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成慧成: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2期)
大成 慧成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 7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 七 年 九 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 慧成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 5 年 10 月 26 日证监许 可 【 2015 】 2363 号文核 予以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6 年 2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 基金是 货币市场 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和普通债券型基 金 , 属于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较 低 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设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是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和 E 类份额。三类基金份额 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各自的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如无特别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至日为 20 1 7 年 8 月 3 日 (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 ,有关基金投资组合及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 1 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2007 年 6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8 年 8 月,任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2 年 11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 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任职于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职于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 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 险管理师( FRM )资格。曾任毕马威( KPMG )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 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 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 “ 千人计划 ” 专家;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3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 EMBA ),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厦门大学财 经系教师;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人民 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 1999 年 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 2012 年 6 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2006 年被亚洲风险 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 “ 企业风险管理师 ” 资格。 2000 年 1 月,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审计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 2007 年 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 副总裁、党委委员; 2010 年 7 月,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2 年 6 月,兼任镇江银河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 年 7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015 年 1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程师。 19 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 序员。 1999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 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010 年 6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 201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 师事务所。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 中国投行业务主管。 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 略官,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 目经理。 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世 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 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2016 年 9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 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 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 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 、基金经理 王立女士,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 5 年。 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 200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大成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7 年 1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 23 日起任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任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任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任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 9 月 3 日起任大成景兴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3 日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3 日起任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陈会荣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证券从业年限10年。2007年10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助理会计师、基金运营部登记清算主管、固定收益 总部助理研究员、固定收益总部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6 日起任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6日起任大成丰财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6日起任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11月2日起任大成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1日起任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3月22日起担任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和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1) 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杨雅洁 20 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 17 年 3 月 27 日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4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 其他委员3名。名单如下: 陈翔凯,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立,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张文平,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1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 1995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4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闻怡 电话: 021 - 68475888 传真: 021 - 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 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 票代码 601229 。 近年来,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企业核心 价值观,以“总体形成特色、区域兼顾差异、局部凸显亮点”为指导思想,持续推进专业化 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经营实力和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根据市场和自身优势,上海银行形成了 “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城市居民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金融市场领先交易服 务”、“两 岸三地跨境金融服务”以及“最佳在线金融服务”等特色定位,通过培育和塑造经 营特色,推动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上海银行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无锡、 绍兴、南通 、 盐城 等地拥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311 个,设有自助银行 211 个,布放自助 服务类终端设备 2167 台,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中西部重点城市的网 络布局框架。上海银行还发起设立闵行上银、衢江上银、江苏江宁上银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发起成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香港地区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 限公司,并与全球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近 1600 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成立 20 年来,上海银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在英国《银行家》 2017 年公布的 “全球前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按一级资本和总资产计算,上海银行分别位列全球银行业第 85 位和 89 位;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先后荣获“上海 市著名商标”、“全国银行间市场优秀交易成员”、“最佳企业形象奖”、“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 - 最佳城市商业 银行 ”、“上海清算所 2015 年度优秀清算 会员 ”、“债券 净额清算 优秀奖” 、“ 2015 年度上海市 金融创新二等奖 ”、“ 2015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 200 强”等荣誉称号,并当选 第二届中国 银行业协会 城商行工作 委员会 主任 单位。 截至 2016 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 17,553.71 亿元 , 较期初增长 21.13% ; 客户存款余 额为 8 , 490 .73 亿元,较期初增长 7 .11%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 5,540 亿元,较期初增长 3.26% ; 资本充足率为 13.17% ;拨备覆盖率 255.50% 。 2 、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产品管理部、 托管运作部(下设托管运作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稽核监督部,平均年龄 30 岁左右,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 号。 截至 201 7 年 6 月 3 0 日 ,上海银行已托管 27 只 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 治成长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 展 100 ( ECPI ESG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 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信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 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 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弘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华泰柏瑞爱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 博时富海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 453.04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 管部共 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审慎性原 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 3 )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 4 )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 5 )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 断。 (三)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5558 (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 0755 - 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 0755 - 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 518040 2 .代销机构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范一飞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 95594 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 021 - 38676666 传真: 021 - 38670161 网址: 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 - 85130577 传真: 010 -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 010 - 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 010 - 60838696 传真: 010 - 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 021 - 54033888 传真 : 021 - 54038844 网址: www.sywg.com 6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 010 - 85127622 联系传真: 010 - 85127917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7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 - 1510 室) 办公地址:青 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 - 85022326 传真: 0532 -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服电话: 95511 转 8 传真: 0755 - 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客服电话 : 400 - 700 - 9665 联系人 : 张茹 联系电话 : 021 - 58870011 传真 : 021 - 68596916 网址 : www.ehowbuy.com 1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 - 820 - 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 021 - 50583633 电话: 021 - 50583533 客服电话: 400 - 921 - 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2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联系电话: 021 - 5132 7185 传真: 021 - 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 - 821 - 0203 1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 021 ) 6537 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 - 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 021 - 63333319 传真: 021 - 63332523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5 、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杨帆 电话: 027 - 87006003/87006009 网站: www.buyfunds.cn 公司传真: 027 - 87006010 客服电话: 400 - 027 - 9899 1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站: www.lufunds.com 1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 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 - 89629066 18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 0 755 - 89460507 传真: 0755 - 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 - 684 - 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 0755 - 66892301 传真: 0755 - 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 - 950 - 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2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联系人: 袁永娇 电话: 010 - 61840688 传真: 010 - 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 0755 - 83183388 传真: 0755 - 83195239 联系人 : 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 0755 - 22163333 传真: 0755 - 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四、基金的名称 大成 慧成 货币市场 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货币型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份额 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或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各自的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 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2200 ;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2201 ;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2202 。 三类基金份额根据不同的认(申)购金额限制和销售方式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 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0.01元 追加认/申购最 低金额 0.01元 0.01元 0.01元 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 0.25% 0.01% 0.2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可 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类别转换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 A 级基金份额和 E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者首次申购 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 4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 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0= 1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 × 1.00 0 =10,000.00 元 ( 七 ) 基金份额的快速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开通基金份额的快速赎回业务。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投资 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申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经基金登记机构确 认后,快速赎回款项快速到达投资者认 / 申购货币基金时对应的银行卡账户。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定单个账户单笔 / 每日累计快速赎回限额和对所有投资者快速赎回总额限额,并有权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业务限制。快速赎回业务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认为若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 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十、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的投资策略 1 、利率趋势评估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市场资金面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资金利率变动趋 势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优化存款期限、回购和债券品种组合。 2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流动性、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 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置。 3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动态调整组合久期。 当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 短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4 、 银行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不同商业银行和不同存款期限的选择,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协议存 款和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 的流动性。通过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市场资金面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资金利率变动趋 势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优化存款期限。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与赎回资金变化情况、季节性资 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 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十二、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权证;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 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 、组合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4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6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 7 )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 8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