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夏鼎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鼎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1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 ................................ ................................ 3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 .................... 5 三、清算与交割 ................................ ................................ ................................ ............ 7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 ................ 7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 ................ 8 重要提示 1 、 华夏 鼎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已获 中国证监会 201 7 年 7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 7 ] 1178 号文 准予注册。 2 、本基金是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5 、本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 通过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包括 本公司 的 直销机构和 本公司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本公司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 “ 五 (三) 2 、 代销机构 ”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办理 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具体 规定。 7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规定,提出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 基金账户,已经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 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 、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1 0%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本基金每份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均 为 1.00 元,认购 价格 均 为 1.00 元。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 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认购费),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上限。 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 投资者不得撤销。 10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 成功 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 果。 1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 基金 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华夏 鼎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 同时 刊登 在 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 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 及各 发售代理 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 1 2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债券 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 定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成本,造 成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带来巨额赎回或基金清盘的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1 3 、本 公司 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 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夏 鼎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 鼎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 004979 ( A 类)、 004980 ( C 类) 运作方式: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基金类别: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 : 不定期 ( 二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均 为 1.00 元人民币 ,认购价格 均 为 1.00 元人 民币 。 ( 三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 四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本公司 直销机构和 本公司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 “五(三)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 “ 五 (三) 2 、代销 机构 ” 。 ( 五 )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 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发售 期间未达到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六)发售方式 1 、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 本 基金份额时,需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认购费), 累计认购 金额 不设上限。 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认 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2 、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 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 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 七 )认购费用 1 、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 50 万元以上 ( 含 50 万元 ) - 200 万元以下 0. 4 % 200 万元以上 ( 含 200 万元 ) - 500 万元以下 0. 2 %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1 , 000 .00 元 / 笔 2 、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 3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 八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3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3,0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 3,000 ,000.00 元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6 0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3, 000 ,000.00/ ( 1+0. 2 % ) = 2,994,011.98 元 前端认购费用 = 3, 000 ,000.00 - 2 , 994 , 011.98 = 5 , 988.02 元 认购份额 = ( 2 , 994 , 011.98 +46 0 .00 ) /1.00= 2,994,471.9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2,994,471.9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3,0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3,000 ,000.00 元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60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3,000 ,000.00+ 460 .00 ) /1.00= 3,000 , 460 .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3,000 , 460 .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机构 业务办理程序 1 、 业务办理时间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 业务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 8 : 30 ~ 17 : 00 ( 周六、 周日不受理) 。 2 、投资者在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要求 机构投资者 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 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 ②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 ③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 银行 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原件 或 加盖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 ⑤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 ⑥ 被授权 人(即 业务经办人 ) 身份证件原件 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 ⑦ 《 印鉴卡 》( 一式三份 ) 。 ⑧ 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 ⑨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投资者 在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 办理 认购业务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 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 汇款凭证。 ③ 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认购单》。 4 、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 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 1 ) 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2 )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 3 )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 4 ) 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5 注意事项 ( 1 ) 通过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 办理业务的,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 当日 17 : 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 需 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 : 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 户 。 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 截止时间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 2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 基 金账号和相关证件 。 ( 3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 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二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份额类型为投 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 三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资者。 ( 四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用 发起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 ,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李彬 网址: 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传真: 010 - 66107914 联系人: 郭明 网址: www.icbc.com.cn (三)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李一梅 网址: www.ChinaAMC.com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认购。 ( 1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 100033 ) 电话: 010 - 88087226/27/28 传真: 010 - 88087225 ( 2 )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100033 ) 电话: 010 - 88066318 传真: 010 - 88066222 ( 3 )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场 B 座一层( 100027 ) 电话: 010 - 64185181/82/83 传真: 010 - 64185180 ( 4 )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 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 100190 ) 电话: 010 - 82523197/98/99 传真: 010 - 825231 96 ( 5 )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100033 ) 电话: 010 - 88066442 传真: 010 - 88066214 ( 6 )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100033 ) 电话: 010 - 88066552 传真: 010 - 88066480 ( 7 )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6 号新城国际 6 号楼 101 号( 100020 ) 电话: 010 - 65336099/6579 传真: 010 - 65336079 ( 8 )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 电话: 010 - 85869585 传真: 010 - 85869575 ( 9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 021 - 58771599 传真: 021 - 58771998 ( 10 )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第一层 101A - 1 单元( 200120 ) 电话: 021 - 68547366 传真: 021 - 68547277 ( 11 )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40 层 02 室( 518038 ) 电话: 0755 - 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 0755 - 82031949 ( 12 )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层 B 区( 210005 ) 电话: 025 - 84733916/3917/3918 传真: 025 - 84733928 ( 13 )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05 室( 310007 ) 电话: 0571 - 89716606/6607/6608/6609 传 真: 0571 - 89716611 ( 14 )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50 层 02 单元 ( 510623 ) 电话: 020 - 38067290/7291/7293/7299 、 020 - 38460001/1058/1079 传真: 020 - 38067232 、 020 - 38461077 ( 15 )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 - 1407 号 ( 610000 ) 电话: 028 - 65730073/75 传真: 028 - 86725411 2 、代销机构 名称: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 010 - 88066632 传真: 010 - 88066214 联系人:仲秋玥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7 - 5666 3 、本公司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 -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 李晗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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