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安新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17-009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44,057,916.30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7年8月11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8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不超过3,668万股新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64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35,359.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626.0642万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32,733.4558万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7]第ZC1066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 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 下: 序 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 额(万元) 运用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 项目 实施 主体 项目备案 环评批复 项目用地编 号 1 环保装饰材料建 设项目 23,500.00 23,500.00 安徽 天安 全发改备案 [2015]18号 全环评 [2015]15号 国有土地使 用证号:全国 用(2013)第 3941号 2 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 4,500.00 4,500.00 安徽 天安 全发改备案 [2015]19号 全环评 [2015]16号 3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4,733.46 — — — 合 计 40,000.00 32,733.46 若因经营需要、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资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必 须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先期进行投入的,公司或子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 投入,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或子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 金投入。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 行,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进行了投入。根据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681号), 截至2017年8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天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44,057,916.30元,本次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 入总金额(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金额(元) 以募集资金置换 金额(元) 1 环保装饰材料建设项 目 235,000,000.00 43,981,816.30 43,981,816.3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000,000.00 76,100.00 76,1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47,334,558.00 0.00 0.00 合 计 327,334,558.00 44,057,916.30 44,057,916.30 四、审议程序及合规性 本次《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上述议案,公 司监事会发表的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光大证券(保荐机构) 发表的核查意见均为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 违反公司招股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实际投资额人民币44,057,916.30元。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违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已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 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681号《关于广东天 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截止2017年8月31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 子公司安徽天安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天安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2)天安新材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 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光大证券同意天安新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安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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