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油工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17年09月18日 20:02:05 中财网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下属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事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成员企业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
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
式公开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与前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各部门、成员企业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下同)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及时要求其填写其单位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


要求其填写其机构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要求其填写其单位内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根据本制度履行内幕信息登记。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签署《保密协议》并根据
本制度履行内幕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报备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
附件2,下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相关部门应负责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成员企业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及下属的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该事项已在
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姓名

单 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所处阶段















注1

注2











































































登记人:
登记时间:
注:1.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 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内容:

序号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登记人:

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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