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油工程:内部问责制度

时间:2017年09月18日 20:31:05 中财网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
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
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
作职责,工作不力,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职责,未完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
办公会决议的,以及管理不当,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


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重要项目存在严重安全、质量和环保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进行使用资金、对外
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四)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
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六)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或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导致公司
公开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的;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若发生上述问责,由公司纪委
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并调查核实后将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根据核查结果,提出问
责方案并审议。


第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
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
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监事的问责


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及以上监事联名提出。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九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需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
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
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四章 问责的措施和考核



第十二条 发生上述第二章违规情形,并经过上述第三章问责程序确
认后,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将根据违规的具体情形,对责任
人采取以下种类的问责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发生上述第二章违规情形,并经过上述第三章问责程序确
认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违规的具体情形,在责任人年度考
核奖中做出相应考核:

(一)被政府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


责令定期报告等情形,公司应责令责任人改正、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被政府监管部门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的,应在责任人
年度考核奖2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三)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30%以内进行扣减
绩效薪酬。


(四)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立案稽查的,应对主要责任
人在其年度考核奖5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在其
年度考核奖3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五)被政府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离岗位、撤职、解聘等措施。


(六)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四)、(七)款规定的情形时,
应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8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七)发生第五条(五)、(六)款规定的情形时,被政府监管部门和
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
施的,在其年度考核奖8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


(八)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其年度考核奖
100%以内进行扣减绩效薪酬,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问责方式的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
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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