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德国3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时间:2017年09月22日 15:03:35 中财网

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4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347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4年8月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德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
密切相关。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需要承
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德国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存在一定差异,通常
情况下,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T+2日才可以卖出或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
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
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德国市场以欧元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
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
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8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8
四、基金的投资
............................................................................................................................13
五、基金的业绩
............................................................................................................................23
六、基金管理人
............................................................................................................................24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3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35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十九、基金托管人
........................................................................................................................70
二十、境外托管人
........................................................................................................................76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8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0
二十七、备查文件
..........................................................................................................................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7



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指《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说明书》: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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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

《通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ETF联接基金:


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登记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1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指人民币元;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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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
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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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赎回:
为;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
申购赎回清单:
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的文件;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
标的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德国
DAX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申购赎回方式
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整数倍;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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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部分:

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发售协调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开放日:

T 日:

T+n日:
交易时间:
基金利润:

收益评价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
n指自然数;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
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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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与基金上
酬率: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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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相关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德国市场以欧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欧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德国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德国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会计制度风险
德国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
德国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德国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投资标的指数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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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追踪的
DAX指数(
DAX Index)是全球最知名的欧洲旗舰指数之一,成份股包
含了
30家在德国法兰克福股票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德国公司股
票,指数市值覆盖度达到德国市场的
70%,是全球公认的最能代表德国经济表现的蓝筹基准
指数。指数在反映德国蓝筹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德国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德国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德国
DAX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德国
DAX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德国
DAX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等原因而变更标的
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在前述情形下,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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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德国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存在一
定差异,目前
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T+2日才可以卖出或赎回,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
的风险。

(3)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
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
金投资于德国市场,德国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
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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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
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
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
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
损的风险。

16、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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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
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
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7、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二)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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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
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但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长期停牌、法律法规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
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为有效控制指数的
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
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
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若基金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品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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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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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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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5.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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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7.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德国
DAX指数(
DAX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的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及时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需要承担汇率
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时遵循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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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年7月18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年6月30日。



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2.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168,128,406.44 93.71
其中:普通股
168,128,406.44 93.71
存托凭证
--
优先股
--
房地产信托
--
2基金投资
--
3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其中:远期
--
期货
--
期权
--
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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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6货币市场工具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73,561.17 2.83
8其他各项资产
6,210,734.27 3.46
9合计
179,412,701.88 100.00

注:此处股票投资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17,393.03元。



2.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德国
168,111,013.41 99.39
合计
168,111,013.41 99.39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2.3.1 指数投资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30,595,688.15 18.09
非必需消费品
28,420,464.56 16.80
保健
26,789,437.25 15.84
材料
21,802,565.77 12.89
能源
--
工业
23,499,131.45 13.89
信息技术
18,747,483.59 11.08
电信服务
8,515,477.47 5.03
必需消费品
5,211,125.52 3.08
公用事业
4,529,639.65 2.68
合计
168,111,013.41 99.3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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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积极投资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2.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2.4.1 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SIEMENS
AG-REG
西门子
SIE GY德国市场德国
17,900 16,694,692.04 9.87
2
BAYER
AG-REG
拜耳股份
有限公司
BAYN GY德国市场德国
18,300 16,053,761.38 9.49
3 SAP SE SAP 公司
SAP GY德国市场德国
21,400 15,166,199.69 8.97
4
ALLIANZ
SE-REG
安联保险
ALV GY德国市场德国
10,000 13,360,310.40 7.90
5 BASF SE
巴斯夫欧
洲公司
BAS GY德国市场德国
20,300 12,756,825.80 7.54
6
DAIMLER
AG-REGISTE
RED SHARES
戴姆勒克
莱斯勒
DAI GY德国市场德国
22,000 10,804,027.34 6.39
7
DEUTSCHE
TELEKOM
AG-REG
德国电信
DTE GY德国市场德国
69,900 8,515,477.47 5.03
8 ADIDAS AG
阿迪达斯
公司
ADS GY德国市场德国
4,100 5,329,981.14 3.15
9
FRESENIUS
SE & CO
KGAA
费森尤斯
集团
FRE GY德国市场德国
9,100 5,293,333.28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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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EUTSCHE
POST
AG-REG
德国邮政
DPW GY德国市场德国
20,500 5,214,008.38 3.08

2.4.2 积极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细
无。

2.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2.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2.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10.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10.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2.10.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人民币元)
1存出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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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证券清算款
6,208,840.88
3应收股利
-
4应收利息
1,893.39
5应收申购款
-
6其他应收款
-
7待摊费用
-
8其他
-
9合计
6,210,734.27

2.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2.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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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间
2017年
6月
30日)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②-④
2017年
1月
1
日-2017年
6月
30日
11.95% 0.75% 13.86% 0.77% -1.91% -0.02%
2016年
1月
1
日-2016年
12

31日
7.46% 1.34% 10.06% 1.38% -2.60% -0.04%
2015年
1月
1
日-2015年
12

31日
-4.71% 1.51% 4.26% 1.63% -8.97% -0.12%
2014年
8月
8
日(基金成立
日)-2014年
12

31日
-4.40% 1.16% -1.29% 1.40% -3.11% -0.2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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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
1998年
6月
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号
6、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
www.huaan.com.cn(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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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上海东风机
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
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
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处
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
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
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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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
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
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原上海证管办
)机构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
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
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公司中国
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
1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
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
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
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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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宜宜先生,管理学硕士,
CFA(国际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11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美国道富全球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对冲基金助理、
量化分析师和风险管理师等职。

2011年
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动投资部从事海
外被动投资的研究工作。

2011年
5月至
2012年
12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职务。

2012年
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9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地产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8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年
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5人(不含香港公司),其中
57.4%具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86%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
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
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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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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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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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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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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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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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47号文注册。


本基金自
2014年
7月
14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4年
8月
1日募集工作顺利
结束。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37,779,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37,779,000.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4

8月
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5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
337,779,000.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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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4年
8月
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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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
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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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14年
9月
5日起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发

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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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欧元兑人民币
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
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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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
更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予以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通常为上午
9:30-11:30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已于
2014年
9月
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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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和现金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