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宇软件: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7年09月22日 17:32:43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271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公告编号:2017-191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任刚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95号)核
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联奕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
过49,000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9,999,991.20元,扣除发行
费用及独立财务顾问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9,999,991.20元。以上数
据已由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CAC
验字[2017]0051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
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010900274710304,截至2017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479,999,991.2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与招商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季度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于洋、王阳白可以随时到招商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
方。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招商银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泰联合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
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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