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永赢量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9月20日 15:02:41 中财网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6月1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7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6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市场
系统性风险,因此除面临普通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首
先,本基金的市场中性投资策略是否能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其次,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可能引发的基差风险、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
盯市结算风险等。此外,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面
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8月6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17年第2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1



第一部分 绪 言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
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量化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权益类:指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52、有价证券:指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衍生
品种的金融工具总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
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交易
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
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
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的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280号文件批准,
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42,98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0%;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出资人民币20,00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

宋宜农出资人民币9,9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95%;

芦特尔出资人民币2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10%;

赵楠出资人民币6,0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05%;

田中甲出资人民币5,55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775%;

毛慧出资人民币3,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500%;

李峻出资人民币3,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650%;

徐蔓青出资人民币3,75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75%;

祁洁萍出资人民币1,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00%;

钟菊秀出资人民币7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350%;


陈遥出资人民币6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300%;

周良子出资人民币45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225%;

张哲出资人民币1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50%;

狄泽出资人民币45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225%;

洪幼叶出资人民币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50%;

孟祥宝出资人民币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50%;

周华睿出资人民币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50%;

蔡霖出资人民币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00%;

安福廷出资人民币1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50%;

陈佶出资人民币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00%;

刘硕出资人民币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00%;

余帅出资人民币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00%;

沈望琦出资人民币1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50%;

华靓出资人民币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学士。11年金融业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首席风险官。


芦特尔先生,董事,金融学学士。14年金融业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监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宜农先生,董事,硕士。23年金融业从业经验,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基
础工程公司、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师事务所(上海沪港审计师事务
所)、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立
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合伙人;
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处副处长,
现任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2、监事会成员

陈辰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机构业务部;金
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监事,硕士。5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同业部同业销售岗、非银同业部高级副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现任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狄泽先生,监事,学士。11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
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12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大木先生。美国Villanova 大学计算机研究生。16年


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美国沃顿商学院高级数据分析师,美国巴克莱国际资产管理
公司(BGI)投资分析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现任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总经理助理
徐翔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总监张大木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祁洁萍女
士等。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各投资经理、研
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内部合规控制手册》,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监察稽核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
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吴俊文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
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信证
券总股本为人民币12,116,908,400.00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
例为15.59%)。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4家,分别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拥有主要控股子公司2家, 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
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中信证券秉承创新和专业化的经营理念,在


各项业务领域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
产品、估值核算、业务结算、监督稽核、综合等服务。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2年以上托
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学学
士,2000年6月至2014年6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经
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7月起
任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


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
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
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
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
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
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写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
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0103

传真: 021-51690178

客服热线:021-51690111

联系人:吴亦弓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代销机构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户服务电话:0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3799

联系人:李灏


联系电话:010-60838693

网址:www.cs.ecitic.com

(三)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四)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五)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六)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七)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301

网址: www.lufunds.com

(八)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6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65

网站: www.newone.com.cn

(十)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十一)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蒲昕玮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办公地址: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 孙贤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7日证监许可〔2015〕127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15
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3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997,476,514.14元,折合2,997,476,514.14份。募
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61,313.35元,折合361,313.35份,已分别计入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
息共募集2,997,837,827.49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2,799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5年11月6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2016年1月19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
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75%

30天≤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100

1.100

持有时间T

180天

400天

80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金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55

27.50

0

净赎回金额(f=d-e)

10,945.00

10,972.50

11,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若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充分控制
基金财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力争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
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
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
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
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子选股策略为主,辅以事件驱动以及宏观择时等其他绝对收
益策略,对冲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稳定的绝对回报。


1、 多因子选股策略


该策略以对中国股票市场较长期的回测研究为基础,运用量化多因子模型框
架,结合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和市场对股票的
反应两大因素,通过计算市场上所有股票的管理质量、价值、成长变化、市场情
绪以及行业特殊因素等量化因子,将计算结果组合成alpha模型,同时结合风险
模型构建股票现货组合。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
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1)基本面因子

. 管理质量:利用计算横截面多种比率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报表质量以及管
理能力,例如衡量报表质量的应收应付因子,衡量管理能力的周转率、偿债能力、
ROA和ROE等因子;
. 成长变化:通过计算时间序列上各种比率的变化来衡量公司基本面的成
长性;
. 价值:判断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对于它的内在价值是否合理。由于内在价
值无法直接计算,我们通过计算全市场所有公司的利润、销售量、总资产等多种
指标来综合间接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



(2)市场因子

. 市场情绪:从技术面的动量、反转、枢轴突破等指标来衡量投资者情绪;
. 分析师预测:通过扫描市场上分析师观点的变化来预测市场反应。







2、事件驱动策略

该策略通过对某些公司事件和市场事件的研究,分析事件对股价造成波动的
方向,以赚取超额收益。此外,该策略还利用市场上存在的金融产品定价非有效
性,实现套利收益。


3、宏观择时策略

该策略通过计算和跟踪多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市场变量,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
对未来大盘走势进行预测,为对冲窗口的调节提供参考。


4、市场中性投资策略


该策略主要运用股指期货合约与股票构建投资组合,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在行业中性、市场中性的理念下,本基金根据股票多头组合的市值计算估值期货
合约卖单量,并根据市场变化对股指期货合约卖单量进行动态跟踪并适时调整。

同时,综合考虑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不同股
指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以求取得与市场波动相关性较低的绝对收益。


5、其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财产的考虑,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
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等因素,制定久期控制下的
投资策略,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2)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
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
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
范围在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
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
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
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特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而相对其业绩比
较基准,由于绝对收益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
行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量化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
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7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2017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49,424,871.06

76.48



其中:股票

49,424,871.06

76.48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44,490.96

9.20

8

其他资产

9,259,324.95

14.33

9

合计

64,628,686.9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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