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鼎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9月23日 11:33:58 中财网

华夏
鼎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
鼎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
监会
201
7

7

4
日证监许可
[201
7
]
1121
号文
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
债券
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
目标客户中含有特
定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成本,造
成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带来巨额赎回或基金清盘的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一、绪言................................
................................
................................
................................
...........
3
二、释义................................
................................
................................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5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
................................
.............................
3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3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7
十六、风险揭示
................................
................................
................................
.............................
5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5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5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5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6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6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
................................
.................
6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
................................
.........
83



一、绪言


华夏
鼎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华夏鼎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
基本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
鼎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
鼎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
鼎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
鼎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
鼎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4
5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4
6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二十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
7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
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
资除外)





4
8
、元:指人民币元




4
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

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
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
8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5
9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6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8



设立日期:
1998

4

9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
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
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



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
经理。



沈强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
理委员会主任。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
2007
年荣获全
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
讯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
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
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
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
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
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
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
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
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
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
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
总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财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
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
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
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毛颖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西南证券研究员等。

2003

8
月加入原中信基金,
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等,现任固定收益部高级副总裁,
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5

13
日起任职)、华夏新锦绣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8

24
日起任职)、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7

1

18
日起任职)、华夏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9

8
日起任职)、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8
日起任职)、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9

8
日起任
职)、华夏新锦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8
日起任职)、华夏恒融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9

8
日起任职)。



3
、本公司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
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
合规守法意识和
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
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
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
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
严格的审批程序;
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
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
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4

1

1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3
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
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
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
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8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李一梅


网址:
www.ChinaAMC.com


2
、代销机构


名称: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8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
010
-
88066632


传真:
010
-
88066214


联系人:仲秋玥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7
-
5666


3
、本公司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基金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销售
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8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
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
-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
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
7

7

4
日证监许可
[201
7
]
1121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7

9

26
日至
2017

1
1

2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

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A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基金
份额
不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1
0%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2017

9

26
日至
2017

11

27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参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
、认购原则: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认购。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
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每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含认购费)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
200
万元以下


0.4%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
500
万元以下


0.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1
,
000
.00





2
、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3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
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1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3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3,0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3,000
,000.00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6
0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3,
000
,000.00
/

1+0.
2
%

=
2,994,011.98



前端认购费用
=
3,
000
,000.00
-
2
,
994
,
011.98
=
5988.02



认购份额
=

2
,
994
,
011.98
+
46
0
.00

/1.00=
2,994,471.98



即投资者投资
3,0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2,994,471.98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3,0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3,000
,000.00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60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3,000
,000.00
+
460
.00

/1.00=
3,000
,
460
.00



即投资者投资
3,000
,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
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3,000
,
460
.00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用
发起资金认购本
基金

金额不少于
1
,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
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
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
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

的时间
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含申购费)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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