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油工程:内部问责制度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 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 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 作职责,工作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职责,未完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 办公会决议的,以及管理不当,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 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重要项目存在严重安全、质量和环保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进行使用资金、对外 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四)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 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六)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或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导致公司 公开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的;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若发生上述问责,由公司纪委 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并调查核实后将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根据核查结果,提出问 责方案并审议。 第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 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 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监事的问责 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及以上监事联名提出。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九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需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 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 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四章 问责的措施和考核 第十二条 发生上述第二章违规情形,并经过上述第三章问责程序确 认后,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将根据违规的具体情形,对责任 人采取以下种类的问责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发生上述第二章违规情形,并经过上述第三章问责程序确 认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违规的具体情形,在责任人年度考 核奖中做出相应考核: (一)被政府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 责令定期报告等情形,公司应责令责任人改正、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被政府监管部门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的,应在责任人 年度考核奖2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三)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30%以内进行扣减 绩效薪酬。 (四)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立案稽查的,应对主要责任 人在其年度考核奖5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其 年度考核奖3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五)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离岗位、撤职、解聘等措施。 (六)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四)、(七)款规定的情形时, 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8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七)发生第五条(五)、(六)款规定的情形时,被政府监管部门和 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 施的,在其年度考核奖8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八)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其年度考核奖 10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问责方式的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 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