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中油工程: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监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 得少于公司监事人数的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占 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 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个工 作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 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 况而以电话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及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后,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抓好落 实,并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并掌 握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 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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