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油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9月18日 20:31:23 中财网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
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
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
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
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纳入公司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分、子
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审计人员,负责监督、核查财
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
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组织、协调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机关部
门或所属企业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



第六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等利害关系的
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部门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经费
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的进行;

2. 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预算、财务分析报告、会计报表、
统计报表等纸质、电子信息资料在审计期间应当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
及时掌握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 负责制(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标准和业务规范,并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
公司及各单位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 负责组织编制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各类审计项
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财务审计:对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
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和财产管
理情况;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 内部管理审计:对公司及控股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系统以及执行国
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公司经营管
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
展;

5. 项目审计: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预、决算违
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 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


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7.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公司经理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
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8. 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
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9. 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
审计调查,按程序规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0. 对公司及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1. 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2. 对各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制度检查;

13. 公司董事会委托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4. 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及业务指导;

15.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1.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 审核凭证资料、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测财
务会计系统、测试内控流程,查阅其他有关文件、信函、资料,必要时索
取相关资料复印拷贝备查;

3.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
材料;

4.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经审计负责人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
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5. 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和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
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6.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资料和审计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审计结果督促有关人员和部门就相
关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
胜任工作,应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2. 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
不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事实
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岗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
及其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报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及其审计
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岗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
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岗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岗或个人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出,或由公司相


关部门、分(子)公司经报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由分管领导确定,按程序
报董事会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前编制审计
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
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工作底稿经复核人员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复
核签字后交由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被审计单位不签字盖
章的,审计组应责成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难以取得充分证据的,应
以替代程序取证,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的,应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在《审
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问题线索,及时向分
管领导汇报,特别重大的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汇报,并按批示做
好相关审计工作。审计终结后,原则上应在1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初稿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
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
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初稿。

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或
其它授权人审批后,制文并提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
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
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后,由审计负责人在公司规章
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对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
的行为,出具审计意见书;

2. 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或控股企业财务收支规定的


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负责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3.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并将审计
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被审计单位整改完成
后进行整改情况检查,并编制整改情况跟踪表。需要实施后续审计的,内
部审计部门提出后续审计建议,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
分管领导提出,审计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
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
记录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报告出具之后,审计项目组在2个月之内整理审
计资料,并归档。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
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

2. 审计对象;

3. 审计目的;

4. 审计范围;

5. 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6. 审计方式;

7. 审计时间及实 施步骤;

8. 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9.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由内部审计部门发出,向被审计者通知
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 被审计者名称;

2.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4. 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 内部审计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证据是内部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
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1. 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
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
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2. 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
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3.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4. 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
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1. 被审计者名称;

2. 审计项目名称;

3. 实施审计的时间;

4. 审计过程记录;

5. 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 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7.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②审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员判
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⑥审计
组核实与采纳被审 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⑦其他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①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②与被
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
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③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1. 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2.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3. 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4.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
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5.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责任界 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
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1. 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 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 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
计档案管理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
直接形成 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不同形
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
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
制。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
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
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
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
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九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
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
审计档案的移交。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
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
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
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需经董事长审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绩
效薪酬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 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


料的;

2. 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扣减绩效薪酬。


1. 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 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
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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