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时间:2017年09月20日 01:02:17 中财网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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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 ”)和《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于 2014年 3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并拟于 2014年 4月 11日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
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对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相应修订。同时,由于发行人将本
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3年 12月 31日,根据发行人
的财务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 2月 28日出具的
XYZH/2013SA1003-1-1号《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2012年度、
2011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相关情况,本所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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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四)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四)中未发生变
化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
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
最新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查验发行人存档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于 2014年 3月 22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调整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等事项作出了决
议,并拟将前述议案提交 2014年 4月 11日召开的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二)经审查,发行人拟调整后的发行上市方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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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3. 发行股数: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为 4,200万股。

4. 发行价格:通过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初步询价和市场情况,由公司和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5.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帐户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8. 发行与上市时间: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之日起 12
个月内自主选择新股发行时点;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由公司与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上市时间。

9. 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二年
内有效。

1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
的其他所有相关内容继续有效。

11.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一切有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工作及办理相关的申请程序和其他手续。

(2)在与主承销商充分磋商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价格和定价
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发行时间表等事宜。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本次发行之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后,可结合主管机关的审核意见以及拟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次序,对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拟投资项目、项目投资金额和具体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确定最终的上市
地点。

(4)签署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

(5)在公司本次发行之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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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州金逸影
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及股本、股东持股比例等事项作相
应修订或补充。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办理有关上市的相关手
续,签署上市的相关文件。

(7)在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

(8)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所有相关手续。

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两年内
有效。


经审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拟调整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述拟调整的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发行
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
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

1. 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金逸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发行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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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金逸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经查阅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
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
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并登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
发行人商标的权利状况,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及部分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查验,审
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以下简称“最近
三年”)的重大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加盟协议、采购合同、广告
合同、租赁合同等),并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院线发行和电影放映业务,该等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年本)》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第三十五“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服务业”类,第 9条 “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
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工商档案
及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的登记信息,核查发行人股东的涉讼情况,发行人的股权清晰,股东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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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职能部门介绍,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
行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发行人设立了拓展部、工程部、信息技术部、广告
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中心、法律部等职能部门,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
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
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运营渠道和业务领域。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营运
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查看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的经营场所,查阅发行人拥有的
商标注册证、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及发行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登陆部
分产权登记网站询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状况,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作为非生产
型企业已经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
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员工工资表、发行人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署
的劳动合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
在其他企业中兼职。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开户许
可证》信息,访谈发行人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并与信永中和的经办会计师进行了
面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
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
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据此,发
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查
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规章制度,发行人已根据
其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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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
职能部门,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
证书,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已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
系,业务经营不依赖于他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制度,建立了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

15. 发行人聘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本次上市发行的辅
导工作。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据此,发
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有关的
确认文件,并通过互联网检索了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
罚决定书》、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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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等文件。根据前述核查结果,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
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7.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
门负责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信永中和已于 2014年 2月 28日向
发行人出具 XYZH/2013SZA1003-1-2号《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2月 31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
发行人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无保留结论。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

18.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披露的监
管与处分记录,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
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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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9.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财务
部门负责人及信永中和的经办会计师,截至 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为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 经审查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资金管理等内部规定,基于本所律师作为
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发行人的确
认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信永中和的经办会
计师进行访谈,截至 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信永中
和的经办会计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
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与信永中和的经办会计师进行访谈,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
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信永中和于2014年2月28日向发行人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的规定。

2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信永中
和的经办会计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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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
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信永中
和的经办会计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编制
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
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
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信永中和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发行
人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

2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
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6.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2012、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
31,271,342.8元、42,981,574.63元及42,696,579.91元均为正数;累计为人民币
116,949,497.34元,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1、2012、2013年度三个会计年度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人民币915,461,150.36元,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营业收入累计为人民币3,784,478,646.19元,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2,6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 2012年12月31日)合并后的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75,709.09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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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7. 根据有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信永中和于 2014年2月28日出具
的《审计报告》、《纳税专项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
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8.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存档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部分重大合同,核查发行人
涉讼情况,并与信永中和的经办会计师进行了面谈,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9.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与信永中和的经办会计师面谈,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的财务资料不存在如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经审阅《审计报告》,信永中和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发行人前述确
认相悖的说明意见。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存档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对发行人业务部门进行访谈,以及通过互联网检
索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公开信息、查验发行人拥有的重要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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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
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1.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具体参见本法
律意见书第十八部分“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32.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经本所律师审阅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访谈公司业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
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其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
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3.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3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进行面谈,发行人董事
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
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有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获得发行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35.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
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6. 发行人2011年6月23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已通过了《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建立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符合《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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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7.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12,600万股。经查验发行人 2010年年度股东
大会文件,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A股 4,200万股,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
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
于公开发行新股及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股票上市的相关条件、以及《股票上市规
则》第 5.1.1条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并查验发行人新增的商标注册证、租赁合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和相关业务许可证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其他
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确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
注册基本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
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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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50家控股公司、14家
参股公司(包括两家金逸院线参股的公司)、发行人及控股公司下共设有 66家
分支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 金逸院线
金逸院线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0100015248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 8号之一 402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易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影发行。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批发及零
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制作食品、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电影放映(限
分支机构经营)。


营业期限:2008年 2月 21日至长期

金逸院线现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12年4月20日核发
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证发字第( 2012)020号),经营项目:电影发行,
经营区域:全国,有效期限至 2014年 4月 20日。


金逸院线目前拥有 1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广州金逸珠江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逸院线淮北分公
司”)

该分公司现持有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6000000105616

5-7-15



法律意见书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与南黎路交汇处海荣商业广场三层
负责人:苏鸣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

(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户外广

告。(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
营业期限:2014年 3月 17日至长期
该分公司现持有淮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4年 3月 13日核发的《电

影放映许可证》(证放字第 05号);淮北市卫生局于 2014年 3月 14日核发的
《卫生许可证》(淮北卫环字 2014第 33号),有效期至 2016年 3月 13日;淮
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年 10月 7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406911410024229 ,有效期至 2017年 3月 13日。


2. 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逸”)
广州金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0600029526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88号珠江新城广场 3-4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300万元
实收资本:3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持有效许可证经营)、为电影放映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定型包装食品零售、饮料销售(持有效许可证经营)。餐饮、烟草制品零售、卡
拉 OK和酒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酒类
零售;场地租赁。


营业期限:2005年 1月 27日至长期

广州金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局于 2011年 3月 31日核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
可证》(粤证放字第 A01-25号),已通过 2013年年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7-16



法律意见书

天河分局于 2011年 6月 6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1061110005115),
有效期至 2014年 6月 6日。广州金逸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 [2009]
第 0106R01030)现已过期,广州金逸已向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提交申请办理卫
生许可证的材料,目前正按照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下发的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相关
手续。


广州金逸目前拥有 9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白云区百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
百信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分)
440111000096044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1423-1455号百信三期五层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持有效许可证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年

5月 22日);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酒精饮料)(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年 10月 6日);广告发布;房屋出租(凭有效产权证明及委托书出租)。

营业期限:2010年 1月 15日至 2014年 10月 21日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2年 8月 14日核发的《电
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粤证放字第 A06-18号),已通过 2013年年检;广州市白
云区卫生局于 2013年 5月 13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3]第
0111G00013号),有效期至 2017年 5月 1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
局于 2013年 9月 26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401111310009027,有效
期至 2016年 10月 6日。


(2)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白云区太阳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太阳城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分)
440111000096036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5-7-17



法律意见书

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 1811号嘉裕太阳城广场 3楼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持有效许可证经营);为电影放映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乳制品(主营:食用油,干果,坚果,乳制品 --不包
括婴幼儿奶粉,烘焙食品,糖果,蜜饯,冷冻饮品,非酒精饮料,咖啡,可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 4月 8日);广告制作、发布、代理;房屋
租赁(凭有效产权证明及委托书出租)。


营业期限:2010年 1月 15日至长期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年 3月 31日核发的《电
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粤证放字第 A06-17号),已通过 2013年年检;广州市白
云区卫生局于 2011年 9月 29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09]第
0111G02738号),有效期至 2015年 9月 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
局于 2011年 4月 8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1111010001321),有
效期至 2014年 4月 8日。


(3)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黄埔惠润分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黄
埔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分)
440112000044600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 298号黄埔花园惠润广场第四层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持有效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方

可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具体项目以食品流通许可证为准,持有效食品流
通许可证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10年 9月 30日至长期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年 4月 6日核发的《电
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粤证放字第 A07-10号), 2013年已年检;广州市黄埔区
卫生局于 2012年 5月 16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2】第

5-7-18



法律意见书

440112H00243号),有效期至 2014年 5月 16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
分局于 2013年 5月 24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1121010000393),
有效期至 2016年 5月 23日。


(4)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荔湾金
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分)
440103000073831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19号 2011房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持有效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为电影放映企业

提供管理咨询服务;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项目
及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广告发布;场地租赁。

营业期限:2010年 12月 6日至长期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2年 6月 12日核发的《电
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粤证放字第 A02-05号),已经通过 2013年年检;广州市
荔湾区卫生局于 2013年 9月 6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3】
第 0103F00004号),有效期至 2017年 9月 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
局于 2014年 1月 13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401031410000570),有
效期至 2017年 1月 12日。


(5)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荔湾区康王分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康
王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分)
440103000069319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 486号和业广场第四层 402号铺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持有效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为电影放映企业

提供管理服务;零售:预包装、散袋食品(主营:干果、坚果、烘焙食品、糖果

5-7-19



法律意见书

蜜饯、冷冻饮品、非酒精饮料,咖啡、可可,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年
11月 2日);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场地租赁。


营业期限:2010年 10月 21日至长期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年 1月 30核发的《电影
放映经营许可证》(粤证放字 A02-01号),已通过 2013年年检;广州市荔湾区
卫生局于 2013年 3月 1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 2013第
0103F00003),有效期至 2017年 2月 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于
2013年 11月 28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1031010006528),有效
期至 2016年 10月 31日。


(6)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荔湾区西村分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
西村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03000115387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广州市荔湾区西增路 63号自编 A11号二楼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持有效《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卫生
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年 6月 24日);为电影放映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零
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项目内经营,
有效期至 2014年 8月 26日)

营业期限:2011年 10月 20日至 2013年 12月 28日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3年 3月 29核发的《电影
放映经营许可证》(粤证放字 A02-07号);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局于 2013年 6
月 15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 [2013]第 0103D00006号),有效期
至 2017年 6月 1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于 2011年 8月 17日核发
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1031110006513),有效期至 2014年 8月 16日。


(7)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海珠金
5-7-20



法律意见书

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05000284261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 238号 1-5层自编五层

负责人:曾凡清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放映厅 10间,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经营);零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主营:食用油,干果,糖果蜜饯,冷冻饮品,非酒精饮
料,咖啡,可可,有效期至 2015年 8月 13日);为电影放映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场地租赁。


营业期限:2012年 8月 27日至长期

广州海珠金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2年8月21日核发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粤证放字第 A04-08号);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局于 2012
年 8月 31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2]第 0105000666),有效
期至 2014年 8月 3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于 2012年 8月 14日核
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1051210025915),有效期至 2015年 8月 13
日。


(8)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越秀金
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04000360693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烟雨路亚洲羽毛球培训中心南侧一楼及二楼
部分

负责人:曾凡清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持有效许可证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3

月 21日);为电影放映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精饮料)、
散装食品(含现场制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 2016年
2月 19日);酒类零售;制售冷热饮品,凉菜,生食海产品、复热熟食品(限
19层东、西面经营,有效期至 2016年 09月 02日);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

5-7-21



法律意见书

各类广告。

营业期限:2013年 2月 8日至长期

广州越秀金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2年 12月 27日核发
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粤证放字第 A03-12号);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局于
2013年 4月 12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3】第 0104D00057
号),有效期至 2017年 4月 1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于 2012年
6月 19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1041110027030),有效期至 2014
年 10月 23日。


(9)广州市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阅江分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阅江金
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05000313014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222号首层 118号,(B区功能段)17
层西面,18层东面、西面, 19层东面、西面、 20层东面、西面, 21层全层,22
层全层

负责人:曾凡清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持有效许可证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3
月 21日);为电影放映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精饮料)、
散装食品(含现场制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 2016年
2月 19日);酒类零售;制售冷热饮品,凉菜,生食海产品、复热熟食品(限
19层东、西面经营,有效期至 2016年 09月 02日);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
各类广告,场地租赁。


营业期限:2013年 4月 26日至长期

广州阅江金逸现持有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3年2月25日核发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粤证放字第 A04-10号);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局于 2013
年 3月 21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 2013】第 0105G03236号),
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2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于 2013年 2月 20

5-7-22



法律意见书

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1051310003639),有效期至 2016年 2月
19日。


3. 武汉金逸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逸”)
武汉金逸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11100001691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武昌区徐东大街 18号销品茂

法定代表人:易海

注册资本:300万元

实收资本:3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广告发布;场地租赁;会议会展服务;
电影衍生品及工艺品批发兼零售;2K、3D数字电影放映;散装食品、预包装食
品零售。(许可项目、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项目、期限一致)

营业期限:2005年 8月 25日至 2015年 8月 25日

武汉金逸现持有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于 2014年 3月 6日核发的《电
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武影许第 1041号),有效期限至 2015年 3月 5日;武汉
市武昌区卫生局于 2012年 5月 29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武昌卫公字( 2012)
第 0167号),有效期至 2016年 5月 28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于
2012年 5月 1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201061010013613),有效期
至 2015年 5月 10日。


武汉金逸目前拥有 7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武汉金逸影城有限公司王家湾店(以下简称 “武汉王家湾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105000058928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 6号武汉摩尔城五楼

5-7-23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易海

经营范围: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广告发布;场地租赁; 2K、3D数字
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凭有
效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
证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10年 12月 17日至长期

该分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广播影视局于 2013年 1月 29日核发的《电影放映经
营许可证》(武证放(映)字第 035号),有效期限至 2014年 1月 28日;武汉
市汉阳区卫生局于 2012年 12月 6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鄂卫公证字【2012】
第 42010500112号),有效期至 2016年 12月 5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
分局于 2013年 3月 22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201051010003929),
有效期至 2016年 3月 21日。


(2)武汉金逸影城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下称 “武汉南湖金逸”)
武汉南湖金逸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106000200544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武昌区丁字桥南路 518号南国南湖城市广场三层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广告发布;场地租赁;会议及展览服
务;电影衍生品及工艺品批发兼零售; 2K、3D数字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
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
或凭有效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营业期限:2011年 7月 11日至长期

武汉南湖金逸现持有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于 2014年 3月 6日核发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武影许第 1042号),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5日;武
汉市武昌区卫生局于 2011年 7月 8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武昌卫公字(2011)
第 0233号),有效期至 2015年 7月 7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于

5-7-24



法律意见书

2011年 7月 4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201061110057316),有效期
至 2015年 7月 3日。


(3)武汉金逸影城有限公司南国北都分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南国北都金
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103000205657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 12号南国北都城市广场三楼
负责人:苏鸣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广告发布、会议会展服务、

工艺品的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方可经营);
2K、3D数字电影放映;散装食品现场加工;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期限与许可
证核定的期限一致)。


营业期限:2012年 10月 10日至长期

武汉南国北都金逸现持有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于 2014年 3月 6日核
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武影许第 1044号),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6日;
武汉市江汉区卫生局于 2012年 9月 18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江卫公字[2012]
第 15252号),有效期至 2016年 9月 17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于
2012年 8月 3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201031210063931),有效期
至 2015年 8月 31日。


(4)武汉金逸影城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 “宜昌卓悦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宜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500000150281的
《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宜昌市东山大道 107号卓悦广场 6楼
负责人:苏鸣
经营范围: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广告发布;场地租赁;会议会展服务;

电影衍生品及工艺品批发兼零售;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4年 8月 9日);预
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 2015年 7月 16日)

5-7-25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2012年 8月 10日至长期

宜昌卓悦金逸现持有宜昌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3年 8月 10日核发的《湖
北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证宜广电字第 12005号),有效期至 2014年 8月
9日;宜昌市卫生局于2012年7月19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鄂卫公证字【2012】
第 420501-000721号),有效期至 2016年 7月 18日;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年 7月 17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205001210012242),有效期
至 2015年 7月 16日。


(5)武汉金逸影城有限公司中南路分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中南路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106000271428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武昌区武珞路 440号中南国际城二期四层

负责人:苏鸣

经营范围: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广告发布;场地租赁;会议会展服务;

电影衍生品及工艺品批发兼零售;2K、3D数字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散装食
品现场加工零售。(许可项目、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项目、期限一致)
营业期限:2012年 12月 20日至长期

武汉中南路金逸现持有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于 2014年 3月 6日核发
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武影许第 1045号),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6日;
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局于 2012年 12月 7日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武昌卫公字
(2012)第 0526号),有效期至 2016年 12月 6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
昌分局于 2012年 8月 3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201061210090682),
有效期至 2015年 8月 30日。


(6)武汉金逸影城有限公司武胜路分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武胜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104000148307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 238号凯德广场·武胜店七层 18号

5-7-26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苏鸣

经营范围: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广告发布;场地租赁;会议会展服务;
电影衍生品及工艺品批发兼零售;2K、3D数字电影放映;散装食品、预包装食
品零售(经营范围、有效期与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致)。


营业期限:2013年 1月 9日至长期

武汉武胜金逸现持有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于 2014年 3月 6日核发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武影许第 1046号),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6日;武
汉市硚口区卫生局于 2013年 1月 8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硚卫公字[2013]
第 010269号),有效期至 2017年 1月 7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于
2012年 12月 14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201041210073374),有效
期至 2015年 12月 12日。


(7)武汉金逸影城有限公司北冰洋分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北冰洋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20112000171583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四明路 106号北冰洋城市广场四层

负责人:苏鸣

经营范围: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及服务;广告发布、场地租赁、会议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电影工艺品的制作与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
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食品现场加工零售; 2K、3D数字电影放映(许可项目
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期限一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取得有效审批文
件或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13年 7月 22日至长期

武汉北冰洋金逸现持有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于 2014年 3月 6日核发
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武影许第 1047号),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5日;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局于 2013年 10月 25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鄂卫公证
字【2013】第 420112-000692号),有效期至 2017年 10月 24日;武汉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于 2013年 7月 15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201121310055036),有效期至 2016年 7月 14日。


5-7-27



法律意见书

4. 无锡金逸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逸电影城”)
无锡金逸电影城现持有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200000014629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无锡市苏锡路 2-1号(太湖半岛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300万元
实收资本:3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书报刊、电子出

版物的零售;冰淇淋、奶茶、鲜榨果汁、爆米花制售。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
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自有场地、专柜租赁业务;会务服务;利用自有
资产对外投资;工艺美术品、服装、办公用品的销售;百货的零售。(上述经营
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06年 9月 25日至长期

无锡金逸电影城现持有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0年8月11日核发
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苏影放字第 320203-02号), 2013年已年检;无锡
市南长区卫生局于 2013年 9月 21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卫公证字(2013)
第 320203-130340号),双年度复核有效;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于 2012
年 9月 17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202031210004854),有效期至 2015
年 9月 16日;无锡市南长区文体局于 2013年 4月 16日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
可证》(新出发苏 B南长零字第 183号),有效期至 2017年 3月 31日。


无锡金逸目前拥有 1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无锡金逸影院有限公司哥伦布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哥伦布金逸”)
无锡哥伦布金逸现持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200000197519号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无锡市广南路 315-18-301

5-7-28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苏鸣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的零售;冰淇淋、奶茶、
鲜榨果汁、爆米花制售。一般经营项目:自有场地、专柜租赁业务;设计、制作、
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11年 11月 22日至长期

无锡哥伦布金逸现持有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2年6月18日核发
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苏影放字第 320202-05),有效期至 2015年 6月
17日;无锡市崇安区卫生局于 2012年 7月 10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苏卫
公证字( 2012)第 320202-221886),有效期至 2016年 7月 9日;无锡工商行政
管理局崇安分局于 2012年 6月 29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202021210003018),有效期至 2015年 6月 28日。


5. 中山市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金逸”)
中山金逸现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200000007297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 2号五层北座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200万元

实收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工艺品;国内广告发布;商业营业用房出租。


营业期限:2006年 9月 30日至 2014年 9月 30日

中山金逸现持有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1年 9月 28日核发的《电
影放映经营许可证》(ZS0005),已通过 2013年年检;中山市卫生局于 2013
年 6月 14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环证字 [2011]第 2012G02822号),有
效期至 2017年 6月 14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年 11月 29日核发的

5-7-29



法律意见书

《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20001010407008),有效期至 2014年 9月 30日。


6. 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逸”)
北京金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0800213087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19号新中关大厦地下一层 B180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200万元

实收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一般
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营业期限:2006年 12月 25日至 2026年 12月 24日

北京金逸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于 2014年 1月 31日核发的《电影
放映经营许可证》(影字(海)第 10号),有效期至 2016年 1月 31日;北京
市海淀区卫生局于 2013年 8月 8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海卫环监字【 2011】
第 056877号),有效期 2017年 8月 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4年 2月 13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1101081110085583),有效期
至 2017年 2月 13日。


北京金逸电影城目前拥有 2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朝阳
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0513115799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 101号 8层
负责人:李晓文

5-7-30



法律意见书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零售预包装食品。

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营业期限:2010年 8月 9日至长期


该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委员会于 2013年 12月 6日核发的《电影
放映经营许可证》(朝影字第 028号),有效期限至 2015年 11月 30日;北京
市朝阳区卫生局于 2012年 8月 2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朝卫环监字( 2010)
第 13295号),有效期至 2014年 8月 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3年 6月 7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1101051010041393),有效期
至 2016年 6月 6日。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委员会于 2010年 5月 14日核发的《音
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京朝零 20100032),有效期至 2020年 5月 13日。


(2)北京嘉裕金逸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海淀
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108013597437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6号一层第 F1-43号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一般经

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营业期限:2011年 2月 18日至长期

该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于 2014年 1月 31日核发的《电影
放映经营许可证》海影字第 16号,有效期限至 2016年 1月 31日;北京市海淀
区卫生局于 2013年 2月 18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海卫环监字(2013)第 057837,
有效期至 2015年 2月 1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3年 12月
23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1101081010078689,有效期至 2016年 12月
22日。


7. 嘉兴市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金逸”)
5-7-31



法律意见书

嘉兴金逸现持有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41100000275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嘉兴市洪兴西路江南摩尔西区 4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300万元
实收资本:3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35MM电影放映(凭有效电

影放映许可证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 11月 17日);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的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3年 11月 22日)(上述经营范
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营业期限:2007年 1月 29日至 2027年 1月 28日

嘉兴金逸现持有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07年 1月 22日核发的《电
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浙证放(嘉影)字第 0022号),正在办理 2013年年检;
嘉兴市秀洲区人口计划与卫生局于 2010年 11月 18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浙
卫公证字【2010】第 330411N00071号),有效期至 2014年 11月 17日,年检
有效;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秀洲分局于 2013年 10月 16日核发的《食品流通
许可证》(SP3304111010011432),有效期至 2016年 11月 22日。


8. 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奥城金逸”)
天津奥城金逸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2010400001901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 8号楼 3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200万元
实收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7-32



法律意见书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从事广告业务。(以上
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
的按规定办理。)

营业期限:2007年 3月 1日至 2027年 2月 28日

天津奥城金逸现持有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 2013年 3月 1日核发的《电
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证放字第 004号),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1日;天津市
南开区卫生局于 2013年 2月 12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津(南开)卫公证字
[2007]第 00977号),有效期至 2017年 2月 11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南开分
局于 2011年 4月 7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1201041110001154号),
有效期至 2014年 4月 1日。


奥城金逸电影城目前拥有 2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鞍山西道店(以下简称 “天津西道金
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20104000135794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 259号(时代大厦)501、601(科技园)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

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营业期限:2010年 2月 9日至长期
年检情况:2012年年度已年检

该分公司现持有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 2013年 3月 1日核发的《电影放
映经营许可证》(证放字第 035号),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1日;天津市南开
区卫生局于 2012年 1月 25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津(南开)卫公证字 [2010]
第 01887号),有效期至 2016年 1月 24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于
2012年 11月 13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1201041210004727),有效

5-7-33



法律意见书

期至 2015年 11月 12日。


(2)天津市奥城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南门外大街店(下称 “天津南门外大
街金逸”)
天津南门外大街金逸现持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核发的注册号

为 120104000197117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南开区南门外大街 2号(大悦城 4F-15号、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欢笑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

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营业期限:2012年 4月 23日至长期

天津南门外大街金逸现持有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 2013年 3月 1日核发
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证放字第 036号),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1日;
天津市南开区卫生局于 2012年 4月 23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津(南开)卫
公证字[2012]第 02320号),有效期至 2016年 4月 2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南开分局于 2012年 3月 2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12101041210000750),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15日。


9. 福州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金逸”)
福州金逸现持有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1031000034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 193号宝龙城市广场 5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100万元
实收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福建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 12月

5-7-34



法律意见书

31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7年 6月 20日);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
食品(有效期至 2014年 4月 26日)。承办、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07年 3月 27日至 2017年 3月 26日

福州金逸现持有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2年 3月 22日核发的《电影放
映经营许可证》(闽影证放字(榕影)第 0109号),有效期至 2014年 12月 31
日;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局于 2013年 6月 21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台卫环字
【2013】第 20130124号),有效期至 2017年 6月 20日;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
政管理局于2011年4月27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3501031110019801),
有效期至 2014年 4月 26日。


福州金逸目前拥有 2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福州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下称“福州安溪金逸”)
福州安溪金逸现持有福建省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524100048646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安溪县城厢镇建安大道宝龙城市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苏鸣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该许可项目经营有效期限至 2015年 5月 14日);音
像制品、图书期刊、杂志销售、电影纪念品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不含
乳制品)零售(许可经营有效期 2015年 5月 6日)。(《公共卫生许可证》有
效期至 2016年 5月 16日);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以上经营范围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12年 3月 28日至 2017年 3月 26日

福州安溪金逸现持有安溪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于 2012年 5月 15日核发的《福
建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闽影证放字安 2012第 001号),有效期至 2015年
5月 14日;安溪县卫生局于 2012年 5月 17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闽安卫

5-7-35



法律意见书

公字[2012]第 056号),有效期至 2016年 5月 16日;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年 7月 3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505241210051176),有效期
至 2015年 5月 6日。


(2)福州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城门分公司(下称“福州城门金逸”)
福州城门金逸现持有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104100165374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新天宇城市广场第 4层

法定代表人:苏鸣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数字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6年 12月 31日)、
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 2016年 7月
22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
经营)

营业期限:2014年 2月 25日至长期

福州城门金逸现持有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4年 1月 21日核发的《福
建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闽影证放字(榕影)第 0124号),有效期至 2016
年 12月 31日;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局于 2014年 1月 20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仓卫环字【2014】第 G1359号),有效期至 2018年 1月 19日;福州市仓山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年 7月 23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501041310057256),有效期至 2016年 7月 22日。


10. 厦门金逸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明发金逸”)
厦门明发金逸现持有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200100005530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坂明发商业广场东区 381号 C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110万元

5-7-36



法律意见书

实收资本:11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1、数字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5年 11月 1日); 2、零售预包
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6年 4月 14日);3、电影玩具品、工艺品零
售:场地租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
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07年 4月 6日至 2027年 4月 5日

厦门明发金逸现持有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2年11月1日核发的
《福建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闽影证放字( XM2012)第 04号),有效期至
2015年 11月 1日;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局于 2013年 3月 5日核发的《卫生许可
证》(厦思卫公字( 2009)第 3019号),有效期至 2017年 3月 4日;厦门市思
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年 3月 28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502031010017330),有效期至 2016年 4月 14日。


厦门明发金逸目前拥有 2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厦门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新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新阳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厦门市海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25180001546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盛路 19号 5号楼 6层

负责人:苏鸣

经营范围:1、电影放映(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11月 7日,公卫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 10月 29日),2、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食流证
有效期至 2015年 10月 11日;3、电影玩具品、工艺品零售;场地租赁;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
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12年 10月 30日至 2027年 4月 5日

厦门新阳金逸现持有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2年11月7日核发的

5-7-37



法律意见书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闽影证放字【XM2012】第 23号),有效期至 2015
年 11月 7日;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局于 2012年 10月 29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海卫公字【2012】第 1210017号),有效期至 2014年 10月 29日;厦门市海
沧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年 10月 12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502051210000721),有效期至 2015年 10月 11日。


(2)厦门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明发分公司(以下简称 “厦门明发 IMAX金
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203180007130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北区 167号

负责人:苏鸣

经营范围:电影玩具品、工艺品零售:场地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国内广告。电影放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26日);零售;预包装食
品兼散装食品(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10月 31日)。(以上经验范围涉及许
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12年 4月 10日至 2027年 4月 5日

厦门明发 IMAX金逸现持有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2年 12月 26
日核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闵影放字【 XM2012】第 24号),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26日;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局于 2012年 12月 25日核发的《卫生许
可证》(思卫公字【2012】第 SM0780号),有效期至 2016年 12月 24日;厦
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年 11月 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3502031210010859),有效期至 2015年 10月 31日。


11. 重庆市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逸”)
重庆金逸现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渝长
5002210000045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长寿区向阳路协信广场 7楼

5-7-38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200万元

实收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 2014年
3月 21日);音像制品销售(有效期至 2015年 5月 6日);书报刊出售(有效
期至 2015年 5月 7日) **一般经营项目:广告发布、场地租赁、工艺美术品、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具、体育用品、化妆品、玩具、饰品销售。

(以上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许可的,未取得有关审批许可不得经营)。


营业期限:2007年 1月 26日至长期

重庆金逸电影城现持有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于 2011年 8月 16日核发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重电证 2010字第 022号),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31日;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局于 2011年 3月 4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渝卫公
证字[2011]第 5001150000020号),有效期至 2015年 3月 3日;重庆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于 2011年 3月 22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5002211110017629),有效期至 2014年 3月 21日;重庆市长寿区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于 2010年 5月 7日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5月 7日;重庆市长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0年 5月 7日核发的《音像
制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5月 6日。


重庆金逸电影城目前拥有 1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重庆市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地王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地王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500103300024362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渝中区民族路 166号 6楼

负责人:蒋红强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影放映(有效期至 2013-12-05日止),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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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装食品零售(有效期至 2016-04-17日止)。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国内外广告;销售: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具
及体育用品、化妆品、玩具、场地租赁。(以上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
营)

营业期限:2010年 3月 1日至长期

该分公司现持有重庆市渝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4年1月14日核发
的《重庆市电影经营许可证》(渝中影证 2013字第 004号),有效期限至 2016
年 1月 14日;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局于 2013年 4月 8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渝
卫环证字[2010]第 500103-00060号),有效期至 2017年 4月 7日;重庆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于 2013年 4月 8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50010310001084),有效期至 2016年 4月 17日。


12. 深圳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逸”)
深圳金逸现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2786573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南新怡景商业中心 G层 FG014、UG层 FU014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200万元

实收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按《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11FT07002号、《卫
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09]第 0304I00253号经营,有效期至 2015年 11月 28
日);定型包装食品零售(按食品流动许可证编号 SP4403001110314074号经营,
有效期至 2014年 11月 3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广告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
可经营)。


5-7-40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2007年 5月 30日至 2027年 5月 30日

深圳金逸电影城现持有深圳市福田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于2009年12月8日核
发的《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11FT07002),已通过 2013年年检;深
圳市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于 2011年 11月 29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粤卫公证字[2009]第 0304I00253),有效期至 2015年 11月 28日;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1年 11月 4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403001110314074),有效期至 2014年 11月 3日。


深圳金逸电影城目前拥有 6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宝安时尚百纳分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时尚
百纳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5191842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建安二路河东骏丰首层 001

负责人:李晓文

经营范围:本电影院内数码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

的零售。

营业期限:2011年 1月 26日至 2021年 1月 26日

该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于 2011年 1月 24日核发的
《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11BA201101),已通过 2013年年检;深圳市
宝安区卫生局于 2012年 12月 7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2】
第 036AI00062号),有效期至 2016年 12月 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
分局于 2011年 3月 2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3001110176348),
有效期至 2014年 3月 1日。


(2)深圳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宝安区观澜分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观澜金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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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该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5920326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三社区大三村商业大楼 4楼 402

负责人:罗殷

经营范围:数码电影放映(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9月 26日);预包
装食品(不含复热)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7月 31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营业期限:2011年 12月 23日至 2026年 12月 23日

深圳观澜金逸现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视局于 2011年 8月 17日核发的
《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11BA201108),已经过 2013年年检;深圳市
宝安区卫生局于 2011年 9月 27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1】
第 036HI00004号),有效期至 2015年 9月 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
安分局)于 2012年 8月 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3001210426061),
有效期至 2015年 7月 31日。


(3)深圳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宝安区碧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宝安碧
海金逸”)
深圳宝安碧海金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5953852号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兴业路与悦和路交汇处劳动综合
楼四、五楼 E010

负责人:罗殷

经营范围:数码电影放映(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30日);预

包装食品(不含复热)的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8月 26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营业期限:2012年 1月 10日至 2027年 1月 10日

深圳宝安碧海金逸现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视局于 2011年 11月 30日核
发的《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11BA201105号),已通过 2013年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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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于 2011年 12月 31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
[2011]第 036AI00014号),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3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于 2012年 8月 27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403001210437659),有
效期至 2015年 8月 26日。


(4)深圳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民治分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民治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6234691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 1-4楼和负 1楼部分
东分隔体 3楼 302室

负责人:曾凡清

经营范围:在本影院内经营数码电影放映(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年 4

月 4日);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年
7月 19日)。

营业期限:2012年 5月 15日至 2027年 5月 15日

深圳民治金逸现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视局于2012年5月4日核发的《广
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编号 :11BA201202), 已通过 2013年年检;深圳市
宝安区卫生局于 2012年 4月 5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2】
第 036KI00015号),有效期至 2016年 4月 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
分局)于 2012年 7月 20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SP4403001210421717),
有效期至 2015年 7月 19日。


(5)深圳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沙井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6676545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大道濠景城东座 1-4层之 301号商铺
及 401号商铺
负责人:曾凡清
经营范围:数码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的零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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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营业期限:2012年 11月 12日至 2016年 11月 12日

深圳沙井金逸现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视局于 2012年 10月 23日核发的
《广东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11BA201208),已通过 2013年年检;深圳
市宝安区卫生局于 2012年 10月 19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2】
第 036CI00059号),有效期至 2016年 10月 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
安分局)于2012年12月29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3001210491085),
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28日。


(6)深圳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龙华东环分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龙华东环
金逸”)
该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6353510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东南侧东华明珠园商场 4层 B
区 401

负责人:曾凡清

经营范围:数码电影放映(《卫生许可证》有效期:2012年 05月 29日至
2016年 05月 28日);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的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5年 11月 19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营业期限:2012年 6月 27日至 2022年 6月 27日

深圳龙华东环金逸现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视局于2012年6月21日核发
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11BA201206),已通过 2012年年检;深圳市宝安
区卫生局于 2012年 5月 29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2】第
036JI00027号),有效期至 2016年 05月 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
分局)于 2012年 11月 20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SP4403001210473390),
有效期至 2015年 11月 19日。


5-7-44



法律意见书

13. 厦门市名汇金逸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名汇金逸”)
厦门名汇金逸现持有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20320003418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 28号名汇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200万元
实收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电影衍生品、纪念品零售;场地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国内广告。1、电影放映(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年 01月 04日);零售;预
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 2016年 04月 27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07年 12月 27日至 2027年 12月 26日

厦门名汇金逸现持有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2年11月1日核发的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闽影证放字【 XM2012】第 05号,有效期至 2015年 11
月 1日;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局于 2014年 1月 6日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厦思
卫公字[2012]第 0007号),有效期至 2018年 1月 5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于 2010年 4月 28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3502031010018726),
有效期至 2016年 4月 27日。


14. 湛江市金逸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金逸”)
湛江金逸现持有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80300000454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路 28号怡福国际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注册资本:100万元
实收资本: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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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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