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新活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 月20日证监许可[2016]14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本基金可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8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1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1 一、绪言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沈强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 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 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 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 科员、泰康资产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等。2013 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26 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等,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年5月5日起任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6日起任职)、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6日起任职)、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23日起任职)、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29日起任职)、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3月30日起任职)、华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 任职)。 魏镇江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券债券研究员等。2005年3月加入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4月 26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等,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2月4日起任职)、华夏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起任职)、华夏 鼎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22日起任职)、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6日起任职)、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9月27日起任职)、华夏鼎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3日起任 职)、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鼎汇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鼎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 月8日起任职)、华夏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 佟巍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工业工程、金融工程硕士。曾任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 司、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结构化信贷交易部交易员等。2009年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7日 至2017年5月2日期间)、华夏新锦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14 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华夏新锦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 14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等,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18日起任职)、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月18日起任职)、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14日起 任职)、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14日起任职)、华夏 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5月2日起任职)。 陈伟彦先生,厦门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等。2010 年3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华夏新锦福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华夏新锦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等,现任股票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14日起任职)、华夏新锦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14日起任职)、华夏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9月14日起任职)、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 月7日起任职)、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7日起任职)、 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7日起任职)、华夏大盘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2日起任职)、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8月29日起任职)。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 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6.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 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 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029.49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19.90%,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四只,分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18个月LOF、博时产业债纯债、长安鑫利优选混合、长信 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东方红稳健精选、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工银目标 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广发小盘成长、国联安安 稳保本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悦基 金、国联安鑫禧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国投瑞银新成长、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诚 鑫灵活配置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华 夏新活力混合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快线 货币、嘉实优质企业、金鹰改革红利、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天弘新价值混合、天治财富增长、易方达裕丰回报、易方达裕祥回报债 券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中海安鑫保本、中海医药健康产业、中 信建投稳信债券、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 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 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 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 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 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 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 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赵雪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赵雪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20日证监许可[2016]146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201,913,056.0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51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23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进行。C类基金份额暂不支持通过基金 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第一层101A-1单元(200120)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05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5)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3月31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C类基金份额,首 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持有C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由于各份额类别的起始申购金额不同,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否则可能导致申购失败。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00元/笔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A类、C类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1)A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30天 0.75% 30天(含)-365天 0.5% 365天(含)以上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2)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0.5%的赎回费,持有满30天以上(含30天)的, 赎回费为0。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50 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 494,071.15 1,984,126.98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0天,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 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销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 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多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转出的情况,对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的持有时间规定如下: (i)对于货币型基金和不收取赎回费用的债券型基金(目前包括华夏债券C),每当有 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ii)对于除上述(i)之外的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其持有时间为本次转出委托中多 笔份额的加权平均持有时间。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