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中油工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无需是委员 会成员。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标准、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一名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 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委员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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