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9月23日 15:03:02 中财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9月6日证监许可
[2017]1630号《关于准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注
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基
金净值会因为被投资基金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
所持有的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持有的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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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名称依照嘉实基金FOF产品系列命名规则制定,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投
资管理,未与第三方合作。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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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财产.............................................................................................................................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七、风险揭示.............................................................................................................................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二十四、备查文件.......................................................................................................................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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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基
金中基金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领航资产
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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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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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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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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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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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8层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
3月
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
1999年
3月
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7年
6月
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29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
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ETF联接(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混合(
QDII)、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指数
(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嘉实主题新
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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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面
120ETF联接、嘉实黄金(
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
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
合、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
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

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
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嘉
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
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
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主
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
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
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
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
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
券、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
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
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
币、嘉实丰安
6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定期宝
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嘉实前
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中关村
A、嘉实稳康纯债债券、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

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联接。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
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3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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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
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年
12月
2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年
10月至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
2010年
11月至今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
2016年
8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JP Morgan Chase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
2月

2000年
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
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1997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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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
2007年
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年
11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
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
7月至
2003年
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
2003年
10月至
2008年
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
2008年
7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
6月至
1996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
11月至
1998年
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7月至
1999年
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年
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王欣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系博士.
7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0年9月加入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金融工程研究员和投资经理.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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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万晓西先生、胡永青先生、以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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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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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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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
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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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
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
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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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61万
亿元,增幅
14.25%,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增幅


12.13%。负债总额
19.37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47万亿元,增幅
14.61%,其中客户存款
总额
15.40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1.73 万亿元,增幅
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团实现净利

2,323.89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
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净利息收益率
2.20%,成本收入比为
27.49%,资本充足率
14.94%,均居同业领
先水平.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ā
、“2016 亚太区最佳流
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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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年“世界银行
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2016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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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ā
、“最佳托管专家——
QFII”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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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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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中心
D座12层
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215577
联系人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层
09-11单元
电话(021)38789658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A座
2单元
21层
04-05
单元
电话(028)86202100传真(028)86202100
联系人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6层
电话(0755)84362200传真(0755)25870663
联系人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号华润大厦
3101室
电话(0532)66777997传真(0532)66777676
联系人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号万象城
2幢
1001A室
电话(0571)88061392传真(0571)880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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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号环球广场
25层
04单元
电话(0591)88013673传真(0591)88013670
联系人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号新世纪广场
A座
4202室
电话(025)66671118传真(025)66671100
联系人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层
05-06A单元
电话(020)88832125传真(020)81552120
联系人周炜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09-1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8层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联系人彭鑫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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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联系人张勇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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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9月
6日证监许可
[2017]1630号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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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
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
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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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5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5= 59.65元
认购份额=
(9,940.35 + 10)/1.00 = 9,950.35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950.35份
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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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0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10,005.00份
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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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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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
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计算出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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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
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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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按笔收取,单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本基金对
A、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天少于
90天的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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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天少于
180天的投资人
,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天少于
365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

25%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N)赎回费率
N<30天
1.50%
30天≤N<180天
0.75%
180天≤N<365天
0.50%
N≥365天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N)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5%
N≥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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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
A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
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4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47,619.04份。


(3)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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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
A类基金份额均为
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
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1赎回2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N N<7 7≤N<30 N≥180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7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165 9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1,910.00 13,00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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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
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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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占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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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
5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予
以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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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

份额转托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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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风险为核心进行分散化资产配置,通过风险模型定量调整各类资产比例,审慎
甄选基金,综合利用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等研究成果优化基金组合,
力争创造优秀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公募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保本基金、QDII基金、ETF基金、LOF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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