013 年 、 2014 年 、 2015 年 1 - 6 月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 发行人 当期 总收入的 99.80% 、 99.73% 、 99.58% 、 98.81 %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六) 关联交易 1. 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关联 方情况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集团的关联方的其他 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副总裁曾仁武之妹曾雯不 再间接持有华阳科技的股权。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a) 华信投资 、华新投资、信华精机、杭州信华、重庆信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副总裁曾仁武之妹曾雯 不再间接持有华信投资 、华新投资、信华精机、杭州信华、 重庆信华 的股权。 (b) 安特香港 发行人投资安特香港事宜已办理了必要手续。发行人 取得 了广东省商务厅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补发的《企业境外投 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500423 号) 。 (c) 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副董事长杜昌焘 不再担 任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d) 惠州安特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其股东 Amtek Technology Pte.Ltd. 和安特惠州分别变更名称和英文名称,惠州安特科技工业 有限公司正在办理该等股东更名以及其自身英文名称变 更的手续。 (e) 安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裁 邹淦荣担 任 安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的董事。 安特科技(香港) 有限公司 目前持有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商业登 记证( 30618099 - 000 - 12 - 14 - 3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安特 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目前正在办理英文名称更名为 “ Interplex Technology ( H.K. ) Limited ”的手续。 2. 上市集团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除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2012年-2014 年关联交易情况外,上市集团与其关联方之间于2015年1-6月内产 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情况除外): (1) 与华阳科技的关联交易及往来金额 年份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 元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房屋租赁 39,204.00 (2) 与华阳光学的关联交易及往来金额 年份 交易 内容 交易金额 ( 元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房屋租赁 1,082,381.04 (3) 与华阳医疗器械的 关联 交易及往来金额 年份 交易 内容 交易金额 ( 元 )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房屋租赁 740,030.72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代理出口商品 7,889,433.81 (4) 与信华精机的关联交易及往来金额 年份 交易 内容 交易金额 ( 元 )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销售商品 3,101,817.14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采购商品 / 材料 26,950,742.84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代理进口材料 26,269,680.75 (5) 与安特惠州的关联交易及往来金额 年份 交易 内容 交易金额 ( 元 )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销售商品 69,579.00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采 购商品 / 材料 2,456,556.81 (6) 与重庆信华的关联交易及往来金额 年份 交易 内容 交易金额 ( 元 )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销售商品 554,994.46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代理出口商品 651,276.73 (7) 与安特香港的关联交易及往来金额 年份 交易 内容 交易金额 ( 元 )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采购商品 / 材料 2,739,787.57 就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2012年-2015年6月30日期间关联交 易的公允合理、签订和决策程序等事项已经发行人201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常青、余庆兵、朱永德均就发行人(以合 并报表口径)2012年—2015年6月30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的 关联交易(以合并报表口径,见附件)进行了调查,并审阅 有关资料后认为,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 年1-6月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 交易的签订程序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 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利益,且公司已采取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交易决策程序不违反发行人当时的公司章 程,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发行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 发行人为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关联担保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情况表》。 4. 上市集团的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除上述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已披露的外,上市集团与其关联方之间没有其他关联交易。 (七) 同业竞争 经本所核查, 自《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 , 发行人与其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 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没有变化。 经本所核查, 自《法律意见书》 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法 律 意见书出具日 , 发行人的部分实际控制人(含近亲属)通过华信 投资持有信华精机极少量股权、通过华信投资间接持有杭州信华极 少量股权、通过华新投资持有西安信华和重庆信华极少量股权的情 况有如下变化: 发行人副总裁曾仁 武之妹曾雯不再间接持有 华新投资、华信投资、 信华精机 、 杭州信华 、 西安信华和重庆信华的股权。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重庆信华的净利润为 - 314 万元 , 2015 年 1 - 6 月 净资产为 - 294 万元 ,仍然处于亏损状态 。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核查, 自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 ,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及其 境内直接 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新取 得8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名称(标识) 类号 商标 权 人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9 发行人 12147113 2014-07-28至 2024-07-27 9 发行人 12147108 2014-07-28至 2024-07-27 9 发行人 12147127 2014-07-28至 2024-07-27 9 发行人 12147120 2014-07-28至 2024-07-27 9 发行人 12147136 2014-07-28至 2024-07-27 9 发行人 12147156 2014-07-28至 2024-07-27 商标名称(标识) 类号 商标 权 人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9 发行人 12147085 2014-08-28至 2024-08-27 9 发行人 12556410 2014-10-07至 2024-10-06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3项在中国大陆地区 以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续展已经办理完毕,其具体情况如 下: 商标名称(标识) 类号 商标 权 人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注册地 9 发行人 05004912 2015-04-04 至 2025-04-04 马来西亚 9 发行人 300394966 20 1 5 - 03 - 3 0 至 20 2 5 - 03 - 30 香港 9,10 发行人 004315883 201 5 - 03 - 29 至 202 5 - 03 - 29 欧共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中国大陆地区以外注册的46项商标专 用权的权利人完成变更手续,其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附 件二:《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 的境外商标专用权变更情况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新增1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注册的商 标专用权,该商标正在办理权利人更名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名称(标识) 类号 商标权 人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注册地 商标名称(标识) 类号 商标权 人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注册地 9 华阳有 限 40 - 10169 09 2014 - 01 - 09 至 2024 - 01 - 09 韩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 的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中,有2项目前尚在办理 续展,分别是在印度注册的(注册号/申请号: 1347292)以及在马德里注册的(注册号/申请号: 859162)。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直接 控股子公司新增专利权29项,具体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之 表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的 新增专利权情况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境内直接控股子公 司有5项专利权由于专利权期限届满、主动放弃或未缴年费而终 止,专利号分别为ZL201320149109.2、ZL201320774848.0、 ZL201320774812.2、ZL201320774815.6和ZL200520059855.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内直接 控股子公司确定主要放弃70项专利权维护工作,停止续交年费, 具体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之表2:《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主要放弃维护的专利权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 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 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 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 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 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3.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内直接控股 子公司新增著作权6项(含1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作品名称 登记号 证书编 号 首次发表日 / 登记日 著作 权人 取得方 式 权利 范围 产品信息智能 化管理系统 V1.0 2015S R10403 9 软著登 字第 0991125 号 开发完成日 期(未发 表): 2015-02-06 华阳 数码 特 原始取 得 全部 权利 华阳通用 8828 平台 DM4J25 车载 信息系统用户 界面视觉设计 国作登 字 - 2015 - F - 0018 4917 0018491 7 2014 - 12 - 11 华阳 通用 以职务 作品著 作权人 身份享 有 全部 权利 华阳通用 QNX 平台 6R01 车载信 息系统用户界 面视觉设计 国作登 字 - 2015 - F - 0018 4918 0018491 8 2014 - 09 - 11 华阳 通用 以职务 作品著 作权人 身份享 有 全部 权利 华阳通用 ADAYO 安卓 车载信息娱乐 系统人机交互 原型设计 V2.0 国作登 字 - 2015 - F - 0019 0242 0019024 2 2014 - 12 - 20 华阳 通用 以职务 作品著 作权人 身份享 有 全部 权利 华阳通用 Android 平台 车载信息娱乐 系统交互原型 设计 国作登 字 - 2015 - F - 0019 0241 0019024 1 2014 - 10 - 08 华阳 通用 以职务 作品著 作权人 身份享 有 全部 权利 华阳通用 RN6R03 大屏 车载信息娱乐 系统人机交互 原型设计 国作登 字 - 2015 - F - 0018 9319 0018931 9 2015 - 02 - 05 华阳 通用 以职务 作品著 作权人 身份享 有 全部 权利 4. 互联网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阳多媒体新增互联 网域名1项,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 证书 域名 持有人 所属注册 服务机构 有效期 国际域 名注册 证书 adayo-automation.com 华阳多媒体 上海美橙科技信 息发展有限公司 2015-07-14至 2018-07-14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完成以下域 名有效期的续展,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 证书 域名 持有人 所属注册 服务机构 有效期 域名注 册证书 adayotech.cn 发行人 北京新网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 2009-12-09至 2024-12-09 域名注 册证书 adayosmarty.cn 发行人 北京新网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 2009-12-09至 2024-12-09 域名注 册证书 adayoot.cn 发行人 北京新网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 2009-12-09至 2024-12-09 域名注 册证书 adayogroup. cn 发行人 北京新网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 2009-12-09至 2024-12-09 域名注 册证书 adayoge.cn 发行人 北京新网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 2009-12-09至 2024-12-0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下列域名到期放弃续展: 注册 证书 域名 持有人 所属注册 服务机构 有效期 中文域 名注册 证书 华阳集团.cn 发行人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 服务有限公司 2005-08-15至 2015-08-15 中国国 家顶级 域名注 册证书 华阳集团.中 国 发行人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 服务有限公司 2005-08-15至 2015-08-15 中国国 家顶级 域名注 册证书 华阳集团.网 络 发行人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 服务有限公司 2005-05-31至 2015-08-21 中国国 家顶级 域名注 册证书 华阳集团.公 司 发行人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 服务有限公司 2005-05-31至 2015-08-21- 国际域 名注册 证书 foryougroup. hk 华阳有限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2010-08-25至 2015-08-25 (二) 发行人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的租赁房屋情况 因华阳思维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工业发展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 及合作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华阳思维就继续承租该等厂房签订 了 下述 租赁合同。 2015 年 5 月 19 日,惠州市惠翔达实业有限公司与 华阳思维签订《厂 房租赁合同》,约定华阳思维承租位于惠城区水口镇街道办事处联合 村小岭村(环镇路旁)的厂房,厂区占地面积约 10,000 平方米,厂 区内建设三层厂房车间一栋、三层办公楼一栋、五层员工宿舍楼一 栋及保安值班房、配电房各一座,总建筑面积共 10,000 平方米;租 期自 2015 年 5 月 20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止;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5 月每月租金 8.7 元 / 平方米、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每月 9.2 元 / 平方米、 2021 年 6 月至 2025 年 5 月每月 9.7 元 / 平方米。出租方 未提供上述房屋的权属证明,但惠州市 惠城区人民政府水口街道办 事处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出具《证明》,说明该租赁厂房的国土使用 证和房产证等有关证件在办理当中,在相关证件办理完成之前的租 赁期内,同意华阳思维继续使用该厂房,自租赁使用至今,未曾发 生法律、法规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华阳思维 2015 年 1 - 6 月的净利润值在上市集团 净利润总额中占比为 0.33% ,华阳思维 2015 年 1 - 6 月的营业收入在 上市集团营业收入总额中占比为 0.48% 。 (三) 长期投资情况 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控股子公司、直接参股公 司的基本情况 发生 了如下变化: 1. 华阳通用 华阳通用目前持有惠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7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441300400029922)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7 月27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 外资粤惠合资证字[2002]0040号)。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 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2号。法定代表人:曾 仁武。注册资本:10,000万港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 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车用数字视听产品、家用数字视 听产品、便携式数字视听产品及其配件、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 及关键部件、车载仪表、胎压检测设备、车载空调控制器、空气 净化器及相关部件、汽车驾驶辅助设备及相关配件、车身控制单 元设备、汽车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及其终端设备、软件产品及相关 服务、车载信息娱乐系统产品配套的功能模块(包括国内外各制 式数字电视、广播、汽车总线盒、导航模块、无线充电模块、蓝 牙模块、WIFI模块、NFC模块、无线通讯模块等)、汽车智能中 控台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 业期限自2002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29日。股东出资的比例:发 行人占75%,香港华旋占25%。 2. 华阳多媒体 华阳 多媒体 目前持有惠州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注册号: 441300400018625 )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 201 5 年 7 月 14 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外资粤惠合资证字 [2001]0040 号)。住所: 广东省惠州市东江 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 1 号华阳工业园 B 区 4# 厂房 。法定代表 人: 陈世银 。注册资本: 16,000 万港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 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 汽车音响 、各类 CD / VCD / DVD 录放机芯及其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 ( 光电子器件及其零部件和组 件 ) 、镭射头(激光头)及配件、机械设备、自动化和半自动化设 备、工控配件及工模具、投影机及其部件、光电类节能减排产品、 LED 系列产品、汽车电装类产品、微型特异电机、微型线圈类产 品及其配件、通讯产品部件、手机零配件、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 电工和照明系列产品以及照明工程、节能工程的设计、安装和维 护。 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 期限 自 200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 。股东出资的比例:发行人占 75% ,香港华旋占 25% 。 经核查,华阳医疗电子正在 办理 注销中 。 其清算组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 获 惠州市工商局备案,清算公告已刊载在 2015 年 6 月 19 日版的《南方日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注销 ,工商登记已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注销 ,组织机构代码 证已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废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华阳医疗电 子 目前尚未完成注销手续。 3. 华阳数码特 华阳数码特目前持有惠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7月30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号:441300400004976)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 年7月27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外资粤惠合资证字[2004]0047号)。住所:惠州市东江高新 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1#厂房。法定代表人:吴 卫。注册资本:6,4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 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数字录放机、高密度数字光盘机 用关键件、移动通讯系统交换设备、手机及手机部件、移动便携 式计算机、网络设备、汽车电子产品、汽车摄像头及记录仪等系 列产品、LED背光及照明电路、电路板的开发、生产、加工、销 售。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04年7月29日至2024 年7月28日。股东出资的比例:发行人占75%,香港华旋占25%。 4. 华阳精机 华阳精机目前持有惠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7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441300400012499)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7 月27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 外资粤惠合资证字[2007]0004号)。住所: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 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B区5#厂房。法定代表人:陈世银。 注册资本:1亿元港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 合资)。经营范围:汽车关键零部件、通讯及消费电子精密零部 件、工业控制及安全控制精密零部件、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 具配件、镭射头(激光头)及配件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 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07年2月25日至2027年2 月25日。股东出资的比例:发行人占75%,香港华旋占25%。 5. 华阳光电 华阳光电目前持有惠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7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441300000200736)。住所: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 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B区5#厂房。法定代表人:陈世银。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LED芯片、LED封装、LED模组、LED光源、LED灯 具、驱动电源、智能控制系统、各类电工产品、卫星导航定位接 收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开发、生产、加工及销售,照明工程、节 能工程的设计、安装及维护,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32年10月26日。股东出资的比例: 发行人占100%。 6. 中阳科贸 中阳科贸目前持有惠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7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441300000024027)。住所: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 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 道勇。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经营范围: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和代理, 科技产品及非标设备的开发,信息服务业务(仅限移动网信息服 务业),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长期。股东 出资的比例:发行人占100%。 7. 华阳思维 华阳思维目前持有惠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9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68433057A)和广东省人民 政府于2015年9月7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惠合资证字[2004]0070号)。住所:惠州 市惠城区水口镇联和村小岭尾(环镇路旁)。法定代表人:李道 勇。注册资本:1666.5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 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各类精密轴类、丝杆、螺丝、夹 具、五金零部件及各类自动化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 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至2024年11月10日。股东 出资比例:香港华旋占25%,发行人占45%,深圳市寸金实业有 限公司占30%。 8. 西安信华 根据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生物生态科技产业园税务所 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经济国通 [2015]21522号),西安信华已经完成了注销国税税务登记。根据 2015年9月7日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的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西安信华已经完成注销地税税务 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于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企业办结 海关手续通知书》(编号:2015010号),西安信华已办结所有海 关手续,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 关注册登记证书》于2015年7月14日注销。此外,西安信华持有的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已经于2015年6月26日缴回,外汇账户已经 清理完毕。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西安信华仍在办理其他注销中。 9. 安特香港 如本法律意见书前文所述,发行人投资安特香港事宜已办理了必 要手续。发行人取得了广东省商务厅于2015年7月20日补发的《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500423号)。安特香 港目前持有有效期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的《商业登 记证》,登记证号码为19245419-000-07-15-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安特香港目前正在变更其英文名称,拟变更为Interplex Huizhou(HK)Industries Limited。 10. 安特惠州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安特惠州的外方股东AMTEK ENGINEERING LTD.更名Interplex Holdings Ltd.,安特惠州的英 文名称拟变更为“ Interplex (Huizhou) Industries Ltd.”, 截至目前, 安特惠州正在办理股东以及其自身英文名称变更的手续。 除上述外,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自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 行人及其 境内直接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尚有下列 授信、借款及 担保合同、销售合同 、加工合同、采购合同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 等。 (一) 重大合同 1. 重大借款、授信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与银 行之间存在的尚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及保证合同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 司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情况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上述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有 效,没有目前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合同主体需要变 更的情形,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 重大销售、加工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与 2015年上半年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的主要供货协议或加工 合同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四:《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销售或加工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该等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与形式 合法有效,没有目前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合同或协 议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 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与 2015年上半年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正在履行的主要采购合同的情 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该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有 效,没有目前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合同主体需要变 更的情形,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 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除《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 露的内容外,发行人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签订了以下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 被许 可方 许可方 (简称) 许可协议 名称 许可时 间 许可内容 许可范围 许可 地域 华阳 通用 Microsof t Corpor ation Windows Med ia Co mponents Final Prod uct A g ree ment. 2015 - 0 2 - 13 至 2017 - 1 2 - 31 专利俗称: 微软 WM A 音频 版权、商业 秘密:使用、 制造、销售 专利:使用、 销售、进口 全世 界 SD - 3C LLC SD Host/ Ancillary Product Li cense Agr eement 生效日 期: 20 15 - 0 4 - 0 7 有效期 3 年, 到期后 自动延 续 3 年 SD Host Products a nd SD An cillary Pro ducts unde r SD esse ntial paten ts 制造,设计、 使用、销售 、进口、出 口、出租 全世 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下列已到期的协议暂不与许可方续签: 被许 可方 许可方 (简称) 许可协议 名称 许可时 间 许可内容 许可范围 许可 地域 华阳 通用 Microsof t Licensi ng , GP. Microsoft Oem Cust omer Lice nse Agree ment for Embedded Systems 2013 - 0 7 - 0 1 至 2015 - 0 7 - 31 微软嵌入 式系统 俗称: Win CE 使用、制造 全世 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下列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 被许 可方 许可方 (简称) 许可协 议名称 许可时间 许可内 容 许可范围 许可 地域 华阳 通用 DTS Lic ensing L imited DTS P roducti on Lic ense A greeme nt 自 2015 - 0 9 - 01 起 12 个月,到 期后自动续期 12 个月(除非 任一方至少提 前 30 日通知 不再自动续 Car A V P lay er with L icens ed DT S T ech nology 制造、使用、 进口、许诺 销售、销售 未明 确 被许 可方 许可方 (简称) 许可协 议名称 许可时间 许可内 容 许可范围 许可 地域 期) 经核查,发行人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上述正在履行的知识 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且就该等合同的履行目前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二) 根据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 在最 高人民法院官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上的查询, 除我们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发行人 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因环境 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 债 。 (三) 发行人及其 境内直接控股 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 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 核查, 除华阳医疗电子因 计划办理注 销 于 2015 年 4 月停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但由华阳多媒体代缴) 外, 发行人 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 2015 年度 1 - 6 月的 社会保险缴 纳情况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 行人及其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在册员 工人数仍存在差异,其具体情况和主要原因为:( 1 )因基层员工流 动而造成新招员工当期正在办理账户转移 / 开户等相关手续或因处于 离职状态而停缴当期社保、住房公积金,约占未缴纳人数的 97% - 98% 左右 ;( 2 )少量员工因已在别处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或因 员工个人信息错误、参保系统原因、退休返聘、外籍身份及其他个(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